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視訊開庭」,陪審團協會六聲明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8台北報導】 

司法院於6/4公布「法庭辦理遠距離視訊開庭手冊」,並推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擬定疫情嚴重時可「視訊開庭」,立法院臨時會昨天(7日)將此案逕付二讀。台灣陪審團協會針對「遠距視訊開庭」提出六大重點,呼籲司法院及立法院應注意司法人權保障問題:

(一)應考量證人是否應至一定處所報到(如警察局),以防鏡頭外之外力。

雖法庭辦理遠距離視訊開庭手冊載明:遠距端位置為法庭席位的延伸,未經審判長同意,第三人不得出現遠距端出庭者附近。然日前美國曾發生家暴案件視訊開庭,被害者與被告處於同一場所之案例。遠端開庭應考量證人是否應至一定處所報到(如警察局),以防鏡頭外之外力。

(二)如有爭執文書之真正,則該文書證據的正本應該先送入法院?且應以適當方式供對造親身閱覽並表示意見。

(三)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應該促進訴訟效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應拒絕視訊開庭。至於刑事訴訟案件,應有被告同意才可進行。

(四)刑事案件的羈押庭及延押庭應可視訊開庭。但應該同時保障被告與律師的秘密通訊權。在監所者的被告亦應確保與律師擁有獨立溝通之管道。

(五)視訊開庭,除法定不公開事由之案件,應該同時直播公開開庭。而且應該開放旁聽,確保審判程序的公開原則。

(六)當事人與律師皆有錄音錄影權(目前法庭辦理遠距離視訊開庭手冊載明,除法院外,非其他人經審判長同意不得錄影、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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