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力王、邱委員對監護處分、精神衛生法,修法的無奈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0台北報導

  昨晚1/19寫給蔡總統的信,引起了不少人的討論、關注。雖然仍然遲了一些,但至少還是讓大家看見、並且討論「監護處分」修法的問題。 

在大家的回覆中,我看到有人質疑,身為立法委員的職責應當是立法,怎麼會將這樣的問題拋給總統? 

事實上,在我上任的第一年,我們便提出了監護處分以及精神衛生法的相關修法版本了。 

在這段期間,我們認識了上百位的精神疾病病友,接觸了幾十個精障團體,拜會了數十位精神科醫生,條文的內容,正是依循著這些民間團體、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各界的專業意見而成。 

作爲一位被害人家屬、作爲一位母親,我始終相信,只有讓社會更安全、環境更友善,我們才能減除恐懼。作為一位立法委員,我更自認盡忠職守、問心無愧,我要在崗位上競競業業地推動有效的修法,我要用盡全力避免讓下個悲劇再度發生。 

但是,我們的修法版本、我們的聲音,卻從來不被討論,甚至連正視都不被正視。 

去年行政院版本在進行委員會審查時,全場只有時代力量堅持反對意見,結果無疾而終;而進入黨團協商後,我天真的以為能實質溝通討論共識,但是,過程除了召委外,只有椒華、顯智、我三位時代力量委員全程輪流在場,以及民眾黨高虹安委員短暫在場發言。 

最可悲也可惡的是,在我們與部院各自講完立場與版本後,仍然沒有實質討論時力版本與民間訴求的空間,就逐條宣布保留。白話來說,也就是擱置、不處理。 

今天下午,預計將是最後一次的黨團協商。如果和先前一樣繼續逐條宣布保留,那送出委員會後,在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情況下,一但進入表決,下場就是被全程碾壓,通過行政院的版本。 

我必須再次強調,我們不是反對修法,而是反對無效修法。 

這兩年在立法院,讓我感到最憤怒的是,我們的修法能不能不要用「有修就好」的應付態度,敷衍了事,卻不管法修了之後到底有沒有意義?甚至,當今天明明有更好、更完整的法案版本時,卻因為政黨不對,而一個字也不願意溝通、一項法條都不願意調整。

事情發生的時候,即使再痛,我都不曾對台灣失去信心。但這兩年,卻讓我再次心痛,甚至痛到動搖了我的信心,到底為什麼再進步一點點,再多做一點點,都不願意? 

行政院版本的問題,我們已經講過無數次,到底行政院的和我們提出的版本,差異在哪?在此,我想挑幾條來跟大家討論,請大家評評理,也希望能給予我們更多支持。 

首先,我想先和大家說明,監護處分的對象,其實不只有程度嚴重的精神障礙者而已,輕度精神障礙也可能是、智能障礙也是,因此,當大家在討論法案時,除了最極端的少數對象之外,也應該同步思考到其他會受到影響的對象。  

【刑法 87 條】是針對刑法第 19 條適用者,當他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該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也就是所謂的監護處分。 

[行政院版本]

前二項之期間為 5 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執行監護處分達 10 年者,應每 9 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時代力量版本]

前二項之期間為 5 年以下。監護處分開始執行後,執行機關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鑑定、評估。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者,於前項執行期間屆滿前,經鑑定、評估其情狀,法院認有反覆實行同一行為之虞,而有延長期間之必要者,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10年。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根據精神科醫師專業的意見,絕大多數的精神病患在得到適當的協助之後,多在半年至一年期間能回復穩定,因此,監護處分有治療與回歸社會的目的,時代力量的版本認為,每年都應該實施鑑定,意思是,當我們的處遇計畫無效時,就應該進行調整,而非一直無效的執行下去,造成醫療量能無效錯置。 

同時,也不應該所有需要監護處分的人,都能無限延長。 

精神障礙者所犯下的罪,並非都是重罪,更多的時候,是因為長期缺乏與社會的連結,導致生活狀況不佳,而有偷竊、衝突等微罪的情況。 

然而,當不論輕重都可能給予得無限期的處分,反而會引起反效果。精神科專業告訴我們,有些國家的精神障礙者,犯了罪後反而選擇隱匿自己精神障礙者的身分,以偷竊為例,寧可以刑法處之,因為再嚴重,最多也關 5 年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一旦因為精障而適用刑法第 19 條,反而可能變成無限期的關在監護處遇處。 

這完全失去了監護處分的用意,更無法及時提供協助! 

難道,國家的選擇,是「不管你嚴重與否,我就是要把你與世隔絕到死亡為止」嗎?這樣的監護處分,根本是錯置。 

更重要的是,當監護即將結束之際,也就是回到社區當中,相關的轉銜機制更務必銜接。然而,目前國家在這部分的處理與資源,幾乎不執行也不到位。 

現在我們要做的,一來是必須把這部分的轉銜機制補起,另外是相關的預算也必須編列,不能只靠著社福團體在做功德,前者是國家的失能,後者更是國家的怠惰。 

【保安處分四十六條之三】監護期間結束前,該做些什麼? 

[行政院版本]

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應召開轉銜會議。轉銜會議含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時代力量版本]

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如認無延長之必要者,檢察機關應斟酌各月評估,並應召開轉銜會議,邀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及受監護處分人之親屬或保護人,協助受監護處分人擬訂具體可行之社會復歸計畫書,並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應指定人員參與前項會議,如認受處分人屬於他轄,應於參與前項會議後,再轉銜至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檢察機關召開第一項之會議,應通知受處分人及更生保護會參與。更生保護會並得依更生保護法辦理保護事項。 

檢察機關訂定社會復歸計畫書及召開轉銜會議之程序、參與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機關對於經診斷為精神障礙之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評估受監的護處分人之精神照護需求。 

結束監護處分前的轉銜會議,兩個月的時間並不足夠來評估精神病患是否歸於穩定,而是需要以三個月的狀況來評估。因此,我們的版本中,轉銜會議應該至少是三到六個月前召開,在召開後,也需要由銜接單位與原單位一起了解病情,直到個案離開處遇處所。 

同時,我堅持的是,這樣的轉銜會議應該要包括親屬或保護人。 

為什麼呢?因為有太多的家屬並不知道,當精神障礙的親友回到家裡之後,我該怎麼辦?資源在哪裡?未來發生狀況時,我又該怎麼處理? 

過去我們看到太多的個案反覆在監所/醫院和家中來回,在家屬不知道能怎麼做的狀況下,就是放著不做,祈求著不要出事,然而最終仍發生憾事。 

這是病友團體們始終極力爭取的,很多時候憾事的發生,社會輿論撻伐行為人也譴責家人,但是,太多的時候不是他們不作為,而是他們不知該如何做為?難道我們連這樣讓他們知道該怎麼辦、會面對什麼樣的家人的機會,都不給嗎? 

每次當社會事件發生時,我們的社會、國家,似乎總只會討論要怎麼把他關起來?要關多久?卻不是去思考,要怎麼做才不會讓事情發生。 

我們不反對修法,而是反對無效的修法。我希望大家能一起討論、關注版本之間的差異。我要再次的呼籲朝野委員,甚至是呼籲執政黨、政府,能夠再三思考,把配套完整想好。 

面對社會難以承受的遺憾,請和我們一起思考,要怎麼做,才不會讓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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