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律師法延宕研修,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15台北報導】
監察院表示,律師法自30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逾70年,歷經多次修法, 現行條文仍諸多不合時宜。雖法務部自2006年成立「 律師法研究修正會」,並於2015年兩度擬具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 查,惟內容似有違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 影響律師執業權益等諸多缺失;又修法延宕多時, 致使律師團體分裂,臺北律師公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 聯會),亦使各機關與律師團體間溝通滋生紛擾, 爭議日漸增加等情,監察院10 日通過監委高涌誠提出之調查報告並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現行律師法自2010年1月27日修正後,有些條文諸多不合時宜, 而迄今均未再修正,法務部於2015年1月9日及12月14日兩度 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嗣行政院於2016年5月20 日退回法務部,囑該部依2016年5月10日該院審查律師法修正草 案第2次會議結論及參酌該院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舉行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2查之結果辦理。 惟法務部至2018年1月26日對外公告律師法草案, 均未有積極進展,已歷時3年半之久, 法務部消極研修致律師法修正草案延宕多年,確有違失。
關於律師入會制度議題,法務部於2018年7月20日第三度函報行 政院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第16條仍採主區兼區 制,未依行政院所囑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辦理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查之結果,94%律師 贊成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而行政院積極召開研商「 律師法修正草案會議」共17次,於今年4月25日院會決議通 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復於年4月26日函送立法院, 此行政院版之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及20條, 律師入會制度改採單一會籍制,法務部未依行政院所囑, 不無檢討空間。
調查報告指出, 法務部對於臺北律師公會於2017年9月12日退出全聯會之原因, 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全聯會之會員代表比例」及「 繳交全聯會之會費」等爭議, 法務部基於律師自律自治及主管機關的立場, 雖多次於不同場合促請雙方積極溝通對話研商解決之道, 惟對於全聯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之分裂,臺北律師公會、 各地方公會與全聯會間之爭議日漸增加,法務部未積極介入處理, 不無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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