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勝彥:李純珠應自動離職,新光金才能正常化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2報導】
新光金控今天股東會,前獨董李勝彥博士砲轟銀行副董事長李紀珠四大罪狀,要她自動離職,公司則指非事實。
李指控的四大罪狀如下:
1.
頂撞體制:
(1) 拒不向主管機關對其在108年6月26日之函,具體回覆說明其「本職」的辦理情形,只見其報告含糊其辭,敷衍了事(108年7月16日函覆)。再者,不思積極回覆上述主管機關之函示,反而唱和董事會主席所言,「若主管機關未再來函,則就暫不處理」,並自稱「回覆得非常清楚」(新光金控董事會108年9月20日議事錄)。
(2) 李小姐在107年3月16日的董事會上突然口頭宣讀她將辭去新光金控總經理職務的辭呈,未依約在3個月前提出,公司頓現慌張,然而事後,公司對外界的函覆(107年3月26日函覆)則稱李小姐之辭任係「基於人事安排與業務推行之考量,新光金控進行職務調整」。李小姐之辭職程序明顯不符正常作業方式,更有違反委任契約及誠信原則。
2.
牴觸法令:
李小姐對公司業務之不當作為或不作為,經本人以涉及背信罪及詐欺罪,於109年4月提起訴訟在案,現今該案尚在審理中。
3.
怠忽職責:
(1) 個人角色職責不履行。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3條,李小姐對107年4月24日新光金控董事會決議通過屬於她個人「角色職責」之執行情形,應每月向董事會報告,但李小姐似乎對「角色職責」和「工作報告」這不同層次的報告,硬要混為一談,本人已再三指出其不妥在案。然而迄至本人卸下新光獨董職務之前,亦從未見其報告,甚至本人於108年11月22日以獨立董事調查函具體列名九件事項,請李小姐就其辦理情形,以書面具體回覆,然而李小姐極盡規避(109年2月25日新光金控董事會議事錄附件,包括獨立董事調查記事,以及給李小姐之2封信),迄未回覆。
(2)
李小姐試圖以「話術」(說話不實在,避重就輕和規避責任),擺爛其對角色職責應負的責任。例如,她說(109年5月22日新光金控董事會議事錄):i. 主管機關已清楚說明,(她)沒有牴觸法令,事實是她「隱匿」主管機關要檢視其對本職辦理情形之「但書」;ii. 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她每月要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事實是公司治理第53條,已如上述,有明訂要她報告;iii. 多次表達想與本人好好溝通,卻遭拒絕,事實是她想塑造已有溝通的「假象」,卻避談她對其角色職責,做了甚麼具體的事蹟;及iv. 本人以個人名義行文主管機關,事實是因公司放任本人多次對李小姐不當行為的檢舉,並依公司治理守則第41條,通報主管機關。
4.
公司放任:
(1)
李小姐以新光金控副董事長身份再去兼任子公司副董事長的問題,自107年10月起,多次在金控董事會上引起「專任」及「兼任」的道德層面之討論,而公司皆放任不做處理。
(2)
對於李小姐上述「怠忽職責」之行為,則是一種「背信」行為,因她向公司每月照領薪酬加上其他獎金等有損股東權益,但公司皆不作處理,而在法規適用上亦多偏向李小姐,顯示公司董事會和法務單位有集體袒護和縱容李小姐之不當行為,有違道德行為準則第三條誠實之規定。
(3)
甚有者,對司法機關亦提供偏頗、不詳實,對李小姐有利的證詞,誤導視聽,涉及「偽證罪」。
李小姐自轉進新光銀行之後,便積極想爭取銀行董事長職位,但她憑什麼能力把績效做得更好?鑑於多年來李小姐的「不當行為」有損新光金控的股東權益,新光金股價亦長年低迷,本人身為新光金控之一介股東,乃不揣冒昧將「本案」投向新光股東直接訴求,建議公司要求李小姐自動離開新光集團的任何職務,搬開這塊沉重的公司絆腳石。
新光金控回應:所述都不是事實,司法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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