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 律師黃和協停止執行職務壹年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0台北報導】
懲戒機關
律師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人
黃和協
案號
105年度律懲字第9號、108年度律懲字第45號
決議日期
110/08/09
決議主文
黃和協停止執行職務壹年。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黃和協 男 65歲(民國45年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律他字第9號及臺北律師公會移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黃和協停止執行職務壹年。
事 實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及臺北律師公會移付送懲戒理由書略以:被付懲戒人黃和協為執業律師,曾擔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904號案件(下稱前案)曾O香涉犯偽造文書案件之辯護人。詎其明知前案之審判長白O華法官(下稱審判長)、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林O儀(下稱公訴檢察官)及在場執行法庭秩序維護之法警林O瑋(下稱法警),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審判長於前案審理時所為指示,係審判長依法所發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職務行為,仍為下列行為:
(一)於103 年10月8 日9 時30分,在新北地院第17法庭內,因被付懲戒人行反對詰問時間歷時過久,經審判長促其注意詰問時間,被付懲戒人於要求改期繼續詰問時,竟基於侮辱該案依法執行審判職務之審判長、公訴檢察官之故意,於附表一所示庭訊時間,為如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語,而當場侮辱執行職務之審判長及公訴檢察官,妨害該日法院執行法庭指揮之職務,而損及司法之公信力。
(二)於103 年10月22日9 時30分,在新北地院第17法庭,審判長諭知該次庭期之庭訊過程將依司法院公布之「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由法院聘請之轉譯人員製作筆錄,經書記官核可後,以卷附筆錄為準。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審判長依前揭規定所為之訴訟程序並無違法,且法警將錄音筆交還轉譯人員,亦依審判長之指示,竟基於侮辱依法執行審判職務之審判長、在場執行法庭秩序維護之法警之故意,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侮辱性言論,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審判長、法警,足以侮弄污辱審判長、法警,並使該次期日歷時2 小時45分仍無法對證人及鑑定證人行交互詰問,致該案合議庭無法執行職務,而損及司法之公信力。
(三)於104 年2月11日9 時30分,在新北地院第17法庭內,本欲依被付懲戒人之聲請,勘驗103年10月8日103年10月22日審判期日之錄音光碟,並與各該日期審判筆錄核對。被付懲戒人既具律師資格與身分,理應知悉依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之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之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詎仍當庭以:於104年2 月10日已具狀聲請應就103 年10月8 日全部庭訊內容播放光碟以核對筆錄為由,要求擴大播放光碟範圍。經審判長諭知合議庭之裁定後,復以播放光碟之順序、應通知證人邱O北等人在場一同核對筆錄等為由提出異議,經審判長當庭分別諭知合議庭之裁定,被付懲戒人仍以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等為由,5 度阻止審判長播放光碟,審判長遂告以訴訟程序進行中合議庭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辯護人(即指被付懲戒人)可以陳述意見,但請尊重合議庭裁定等語。被付懲戒人仍持續以合議庭裁定有違誤為由異議。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遂諭請被付懲戒人暫停陳述,被付懲戒人明知此為審判長當庭所為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竟違反審判長所發請其「暫停陳述」之維護法庭秩序命令,仍陳稱:「你不要打斷我的話」、「我還沒講完」、「你尊重我們的發言權好嗎?我尚有下列重大違失,你就聽我講完」、「你聽審請求權的基礎在哪裡了」、「你不要再岔開我的話題了好不好」、「那重播,暫停一下,暫停一下,可以重聽錄音帶,暫停一下重聽錄音帶,要看是誰先插嘴,看是審判長先插嘴還是辯護人先插嘴」等語,妨害法院對於前案審理程序之進行,經審判長再度諭以:「基於訴訟指揮權限,有必要請你先暫停陳述、請辯護人注意,在他人陳述時不要打斷他人發言」等語,再次發維護法庭秩序之命令,以制止其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詎被付懲戒人經制止仍不聽,經審判長諭知後,明知審判長正依法執行訴訟指揮,仍接續基於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犯意,再度搶稱:「訴訟指揮權沒那麼偉大」、「你的訴訟指揮權不當沒有派合格之書記官」、「審判長都可以打斷我的問話,為何我們不能打斷審判長的陳述」等語。經審判長第3 度諭以:「請辯護人注意,審判長可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有維護法庭秩序之權力,請辯護人注意」等語後,仍搶稱:「法警也來了啊,你上次派了5個法警來了,你把辯護人當被告來使用,你乾脆把我押到拘留室去好了,你講的話可以指揮書記官記錄,我講的話審判長為何指揮書記官記錄才能記,連辯護人講話都要你指揮嗎」等語。審判長見制止不聽,遂第4度諭知:「請辯護人注意在別人陳述時不要打斷別人發言」等語,被付懲戒人猶大聲咆哮:「異議,你讓我講完三大過失、跟你開庭心臟要很有力,否則會被你氣死」等語;審判長乃第5 度諭知:「請辯護人注意開庭態度、請辯護人注意尊重法院訴訟指揮權、並請注意開庭時保持肅靜、注意陳述時音量」等語,被付懲戒人則搶稱:「注意甚麼?我開庭態度很好啊,只是講話大聲一點、請審判長查驗檢察官之身分、審判長對異議程序都沒有進行妥善處理,就恫嚇辯護人,叫辯護人閉嘴、為什麼這樣偏袒控方」等語;再經審判長第6 度諭知:「剛才已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發出數次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辯護人若再經制止不聽,請自行注意有關法院組織法第92條、第95條相關規定、若與播放錄音內容無關請不要再發言」等語後,被付懲戒人仍數度打斷審判長發言,並稱:「異議、你就有義務要聽我講完、我最討厭你插嘴」等語。嗣審判長詢以:「我們先聽筆錄核對,辯護人是否不聽我們先聽光碟的指揮」時,猶大聲咆哮:「我不同意,你讓我把三大違失講完,你不敢聽違失是什麼,你故意要陷害我們喔,被告已經在抗議了」等語,以此方式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該次庭期迄11時43分許仍未能播放前揭期日之錄音光碟,而妨害法院執行法庭指揮、審理前案之職務。