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媒體法》修法 文化部再度回應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8,9,23〉

針對本次《公共媒體法》修法,文化部再度發表回應聲明,面對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傳統媒體的界限模糊,現行的公共電視基金會、中央通訊社或中央廣播電臺均需重新定位。本次修法的精神,非但不是為了強化政府介入,反而正是要透過法制基礎的完備,免除「政府媒體」性質,徹底強化其公共性及獨立性。例如提供未來公媒基金會穩定自主預算、推行董事交錯任期等制度,落實一個能夠避免政府干涉,真正屬於臺灣全體公民的「公共媒體」。同時,透過有效整合,創造綜效,打造一個具公共性、產業性及國際性的公共媒體平台,除提供全民公共資訊及多元文化內容以外,亦能促進民間影視音產業發展,並透過增設國際頻道,積極擴展本國文化之國際傳播。
文化部表示,《公共媒體法》明定公共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其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公共媒體並非政府媒體,更不可能為政黨服務,未來將透過設立自主穩健之財源、董事交錯任期選任制度,以及公共課責機制確保其公共性。
整合後的公共媒體基金會董事,將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選任制度,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委同意後聘任,並採交錯任期制。其董事選任制度,比起現行中央通訊社及中央廣播電臺之董事皆直接由行政院長遴聘的作法,將擺脫政府媒體之性質,更具公共性。此外,未來公媒基金會董事將採「交錯任期制」,亦即每位董事皆任期四年,但在初次提名之董事中,有半數任期為兩年,形成每兩年改選一半的交錯任期,以尊重每屆政府和每屆國會的民意基礎。
公共媒體最重要的自主性,來自獨立穩健的財源。現行公視基金會、中央通訊社和中央廣播電台,確實有預算不足且仰賴主管機關每年編列專案預算的困境。本次修法即強調,未來公共媒體能夠擁有自主且穩定的預算來源,降低依賴政府每年決定編列多少預算,以保障公共媒體的公共性和獨立性。文化部特別在《文化基本法》明定政府應籌設文化發展基金,作為未來公共媒體自主的預算來源,以擺脫過去預算限制而需依賴主管機關每年編列專案預算挹注的情形,在此前提下,確保未來公媒集團獨立自主營運的精神。
《公共媒體法》修法完成後,兩年內將以公共性、產業性和國際性為願景,有效地整合再造公視、華視、央社、央廣及族群頻道,以強化公共媒體規模,對內服務全民,保障多元文化發展;對外,進軍國際,透過國際頻道,向國際傳播臺灣文化價值,成為亞洲新公媒。整合後,原中央廣播電台的廣播業務,將結合公視基金會現有之視聽業務,持續提供公共及對外服務。原中央通訊社業務部分,考量其具有新聞服務及與國際通訊社互動之獨特性,公媒基金會內部將會成立一經營委員會,維持其通訊社功能,以及其與國際組織間的連結。
整合後的公媒基金會,規模雖仍難與日本NHK、英國BBC相比,但這將是臺灣建構文化傳播戰略,確保本國文化傳播權的關鍵一步。尤其,「國際性」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企圖,臺灣身為亞洲自由民主典範的國家,應該成為最受國際信賴的亞洲新興公共媒體。未來的公媒基金會將致力設立「國際頻道」,不只讓世界看見從臺灣觀點出發的新聞,也能將我們的文化內容行銷海外,打造國家文化品牌,強化臺灣本國文化傳播權。
公媒之公共性在於為全民之公共福祉服務,而非市埸利益。未來的公媒基金會將積極保障兒少和弱勢團體的媒體近用權,並設立不同族群語言專屬頻道,以落實文化平權。目前已有政府支持設立之原台及客台,台語頻道明年中亦可望在公視先行開播,文化部也已與客委會達成共識,未來將客台納入公媒,並保留頻道,虛位以待原民台的加入。惟因原民台目前已有法律依據,將待《公共媒體法》通過後,再請原委會考慮是否修法將原台納入公媒。
在公共課責方面,公媒基金會未來的監督機制,除了有監事會審查的內部稽核外,也將有行政、立法和面向公眾的社會公共監督等外部機制,打造一個受國民信賴的公共媒體服務。
本次《公共媒體法》草案已於920日對外進行預告,歡迎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以使修法內容更趨完備。文化部後續將辦理公聽會,歡迎關心我國公共媒體發展議題的民眾共同參與討論。
《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草案全文請見: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89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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