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應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
(本報訊)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下稱公審會) 在昨日(8月28日)認定通過國民黨提出的「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公投案,對照該會於6月29日否決民進黨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案的作法,充分突顯出公審會不僅在本質上為一違憲機關,在實際上也是只問立場、不論是非的政黨工具。
目前,政府內諸多由國親兩黨佔多數的立法院所通過,依政黨比例組成的所謂「獨立」委員會,其所謂「獨立」已等同「獨斷恣意」的代名詞,藍營色彩的委員眼中只有黨派利益,卻無視國家與人民的整體福祉,前有NCC濫權處置不同意識型態的媒體,徹底破壞國家第四權應有的正常功能,現有公審會持兩套標準,行黨同伐異之實,不僅扼殺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更剝奪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同樣都是反民主的最惡劣示範。
首先,公審會日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一謂:「聯合國會員係按照正式國名加入,因此本案涉及變更國號,為憲法修正案之議題,須循其他程序提出。是以,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依此邏輯,則此次國民黨之提案「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也應同樣被認定已涉及變更國號,同屬憲法修正案之議題而予以否決。更且,公審會果真如此熱愛、看重「中華民國」此國號,更不應同意輕浮地將國號當成可依「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隨意變更的提案,甚至應痛斥國民黨輕蔑看待變更國號及憲法修正的態度。但顯然地,公審會只有在遇到民進黨及「台灣」名義時,才會捍衛「中華民國」這個名稱;在國民黨面前,則「中華民國」的國號就可「務實、彈性」地予以丟棄,完全沒有是非曲直或任何原則。
其次,公審會之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二謂:「行政部門業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世界衛生組織。因此,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此次國民黨之提案內容「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公審會為何不採一致標準,以我國行政部門目前早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關貿總協,以「中華台北」加入奧會等國際組織為由,認為國民黨之公投提案同樣「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
再者,公審會之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三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指『重大政策』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如果民進黨的提案因使用「台灣」名義,而被認定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則公審會同意國民黨的提案,是否意味公審會認可憲法或法律規定可以任由所有「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予以牴觸、違背,獨獨不容因使用「台灣」名義而有所扞格,凡此在在顯示,公審會在意者並非對憲法與法律規定之崇敬與維護,而是在於對「台灣」名義之深惡痛絕,與對「台灣」二字必欲去之而後快之心態。
公民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最主要形式,任何政府、政黨或個人都無權否決與剝奪人民這項權利。原本僅能對於任何個人或團體所提出之公投案做形式審查的公審會,目前不僅恣意進行實質審查,更藉機黨同伐異、剝奪人民主權之實,嚴重違反憲法精神,破壞憲政秩序。因此,我們強烈主張應廢除依政黨比例組成的違憲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
另一方面,我們對於中國國民黨迄今還主張「重返聯合國」,則深感痛心與不恥。因為以「中華民國」國號要重返聯合國,不但已證明此路不通,在今日更易落入所謂「一中」之陷阱。1971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其時背景是當時海峽兩岸都主張中國只有一個且互爭「中國代表權」,而目前民主化的台灣已經實踐主權在民的理念並重新自我定位,不再主張中國代表權,而是強調台灣2,300萬人民的代表權。正因為存在中國國民黨這樣的主張,才會使得我國在國際社會動輒被提及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導致台灣在國際社會的空間日益狹窄。國民黨政權從「漢賊不兩立」到「一國兩席」種種錯誤的政策思維,不僅造成國家定位混淆不清,更是自我矮化、放棄台灣主權的作法。國際社會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而代表中國的事實,因此我們呼籲國民黨放棄再主張「中華民國」及「重返聯合國」,以免提供中國主張台灣為其一部分的正當化理由,成為中國打壓台灣的幫凶。
目前,政府內諸多由國親兩黨佔多數的立法院所通過,依政黨比例組成的所謂「獨立」委員會,其所謂「獨立」已等同「獨斷恣意」的代名詞,藍營色彩的委員眼中只有黨派利益,卻無視國家與人民的整體福祉,前有NCC濫權處置不同意識型態的媒體,徹底破壞國家第四權應有的正常功能,現有公審會持兩套標準,行黨同伐異之實,不僅扼殺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更剝奪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同樣都是反民主的最惡劣示範。
首先,公審會日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一謂:「聯合國會員係按照正式國名加入,因此本案涉及變更國號,為憲法修正案之議題,須循其他程序提出。是以,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依此邏輯,則此次國民黨之提案「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也應同樣被認定已涉及變更國號,同屬憲法修正案之議題而予以否決。更且,公審會果真如此熱愛、看重「中華民國」此國號,更不應同意輕浮地將國號當成可依「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隨意變更的提案,甚至應痛斥國民黨輕蔑看待變更國號及憲法修正的態度。但顯然地,公審會只有在遇到民進黨及「台灣」名義時,才會捍衛「中華民國」這個名稱;在國民黨面前,則「中華民國」的國號就可「務實、彈性」地予以丟棄,完全沒有是非曲直或任何原則。
其次,公審會之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二謂:「行政部門業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世界衛生組織。因此,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此次國民黨之提案內容「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公審會為何不採一致標準,以我國行政部門目前早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關貿總協,以「中華台北」加入奧會等國際組織為由,認為國民黨之公投提案同樣「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
再者,公審會之前否決民進黨提案理由之三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指『重大政策』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如果民進黨的提案因使用「台灣」名義,而被認定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則公審會同意國民黨的提案,是否意味公審會認可憲法或法律規定可以任由所有「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予以牴觸、違背,獨獨不容因使用「台灣」名義而有所扞格,凡此在在顯示,公審會在意者並非對憲法與法律規定之崇敬與維護,而是在於對「台灣」名義之深惡痛絕,與對「台灣」二字必欲去之而後快之心態。
公民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最主要形式,任何政府、政黨或個人都無權否決與剝奪人民這項權利。原本僅能對於任何個人或團體所提出之公投案做形式審查的公審會,目前不僅恣意進行實質審查,更藉機黨同伐異、剝奪人民主權之實,嚴重違反憲法精神,破壞憲政秩序。因此,我們強烈主張應廢除依政黨比例組成的違憲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
另一方面,我們對於中國國民黨迄今還主張「重返聯合國」,則深感痛心與不恥。因為以「中華民國」國號要重返聯合國,不但已證明此路不通,在今日更易落入所謂「一中」之陷阱。1971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其時背景是當時海峽兩岸都主張中國只有一個且互爭「中國代表權」,而目前民主化的台灣已經實踐主權在民的理念並重新自我定位,不再主張中國代表權,而是強調台灣2,300萬人民的代表權。正因為存在中國國民黨這樣的主張,才會使得我國在國際社會動輒被提及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導致台灣在國際社會的空間日益狹窄。國民黨政權從「漢賊不兩立」到「一國兩席」種種錯誤的政策思維,不僅造成國家定位混淆不清,更是自我矮化、放棄台灣主權的作法。國際社會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而代表中國的事實,因此我們呼籲國民黨放棄再主張「中華民國」及「重返聯合國」,以免提供中國主張台灣為其一部分的正當化理由,成為中國打壓台灣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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