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律師法延宕研修,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15台北報導
 監察院表示律師法自30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逾70年,歷經多次修法,現行條文仍諸多不合時宜。雖法務部自2006年成立「律師法研究修正會」,並於2015年兩度擬具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惟內容似有違反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影響律師執業權益等諸多缺失;又修法延宕多時,致使律師團體分裂,臺北律師公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亦使各機關與律師團體間溝通滋生紛擾,爭議日漸增加等情,監察院10日通過監委高涌誠提出之調查報告並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現行律師法自2010年127日修正後,有些條文諸多不合時宜,而迄今均未再修正,法務部於2015年19日及1214日兩度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嗣行政院於2016年520日退回法務部,囑該部依2016年510日該院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第2次會議結論及參酌該院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舉行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2查之結果辦理。惟法務部至2018年126日對外公告律師法草案,均未有積極進展,已歷時3年半之久,法務部消極研修致律師法修正草案延宕多年,確有違失。

關於律師入會制度議題,法務部於2018年720日第三度函報行政院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第16條仍採主區兼區制,未依行政院所囑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 Taiwan共同辦理律師法修法意見問卷調查之結果,94%律師贊成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而行政院積極召開研商「律師法修正草案會議」共17次,於今年425日院會決議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復於年426日函送立法院,此行政院版之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及20條,律師入會制度改採單一會籍制,法務部未依行政院所囑,不無檢討空間。

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對於臺北律師公會於2017年912日退出全聯會之原因,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全聯會之會員代表比例」及「繳交全聯會之會費」等爭議,法務部基於律師自律自治及主管機關的立場,雖多次於不同場合促請雙方積極溝通對話研商解決之道,惟對於全聯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之分裂,臺北律師公會、各地方公會與全聯會間之爭議日漸增加,法務部未積極介入處理,不無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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