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鄉長王增忠課長魏宇祥 違反採購法情節重大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14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新竹縣峨眉鄉(下稱峨眉鄉)鄉長王增忠於任職期間,利用峨眉鄉公所辦理「新竹縣峨眉鄉水銀路燈(鈉光燈)汰換計畫(下稱峨眉鄉LED路燈案)」之機會,竟護航廠商得標,並牟取不法利益,嚴重敗壞官箴;峨眉鄉公所建設課前課長魏宇祥於任職期間,明知所辦之採購案違反法令,與廠商人員接觸聯繫,更在身兼評選委員時,循王增忠之指示為不正評分,損及政府採購應公平競標之制度,該二人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監察院於114年8月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已於114年8月14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 被彈劾人王增忠自107年12月25日起任職為峨眉鄉鄉長,對於峨眉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件有督辦、審核決行之權,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案件應以公平、公正之程序,致力提升採購效能,並確保採購之品質,不容許任何人藉機索賄牟利,俾免損害採購案件之效能與品質。卻利用鄉公所於108年間有汰換水銀路燈換裝為LED路燈之採購需求,護航廠商得標「峨眉鄉LED路燈案」,並牟取不法利益,有違選民之託付,嚴重敗壞官箴。
二、 被彈劾人魏宇祥身為峨眉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本應奉公守法,處理鄉務,明知所辦之採購案違反法令,竟與廠商多次接觸聯繫,更在身兼評選委員時,循被彈劾人王增忠之指示為不正評分,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
三、 被彈劾人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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