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及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法庭秩序命令等罪,處有期徒刑2月、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上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另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案經新北地檢及臺北律師公會依律師法第73條第2款(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2款)及同條第3款(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3款)規定移付懲戒。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一)前案於103年10月8日上午審判期日進行對證人邱O北交互詰問,審判長於詰問時不斷插話、整理證人證詞,經被付懲戒人不斷異議仍未改善,且影響書記官紀錄,致審判筆錄證人證詞失真,經被付懲戒人要求更正均遭拒,此舉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6第2項規定,被付懲戒人曾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速為裁定。
(二)前案於103年10月22日上午審判期日,審判長明知該案非經核定交付詰問之重大或繁雜案件,亦明知司法院公佈之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期間已過,仍曲解法令,經被付懲戒人一再異議,仍執意將該次筆錄交私人公司製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及96年試辦之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第3條等規定,被付懲戒人就此曾具狀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三)就前案104年2月11日審判期日,審判長明知彭O斐檢察官並非公訴檢察官,竟縱容其入席。且於彭O斐檢察官建議當庭逮捕現行犯時,既未裁定也未交付合議庭評議。再者,見警察擅自闖入被告及辯護人席位,作勢欲抓現行犯,已影響前案被告自由陳述及被付懲戒人辯護權益,既未阻止警察不法行為,復未裁定也未交付合議庭評議,被付懲戒人曾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四)就前案104年6月10日審判期日,審判長明知並未提示任何證據予新北地檢公訴檢察官蔡妍蓁閱覽,也未對其告以要旨、令其表示意見,竟與書記官共同虛偽製作不實審判筆錄,稱蔡妍蓁檢察官對提示證物均表示無意見。再者,蔡妍蓁檢察官獲悉上開筆錄與錄音不符後,竟不敢冒犯法官,只敢將前案被告及被付懲戒人簽分偵辦,被付懲戒人就此曾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五)就前案審判長於三天內兩天密集開庭,被告受不了,被付懲戒人就此曾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六)前案審判長對證人邱瀅軒聲請拒絕證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2項為准駁之裁定,逕依同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之規定,以「事實上已不能調查」為由拒絕調查證據之聲請。另就證人邱世龍以書面聲請拒絕證言,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2項為准駁之裁定而以拘票拘提,被付懲戒人就此曾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七)前案審判長對該案被告聲請法官迴避,竟未依法停止訴訟仍續行辯論,且未緊急通知被付懲戒人取消庭期,致其等候,被付懲戒人就此曾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速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為裁定。
(八)就前案103年12月4日筆錄,受命法官藐視被付懲戒人聲請更正筆錄之請求,未交付更正之筆錄或光碟,且同案103年10月8日邱O北作證之筆錄,亦曾聲請具狀重聽訂正。
(九)被付懲戒人遭新北地院判處罪刑後,於上訴理由曾詳述地院審理時訴訟程序有何違背法令,舉凡未告知所犯罪名、犯罪事實範圍、未整理爭點及證據調查之爭點、審判程序違法、對證人拘提不合法、對非直接被害人以被害人身分傳喚、更新審理程序有疏漏、漠視被付懲戒人之辯論權、未予最後陳述機會等,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及被付懲戒人言語之真意均未盡調查、主文與理由矛盾、起訴事實與判決認定不符、已起訴之事實未予審判、判決不備理由、量刑不當等亦臚列說明,並稱於前案發言並無侮辱之意、乃善意批評等語。
二、按律師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嗣經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21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新法就行為發生在舊法施行時期之案件,於新法生效後應如何適用法律評決,並未有規定,參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立法例及立法理由,應認新法生效後,對律師之懲戒處分,宜類推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以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次按,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2、3 款定有明文。修正後第73條第2、3款則規定: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三、違反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5項、第30條、第31條、第35條第2項、第36條、第39條、第43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與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2、3款相比較,僅為條次變更,修正後之律師法並非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律師法,合先敘明。再按,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均明文規定。經查:新北地檢及臺北律師公會移付懲戒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及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法庭秩序命令等罪,處有期徒刑2月、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該判決可參。經核,被付懲戒人上開所為,除依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應付懲戒外,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20條、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定,且情節重大,依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3款亦應付懲戒。爰依行為時即修正前律師法第39條第2、3款、第44條第3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附表一:前案10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
庭訊時間 言論內容
04:16:20 04:16:21
審判長問:那意思有何不同嗎?
