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室:彰化地政事務所,未足額提存土地登記儲金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7台北報導】
審計機關指出,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及土地權利變更收取登記規費,並依法提存登記儲金。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地政事務所未詳實編列土地登記儲金預算,致未能足額提存至土地登記儲金專戶,經函請檢討改善,彰化縣政府已督促各地政事務所詳實編列預算,並於110年度預算編列未足額部分,落實登記儲金提存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賠償之用。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地政事務所係依登記費收入預算數提撥登記儲金,而未依土地法規定以登記費實際收入按比例提撥,致提撥數額不足,惟彰化縣政府未能確實掌握登記儲金實際提存情形,導正提撥數額不足問題,審計室遂於109年1月函請彰化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為有效解決土地登記儲金未依登記費實收數提存,經督促各地政事務所應詳實編列預算,並於籌編次年度預算時編列未足額部分。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業於110年預算編列登記儲金共計349萬餘元,用以補足108年度差額,以落實登記儲金提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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