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原民會:坐視台大興大、屏科大林場獲利,未與原住民分享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15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經營之臺大實驗林及山地農場、興大惠蓀林場、屏科大達仁林場,長期利用原住民地區土地及自然資源並獲有利益,卻未落實與原住民族共管、利益回饋;教育部坐視不管,原民會18年來明知共管機制流於形式卻未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法,監察院予以糾正
戰後國民政府沿襲日治時期劃定土地範圍,將大部分原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土地設定為國有地。現今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實驗林與山地農場、國立中興大學(下稱興大)惠蓀林場、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科大)達仁林場幾乎全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然而,土地資源權利攸關原住民族發展,因此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自動調查,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4日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臺大、興大、屏科大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所明文保障,然教育部、臺大、興大、屏科大、原民會,均已違反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4點意見,移請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善:
一、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經管之臺大實驗林及山地農場、興大惠蓀林場與屏科大達仁林場,原分屬鄒族、布農族、泰雅族、賽德克族及排灣族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高砂族保留地,卻自日治時期乃至戰後國民政府沿襲日人土地劃定方式接收後,均遭劃為林(農)場並納入國有財產體系管理迄今,影響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甚鉅。教育部身為原基法第22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所屬3校為共管辦法所定資源治理機關,卻均漠視4大林(農)場長期利用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從事教學、研究與試驗並獲有利益,而始終未覺察其所立之地,承載著原住民族土地流失與自然資源權利遭侵奪之歷史文本,以致未確實與原住民族建立實質共同管理機制,嚴重影響族人經濟與文化發展,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原基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兩公約所揭示應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意旨,違失甚明;又原民會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卻罔顧原住民族長期以來集體權利與地位所受侵害,處處受制於教育部及所屬3校而自失主管機關立場,致實質共管機制迄未能建立,均有明顯違失。
二、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政府列為限制利用及禁止開發之區域,影響原住民族生存權益至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及權益、尊重傳統智慧並公平分享利益,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建立共管機制,始符合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及第22條資源共管權之立法目的。然於現行共管辦法及教育部所訂頒「國立大學轄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均欠缺共管定義與作用法內涵下,本案教育部所屬臺大、興大與屏科大,均僅限縮以形式上組織共管會為任務主軸,惟涉及實質共管之原住民族中長程或重大計畫均付之闕如,致遭族人痛陳因循敷衍;又原民會自96年發布施行共管辦法迄今,明知各資源治理機關各行其是、共管徒具形式,詎18年來遲未積極妥為因應,無異於棄守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意旨,怠失之咎,均至為明確。
三、原民會自107年受理本案4大林(農)場所涉鄒族、南投縣信義鄉東埔部落及臺東縣達仁鄉南田部落提報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成果,惟迄至本院114年調查期間,既未退件亦無法出示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具體時程與進度,復持「尚須協調土地重疊爭議、部落會議召開時間不易掌握」等事由,至今未依法公告劃設成果,難辭怠於執行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職務之咎。
四、鄒族於陳有蘭溪地區生存發展年代久遠,全盛時期曾有特富野(Tfuya)、達邦(Tapangʉ)、鹿楮(Luhtu)、伊拇諸(Imucu)四大社。其中鹿楮大社位於南投縣臺大實驗林和社營林區30林班地,歷經鼎盛時期後,因漢人勢力擴張及瘟疫肆虐人口銳減,至日治時期鹿楮大社族人遭強制移住至久美小社,原大社所在區域即被收為官有林地,迨至臺灣光復後再撥由臺大實驗林管理處經營管理。針對鄒族過去曾要求歸還30林班地之訴求,臺大雖肯認並尊重其為鄒族傳統領域,但仍主張係依法代管國家土地,無權決定歸還,卻又放任鹿楮大社遺址遭違法濫墾占用,持續陷其於頹圮風險,公權力不彰;又鄒族日夜殷盼返回祖靈地復振文化,然教育部、原民會、臺大、南投縣政府及部落之平台會議自112年提出以來卻從未召開,共管機制亦僅有零星計畫,鹿楮大社傳統領域更未依法公告,原轉會為尋求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和解所提出之土地歷史真相調查研究報告書,已遭束之高閣,顯見原民會、教育部及所屬臺大,並未遵循總統宣示,於既有真相調查成果基礎上,賡續推動和解協商措施,對原住民族權益之維護確有不力。
此外,監委表示,行政院已於106年底宣示「地方創生」政策,明定原住民族地區為優先推動區域;又教育部自107年起持續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近年亦深化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議題,強調大學社會責任與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之連結。本案臺大、興大與屏科大實驗林及山地農場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長期利用當地自然資源於教學、研究及學生實習,允應本諸大學社會責任,結合學術、科技研發專業以回饋原住民族部落,促進共榮發展。臺大實驗林與山地農場自109年至114年均獲補助執行,雖僅百萬餘元,尚屬示範案例;甫於113年底成立之屏科大共管會,亦有原住民族代表建議校方爭取計畫經費。教育部職司我國教育事務,除為推動「地方創生」部會之一,更為本案原基法所規範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宜適時支持經費、挹注資源,正視歷史正義,不以「大學自治」為由推諉,逐步促成臺大、興大及屏科大具體落實轉型正義,實踐大學社會責任,以為表率。
最後,監委補充,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呼籲各國應以2050淨零為目標,森林碳匯被視為負排碳技術而受重視,亦為臺灣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之一;森林更為「生物多樣性信用額度」(Biocredits)重要場域,國際間「生物多樣性信用方法學」應運而生,為全球企業所關注並亟欲尋求合作契機。教育部所屬臺大、興大及屏科大實驗林與山地農場,坐擁上萬公頃森林資源,除有助於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加速達成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亦得依據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相關規定及審核流程,將碳匯轉為碳權後上架交易。教育部允應督促所屬臺大、興大與屏科大,遵循我國2035年減量38±2%之溫室氣體管制目標,積極尋求當地原住民族合作參與自願減量專案,碳權交易所得可挹注校務基金,建構與原住民族共管之良性循環,成為我國本土自然碳匯典範,共創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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