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25台北報導】
法院遠距開庭,全民共同監督!
立法院臨時會在本月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授權各法院在疫情嚴重期間,得利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本條例今天經總統公告,正式施行。
由於司法院草案有損及司法人權之爭議,(依時序)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中華人權協會等團體,相繼發表聲明,提出修法建議,成功喚起在野各黨重視,嚴格審議草案條文。(依筆順)中國國民黨李貴敏委員、葉毓蘭委員;台灣民眾黨賴香伶委員;時代力量陳椒華委員、邱顯智委員等,在協商過程中都全力為人權把關,值得肯定。同時,民主進步黨及司法院也與在野黨積極溝通,最後達成朝野共識,參採民間建議。
| 民間建議 | 通過條文 |
1 | 要求遠距開庭程序,不得違反公開審理原則 | 第3條第1項 |
2 | 規定刑事或少年案件行遠距開庭,應經被告或少年同意 | 第4條第1項、第3項 |
3 | 保障遠距開庭程序中當事人與律師祕密溝通之權利 | 第4條第1項、第3項 |
4 | 鑒於本條例對人權保障非無疑慮,明定二年之落日條款 | 第13條第1項 |
| 民間建議 | 附帶決議 |
1 | 監督施行成效 |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於疫情期間終止後3個月內,就本條例施行情況作成檢討報告與優化遠距程序之修法研究,提交立法院。 |
2 | 保障訴訟權益 | 司法機關應於遠距程序中實踐直接審理原則,確保對質、詰問丶異議得有效行使,俾詰問制度精神受最小程度減損。 |
3 | 全程錄音錄影 | 為確保遠距程序中,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述之自由,以及非公開程序進行之秘密性,法院、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等人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確保不滅失,以使陳述內容與筆錄相符。 |
4 | 放寬不變期間 |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研擬於相關程序之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對「回復原狀」之聲請,應注意防疫政策或疾病感(傳)染對於人民之影響,並尤應注意有利於人民之情事。 |
5 | 製作逐字紀錄 | 於視訊庭審理開始執行後,審理機關可試行適當審理案件進行事 後補行製作逐字記載之可行性。 |
如上所述,本條例通過條文採納民間建議共四項,並作成五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機關回應民間訴求。為確保本條例之實施,可以善用科技提升司法品質,同時不會損及司法人權,本會提出四點聲明如下:
一、取法國際經驗,保障疫情期間司法人權
司法因應疫情擴大遠距開庭的使用,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作法。遠距開庭對於司法運作產生的正面或負面影響,不但是各國司法的重大議題,也是國際法律組織關注的人權要務。
「國際法官協會」(IAJ)2020年11月2日公布「COVID-19期間法院運作報告」,該報告是由「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的民主制度與人權中心辦公室」(OSCE/ODIHR)主持,收集各國司法的疫情措施,分7大主題共61項建議,包括(1)因應疫情特別立法必須規定落日條款(第14頁)。(2)疫情措施不得減損公正審判權利(第14頁)。(3)因應疫情審酌放寬不變期間(第48頁)。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2020年11月26公布「視訊會議、法院與COVID-19—基於國際標準的指引」,依據國際與區域人權條約的規範,提出9項建議,例如(1)視訊開庭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第15頁)。(2)視訊開庭必須確保被告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第16頁)。(3)視訊開庭必須確保公眾可以透過視訊旁聽(第16頁)。
從上列國際法律組織的建議,可以看出本條例立法過程中許多爭議的問題,國際社會都早有共識,突顯司法院草擬本條例的準備工作,欠缺國際視野。本會呼籲司法當局因應疫情,必須取法國際經驗,善盡司法保障人權的功能。
二、新法落實,基層司法人員需要更多資源
本條例最直接影響的便是案件開庭及訴訟程序的進行,在疫情急遽變化時,有賴身處第一線的基層司法人員應變處理。問題是立法院臨時會協商期間,法務部及司法院未充分徵詢基層法官、檢察官意見的缺失,就一再被在野黨所質疑。實際上三級防疫以來,基層也發生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例如:法務部指示使用的免費版U-Meeting視訊軟體每30分鐘需斷線重開、檢察官外部居家網路連線內網頻寬不足只能提供20個連線、書記官與錄事必須配合線上開庭到院檢辦公等,都需要投入更多資源來解決。
日前,台灣高檢署發現防疫措施導致未結案件激增,行文各地檢署表示:「督導所屬同仁積極結案,以免疫情趨緩後,大量未結案件影響當事人權益」。但在上述資源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會讓基層司法人員有「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疏離感受。因此,本會呼籲司法當局正視基層司法人員的需求,投入更多資源改善相關軟硬體設施的問題,除了是對基層司法人員的支持,更是對當事人訴訟權益的保障。
三、開放遠距旁聽,保護旁聽民眾免於染疫風險
司法院為降低群聚染疫風險,開放遠距開庭,讓被告、當事人、律師與檢察官不必冒染疫風險到法院開庭。但仍以「難以防止側錄」、「保障當事人隱私」等理由,反對開放遠距旁聽。不但增加人民的染疫風險,還可能讓法院群聚成為防疫破口。
世界各國因應疫情開放遠距開庭的同時,大多配套開放遠距旁聽,以保護旁聽民眾安全,避免法院群聚。本會呼籲司法當局立即研究外國開放遠距旁聽的經驗,建置妥善配套措施,儘早開放台灣民眾與媒體能夠利用科技設備遠距旁聽,即能減少法院群聚的風險,又有助於司法的透明公開。
四、遠距開庭成效,全民共同監督
司法因應疫情擴大採用遠距開庭,必須審慎評估實施成效。為此,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在本條例實施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應作成檢討報告與修法研究,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本會呼籲法學界、法律實務界與社會大眾,共同監督本條例的施行情況,隨時向司法當局反應,滾動式修正改進。疫情結束後,才能總結經驗,建構可長可久的司法制度。
本會敬請社會各界如遇檢警調機關、各級法院在法律程序上,有下列情形,請隨時向本會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1)旁聽受阻。
(2)案件不適宜以遠距法庭審判,但法院仍決定遠距開庭。
(3)遠距開庭程序,損害應有之程序保障或訴訟權。
(4)其他因「特別條例」影響權利保障的情形。
本會將全力協助處理相關申訴,即刻反映民意。
我要申訴
附件一:立法院附帶決議
附件二:OSCE/ODIHR:COVID-19期間法院運作報告
附件三:ICJ:視訊會議、法院與COVID-19—基於國際標準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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