辯護人(大聲):當然不一樣啊!
審判長:好,那你認為不一樣,我們接受,只要你認為…
辯護人(大聲):你接受為何不早一點講呢?你為什麼扯巴淡扯了一堆以後才要講?
04:22:39 04:22:00
辯護人答:看樣子證人邱O北先生好像不方便回來,我們的案情如果因為證人不回來陷入膠著,是不是對我們被告相當的不公平?我剛剛有陳述過只剩下一個問題,不妨建議庭上能夠容許我們問完,證人邱O北也就不必花了2萬臺幣再回來一次接受檢察官的蹂躪。
04:22:51
審判長:那現在是辯護人是不聲請說改期,是這樣?是這個意思嗎?
辯護人:那這個要庭上同意啊!
審判長:對啊,因為你剛才是聲請說太久、太累了啊,那現在是說希望就可以繼續這樣子嗎?因為這跟你剛才的意思不一樣。因為你說體力大家都…
辯護人:被告舉手一下,被告、被告…
被告:需要
審判長:你需要改期? 被告:ㄟ,對,改期
審判長:可是他怕會飛不回來,會影響到你的權利,如果可以,辯護人如果說只剩下一、兩個問題,把他問完,可以嗎?
辯護人:被告改期,你就照寫嘛,
審判長:我們沒有問被告意見。
辯護人:有啦,被告剛剛說改期啊,接受檢察官的蹂躪。然後接受下還要再寫一下喔。我再講、再補充。
附表二:前案103年10月22日審判期日
庭訊時間 內容
00:16:11 00:15:57
審判長:請你看一下我們是從96年就開始試辦了,不是現在才開始試辦的,我相信以大律師的經驗、參加法庭的實務運作經驗,應該非常瞭解說我們這個委外試辦方案從96年就開始。
辯護人:你違法事情你也要拿來跟我講嗎?
審判長:不是現在才開始的
辯護人:你試辦方案是什麼東東啊!
審判長:那這個試辦方案從96年就已經開始。
00:19:44 00:19:40
審判長:我現在要講了嘛,我要講你就一直打斷,你要我怎麼講。
辯護人:你答應還是不答應你講嘛,你不要在那邊扯巴淡。
審判長:你為何要強迫我答應或不答應呢?
00:21:50 00:21:40
審判長:好,你先坐下來,我們上一次筆錄若有異議的部分應該都有記了吧,是不是,上一次筆錄如果有異議的部分是不是都有記載了。
辯護人(大聲):國家不幸啦!本以為期待高等法院的法官下來會輔助我們地方法院成長,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就是要靠你成長,結果你讓新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墮落,9 個月、9 個月沒有、沒有調查什麼東東,現在要結案了,拼命找我們來問,是我問的嗎?該檢察官要、要、要舉證的你都不會命他舉證,你的書記官你又停了,我的話等於白講了。
審判長:你都陳述完畢了嗎?
00:23:08 00:22:35
辯護人:我剛剛陳述的通通記錄,沒有紀錄我們不繼續下去,
00:23:01
辯護人:我講的話一五一點、一點一句的每一個逗點、每一個問號、每一個動作都給我記錄下來,審判長給我辯護人回話的通通記下來,公判庭嘛,公開審判嘛!有什麼好可怕的,審判長、白O華審判長你、你又害怕啦?
審判長:沒有,你不是叫我不能指揮書記官嗎,所以我們現在沒有要指揮書記官。
辯護人:書記官你趕快記,不然我要告你。
00:24:33、
00:25:15 00:24:27
辯護人:上一次你又、你、你、你、你說、你控告我說是恐嚇證人
審判長:那我現在可不可以講話了?
辯護人:我要告你了。
00:24:33
審判長:我現在可不可以講話了?
辯護人:不用,你現在叫書記官作好的話作好,你要講再自己講,
審判長:現在審判長、現在審判長...
