【裁判字號】 100,上易,2036 【裁判日期】 1001103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號 黃連惠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 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 度偵字第902 號、併案審理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02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清號共同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連惠共同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清號與黃連惠為夫妻,共同經營位於新竹市○○路○ 段71 號私立群益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群益補習班),由蘇清號 以別名蘇永年擔任負責人;黃連惠任班主任,處理行政事務 ;李捷則為群益補習班英文班授課老師。民國97年10月間, 蘇清號、黃連惠因李捷有意轉至其他補習班任教而心生不滿 。嗣李捷聽聞蘇清號拒絕其再至群益補習班上課,且認蘇清 號未依約支付其應得之報酬,遂於97年11月20日傍晚時分, 偕其助理林秀幸及林育廷至群益補習班,並在上址附近「東 大陸橋」旁之馬路邊與黃連惠商討。黃連惠與李捷及林秀幸 就應支付之補習費、李捷於該日(即97年11月20日)及嗣後 得否再在補習班任教事宜商議,協商過程,林育廷全程手持 錄影器材錄影,並未加入討論,談論期間,另有3 名男子及 陸續有學生、學生家長及路人圍觀。雙方談論50餘分鐘後, 仍無結論,李捷、林秀幸等人遂先行離開。 二、嗣蘇清號、黃連惠發現有人散發群益補習班無預警更換英文 老師之傳單,及陸續有學生家長要求退費,明知李捷97年11 月20日並未夥同黑道與其等協商,惟為免群益補習班學生流 失,竟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推由黃連惠先於 97年11月27日書寫如附件1 「群益,痛心疾首的鄭重聲明」 之內容,記載「李捷英文於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