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委主張:遭性侵未成年受害人,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3台北報導】\

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 立委主辦

時間: 20211013日上午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102會議室

 

世界性別意識提升,” Metoo” 浪潮席捲全世界,越來越多性侵害受害人勇於揭發各式的性犯罪案件。但由於許多案件年代久遠,時過境遷追訴不易,尤有甚者許多受害人礙於我國民法請求權的規定,這些性侵害受害人提出民事訴訟之後,往往因為請求權時效已過,而無法討回公道。為此立法委員周春米、賴品妤及黃世杰今日(13)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修法草案並呼籲各界支持。

周春米委員指出,未成年人如遭受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常常因為受侵害時的智慮程度、陳述能力、社會經驗不足,或因當下驚嚇過度,而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加上,未成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如發生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或其他考量;或因未成年人出於心理因素,而未主動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之情形,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縱使未成年人於成年後欲提出損害賠償之主張,將會因為現行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過短,而導致被害人無法在做後續追究。

周春米委員表示,依據我國《民法》第197條第一項之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多數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之規定,追訴權為20年。因此,可能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犯罪行為人受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賴品妤委員認為,在性侵害的案件中,應該考量受害者的特殊情況去修正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在未成年的部分,更應該考量在事發當時,未成年人之智力能力、社會經驗、理解能力或是驚嚇過度而無法表達;又或其家長礙於傳統價值觀、家族聲譽等各項考量而未提出告訴等,這些都是可能使受害者未能獲得應有賠償的情形。

但身心復原是受害者一輩子的功課,因此我認為至少應該保障未成年受害人在成年後一定的期間內,可以去主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
  
黃世杰委員表示,過去幾年來,許多社會矚目的事件,例如作家林奕含引發的話題,或體操教練染指未成年學生等案件,都令國人痛心及難過。雖然目前有愈來愈多性侵被害人勇於站出來,卻有更多受害者無法即時維護權益。根據衛福部統計,未成年受害者占了65,他們或受困於受侵害時之心理程度、社會經驗、過度相信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等,有可能得等到成年,或更多受害人站出來作證,才有辦法向加害人究責。但即使刑事司法仍能追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卻可能早已消滅,難以獲得應有的補償。

   現場的盧偉銘律師、黃莉婷律師也以國外立法例來做補充,像是德國及法國,就有針對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均設置較一般時效期間為長之消滅時效,例如德國民法針對性自主之故意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而法國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為性侵造成損害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美國非常多的州法,亦已就妨害性自主行為之損害賠償,定有較長的消滅時效或是自成年起算之規定。這是憲法第22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保障「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攸關台灣人權保障的重要問題。
  
記者會尾聲,周春米也現場邀請與會立委共同聯署增訂
《民法》第197-1條條文草案,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有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二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藉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權益。周春米表示,這是台灣通往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希望朝野立委都能夠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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