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再抗告

(本報訊)陳前總統再提抗告補充理由
針對陳前總統公設辯護人於上週五針對陳前總統第三度遭到延押對台北地院提出抗告後,陳前總統今日則進一步提出抗告補充理由狀,以進一步釐清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合議庭日前羈押裁定的謬誤。
陳前總統指出,7月13日地院第三次的延押裁定有明顯疏失,蔡守訓合議庭不但涉嫌以不當手段取得看守所面會之談話記錄,且據此做出枉法裁判,本次裁定應予撤銷。補充理由狀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壹、原裁定有枉法裁判之違法情事,應予撤銷:
一、依修正後之羈押法,受羈押被告與任何人接見之言語行狀,不可供做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資料,看守所依法不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
(一) 原羈押法第二十八條,人權觀念落伍,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文略以:「…同法(羈押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辦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二) 行政院院會、法務部、立法院等機關,本諸釋六五四號解釋意旨及精神,基於保障被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理由,將羈押法第二十八條全文刪除:
   1. 基於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意旨及精神,法務部提出「羈押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通過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將羈押法第二十八條全文刪除。
2. 羈押法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修正草案總說明,亦明文表示:「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押所之語言、形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資料,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且已超越本法規範之範疇,爰予刪除」。
(三) 依修正後之羈押法,被告與任何人接見之言語行狀,不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看守所依法不應呈報審、檢。
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之所以宣告原羈押法第二十八條限期失效,主要精神著重在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從而,修法機關進一步考量律見以外,關於受羈押被告的一般接見,被告之言行若仍可呈報審、檢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資料,對於被告「防禦權(包含緘默權在內)」之行使仍生妨害,仍難擺脫違憲(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惡名;同時,羈押刑事被告之目的,旨在保障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己,不包括蒐集犯罪證據,原羈押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已超越羈押法規範之範疇,因而修法將原羈押法第二十八條「全文刪除」。由此可據,依現行羈押法之規定,被告在看守所之言行,不以與辯護人(律師)接見為限,包括與第三人(親友)之接見在內,看守所均不應再呈報審、檢,亦不能再供做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資料。
三、原裁定法院明知法律卻先是「違法取得」陳前總統接見會客之錄音,再「違法使用」該錄音譯文供為延押裁定之理由,原裁定係枉法裁判,應予撤銷。
(一) 團股三位法官去函向台北看守所索取陳前總統接見會客錄音乙節,明顯知法犯法,屬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
1. 台北看守所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每次要求提供陳前總統會客錄音帶,都有公文。
依據中國時報98年7月17日A18版報導,台北看守所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於今年五月曾數次要求提供陳前總統會客錄音帶內容,次數超過五、六次,且每次要求提供都有公文。
2. 陳前總統於98年6月8日的會客談話紀錄:原裁定多次引述陳前總統於98年6月8日的會客談話紀錄,而台北看守所之所以將陳前總統98年6月8日會客之錄音資料函送台北地方法院,係循往例,遵照該院函示辦理。
3. 團股合議庭故意不遵行修正後之羈押法,竟以公文函示,作為向台北看守所索取陳前總統會客錄音之依據,公然帶頭違法:團股合議庭明知法律卻故意違反,竟運用國家資源函送公文,要求台北看守所提供陳前總統於98年6月8日的會客錄音,團股合議庭此舉使得看守所人員無法保持中立,職司審判之司法官不以身作則,反而帶頭違法,誠屬司法之悲哀。
(二) 團股三位法官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竟以陳前總統會客錄音為手段,供做羈押審查之參考資料,進而做成延押裁定,陷陳前總統於囹圄,屬枉法裁判:
1. 團股合議庭竟公然違法,不但以陳前總統會客錄音為手段,供做羈押審查之參考資料,並多次引述陳前總統會客錄音譯文做為延押裁定之理由;團股合議庭顯然視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保障被告訴訟權之精神於無物,置修正後之羈押法於罔聞,原裁定違法、違憲,侵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明顯為枉法裁判,非予撤銷,難以匡正法紀。
貳、原裁定有濫權羈押之違法情事,應予撤銷:
原裁定法院對於國家所賦與之羈押權力,恣意、妄為,故意不為正當行使,已然觸犯刑法濫權羈押罪
(一)「干擾審判」,並非法定羈押要件:
1. 原裁定延押陳前總統之必要性理由有四點:⑴以行政特權阻礙訴訟程序,⑵故意不食引發身體不適,影響庭期,⑶誇大病狀誤導法院,干擾審判;⑷利用面見指導幕僚,透過外力聲擾,影響審判;四點理由可概括為:「干擾審判」。「干擾審判」,並非法定羈押要件,原裁定合議庭卻以「干擾審判」大做文章,引述為羈押必要性的理由,明顯「法官造法」,自創法律以外的羈押要件,對於國家所賦與之羈押權力,故意不為正當行使,已然觸犯刑法濫權羈押罪,原裁定應予撤銷,方能匡正法紀。
2.⑴陳前總統基於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依據司法院第六二七號釋憲意旨,於他案審理中核定部分卷證為國家機密之絕對機密,乃總統統治行為及行使國家機密特權之合憲行為;況且,本案時至今日已98年7月20日,距離前開核定機密之行為,兩者時間,相距非短,團股三位法官卻仍耿耿於懷,屢次引述為延押原因,明顯已有「法外情緒」。(2)「絕食」只是失去人身自由下無言且悲哀的抗議方式,與羈押理由無干。(3)陳前總統健康情形的惡化,業經臺北縣立醫院98年5月11日診斷證明書證實,原裁定隱射奚落陳前總統之健康狀況,毫無人權及人道觀念。⑷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發起連署,本土社團發動黃絲帶運動聲援,皆為言論自由的範疇,幕僚回報相關活動訊息亦屬天經地義,皆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團股三位法官欠缺憲法意識,反而以此為延押理由,台灣簡直淪為警察國家。
(二)陳前總統在「法庭上」堂堂正正行使「緘默權」,團股三位法官卻以羈押手段取得陳前總統私下會談錄音,違法取供;本件「羈押」已淪喪為「取供」的不當手段,應予撤銷:
陳前總統自今年五月以來,在法庭上行使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緘默權,為國人周知之事,豈料,離開法庭之外,陳前總統會客的錄音,竟遭法院攔截,緘默權之規定形同虛設。據此,原裁定合議庭違法亂紀、侵害陳前總統的緘默權,團股三位法官以「羈押」做為「取供」的手段,顯然就國家所賦與之羈押職權,故意為不正當之行使,已然觸犯刑法濫權羈押罪。
3.當羈押已變調成「押人取供之羈押」、「報復性羈押」,惟有撤銷原裁定、釋放陳前總統,方能終止原裁定法院一再犠牲陳前總統的自由,用來滿足該合議庭企圖不擇手段取得證據的非法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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