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林淑女投書,指北縣都更遭法院判決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當頭棒喝—「都市更新」→都市更新不是萬靈丹:
台北縣政府公告核定三三一地震社區實施都市更新,首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違法,司法史上第一例

我們是土城市金城路3段及立德路135巷「大慶信義福邨」公寓大樓之住戶,上開建物因建商興建時嚴重偷工減料,於民國91年的331地震震毀。
「大慶信義福邨」是一排樓高五樓壹座共90戶(前排40戶、後排50戶)之ㄇ字型公寓大樓,大樓內共90戶住戶同一地號,同一設計,同一施工,原本應一起重建,但其中竟有少數不肖住戶,欲藉都市更新程序牟取不法利益,且為爭取主導權,而將一幢大樓一分為二。本幢大樓座落在同一地號,同為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本不否認本幢大樓係「一幢」大樓,卻仍一分為二,強行違法核准該等少數人士之都市更新概要,並對我等住戶之反應、陳情置若罔聞,處處襄助該等少數人士更新,曲解更新法令,為彼等解套,最終竟違法公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因此,我等住戶委請鄭文龍、蔡志揚等律師對台北縣政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並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做成判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案縣府重大違法缺失如下:
一、「大慶信義福邨」公寓大樓係「一幢」大樓,大樓內共90戶應一起重建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1規定,必須「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且某幢建築物雖全倒,但其他幢建築物安全無虞之情況下,須經全體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並達一法定比例以上,始能進行重建。而本案「大慶信義福邨」公寓大樓,鑑定報告認為係一體設計、施工,應屬同「一幢」大樓,此為台北縣政府所不否認。
又依內政部函釋,在「部分大樓全倒而部分大樓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始得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1權宜規定辦理更新重建,而根據鑑定結果,後排(50戶)建物亦存有極大之危險,並非安全無虞,不論前排、後排均必須拆除重建,然縣府仍執意核定少數32戶之更新計畫,置後排50戶生命安危於不顧。
二、縣府將前排40戶中未明列為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金城路3段33巷1號1至5樓,併入都市更新案,成為35戶的地下停車出入口,侵占私人財產。
縣府襄助少數人士更新,曲解更新法令,為彼等解套,最終竟違法公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如此明顯重大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卻要我等災民承受,罔顧我等住戶權益,真可謂:縣府關關錯、關關過、災民關關難過。
如今都市更新仍炒得沸沸揚揚,但問我們相信政府的政策嗎?不,都市更新不是萬靈丹,只有財團、私心者得利。縣府之違法處分,對我等災民造成二度傷害,要不是我們幸運地遇上願意付出時間及耐性傾聽住戶心聲的律師,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五位剛正不阿的法官,才終得以司法還我等公道。
縣府之處分,現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因此,我等災民盼縣府速命「土城市延和里金城路社區都市更新會」停止違法之施工,以免上開違法准為都市更新之處分繼續侵害我等之權益,並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盼諸記者能批露於媒體,讓社會大眾以我們的例子為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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