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2/20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調查局中區機動工作站遭偷拍並隱匿筆錄初稿,高雄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亦陸續發生相類案件;橋頭地檢察署遭人犯於候保室使用個人手機偷拍並上傳社群平台,均有違失,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調查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具聊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發生詢問時遭受詢問對象趁隙偷拍及隱匿攜出筆錄初稿,且該局高雄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亦陸續發生相類案件;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生法警對人犯搜身後,逕行交付人犯個人手機供其於候保室聯絡籌款使用,遭人犯趁隙偷拍周圍環境並上傳社群媒體等情。該局及該署於相關程序之執行、監督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與警覺應變措施上,均有疏漏與不足,斲傷司法形象及民眾對第一線檢調機關之信賴,核有違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2月19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表示,110年8月30日調查局發現南機站筆錄初稿遭攜出事件後,陸續發現早於同年4月15日、5月20日、8月4日即已分別發生中機站1案、高雄市調處2案,甚至在發現南機站事件並已進行相關策進作為後,仍於111年8月28日再度發生桃園市調處1案之相類調查文書外洩事件。上開事件共通處乃受詢問對象利用調查人員未及注意,趁隙遮掩攜出;且調查人員對於筆錄之初稿及附件之份數無法掌控,亦無相關提醒或監督機制;另均非調查人員主動及時發現。
監委另表示,112年1月7日橋頭地檢署候保室發生值勤法警將人犯搜身後,並未將個人手機彌封保管並逐項登記,反便宜行事逕行將個人手機交付人犯聯絡籌款易科罰金,且未全程監督人犯使用手機情況、亦未請求其他同仁支援及辦理交接即離開現場,亦無人、無紀錄可資提醒收回人犯個人手機保管,致生人犯得以於候保室持用個人手機時間逾1小時,並趁機偷拍周圍環境及上傳社群媒體。
監委指出,歷經南機站、彰化地檢署事件後,調查局、橋頭地檢署理應有所警覺並進行相關策進作為,然短期內仍分別發生桃園市調處提示刑事告訴狀及相關附件遭攜出、橋頭地檢署候保室遭偷拍之如出一轍事件,在在顯示第一線檢調機關之警覺性有所不足。法務部允宜綜合各檢調機關人力資源、相關場所設備與環境安全等軟硬體設施及監督管理層面,與時俱進通盤考量,在兼顧便民及維護司法威信原則下,研擬可行性設計,並督促所屬切實執行及定期回報,避免類同情事再次發生,損及民眾對檢調機關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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