辯護人:你要去指揮你再去指揮,我剛剛沒有講完,我剛剛講完的你都沒有記,你怎麼繼續指揮呢?
審判長:你就照寫啊、你就照寫啊
辯護人:這是第一審欸,是堅實的第一審欸,(大聲)你把你高等法院法官的那個、那個時代把它弄到、弄到地方法院來,你不知道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很難幹嗎?
00:25:15
辯護人:你為什麼要跑來臺北、新北地方法院,你趕快去花蓮啊,花蓮升庭長去了,通通給我記下來,上一次叫你通通給我記下來,結果記得亂七八糟的,牛頭不對馬尾,根本都完全不合乎我的意思,請委外,那委外在那邊兩隻手插腰然後呢晾在那裡,那你、你、你花了人民納稅義務的錢去請委外是這樣幹的啊?是在幫助法院趕快把那個錄影、錄音弄的好,不是,說還要再回去再、再弄,回去要弄、怎麼弄,你上下其手我們又怎麼知道,《大聲00:26:18》你在這個公開法庭都可以上下其手、亂七八糟的,筆錄製作不實,那你回去他媽弄、弄、弄好以後,你們公告我們又怎麼知道,這點道理都不懂,你能夠下來當臺北、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已經很榮幸了,夠榮幸了..
00:26:50
辯護人:上下其手,這個(有疑似敲擊聲)是這樣子的嗎?上下其手、頓號,製作筆錄不實,不然我會被誤抄(音譯)我是上下其手是貪污囉,我沒有說你貪污喔,完全不合乎我當初的原意,
審判長:就繼續打
辯護人:倒帶聽一下、倒帶聽一下。換書記官啦、換書記官。審判長換書記官了,我們不等了,我們沒有時間這樣子、這樣子再、再折騰我們。請倒帶重聽錄音帶。好不好,你倒帶是倒什麼帶,請立即更換書記官,找一個快打的書記官上庭來,
審判長:你不要這樣改,你在後面寫
辯護人:我沒有時間受折磨、受折騰,受折騰你有沒有寫?虛耗在這裡、我們沒有時間虛耗在這裡受折騰,你這個,之前我講的那堆、那堆話呢?
00:29:39
辯護人:唉,這樣違反製作審判筆錄精實,我是這樣,審判、審判筆錄的精實,我是這樣子講的嗎?我是說違反地方法院是堅實的第一審,哦,差的有那個天、天壤地別啊,這個我們每一個都有疑問,我們怎麼改呢?重聽錄影帶重新製作筆錄。
00:30:05、00:30:42
審判長:這樣子辯護人表示完意見了嗎?
01:13:24 01:13:24
辯護人:收起來,怎麼還給他,這個也是、這個也是司法改革失敗的另外一面,沒有消音也沒有錄音就要還給他,哦,毀屍滅證。法警你也要去接受教育啦。改造教育好不好,到大陸去改造教育一下,臺灣的教育已經、司法教育已經失敗。並命法警將證人席上左側之錄音筆收起來,沒有講關機啊?
審判長:有啊,我剛剛說關機收起來。
01:41:17、
01:41:28 01:41:17
辯護人:審判長你要認真啊,書記官可以不認真,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我已經覺得我都處理完了,那你說還有。
01:41:28
辯護人:那你不會看上面嗎,我們的異議那麼多,那審判長這樣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
02:15:32 02:15:30
審判長:等我們講完可以嗎?
辯護人:啊你不裁定,啊你還在那邊說我一再爭執,所以你才改期的,《大聲》哪有這種審判長啦!審判長,你的程序要懂啊,
審判長:好,請你坐下,我要講…
辯護人:你都不懂還指揮訴訟啊,我真是被你氣、氣炸了,如果我辯護人是腦、腦、腦、血壓高,中風的話,你白O華審判長你要負責,
審判長:好了嗎?可以繼續了嗎?
辯護人:你就針對我的問題好好解決嘛,我們就同意就好,你還在那邊我是一再爭執,所以你要改期,【02:16: 13】你把責任又要推給我,是你指揮不當,你根本都不懂得程序,或者是你很懂,但是呢你故意要耍、耍我們。應該是後面那一種,這個就是你指揮不公。指揮不當。
審判長:好,請你坐下來,請你坐下可以嗎?
辯護人:我不坐、要坐都不允許你指揮嘛。
審判長:那我要繼續講可以嗎?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0 8 月 0 9 日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許雅芬
委 員 饒斯棋
委 員 張書華
委 員 簡榮宗
委 員 洪千雅
委 員 楊雲驊
委 員 林庚棟
委 員 邱美育
委 員 施裕琛
委 員 姜貴昌
委 員 傅中樂
委 員 許乃丹
委 員 陳筱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0 8 月 1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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