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16台北報導】
南投縣日新國中黃師涉體罰及校園性別案件,經調查屬實決議解聘。惟該校未於調查期間依法審酌黃師涉案情節予以停聘,南投縣政府屢以程序疑義三次退回該校解聘案,嚴重延宕實體解聘程序,致黃師迄今仍未解聘,侵害受害學生權益,監察院通過糾正南投縣日新國中及南投縣政府
¤日新國中調查黃師涉體罰及校園性別事件屬實決議解聘,惟該校於黃師調查期間未及時評估情節重大暫時停聘以維學生權益,另調查結果僅因程序疑義遭南投縣政府屢次退件,貽誤解聘程序,均遭監院糾正
南投日新國中(下稱:日新國中)於113年4月間實施學生體罰問卷調查期間,查有黃師涉及體罰及校園性別事件,經該校校事會議調查認黃師涉有使用工具打學生、責令學生做特定身體動作,且實施對象為全班學生,期間長達2年之久,甚至將某生打到跪地求饒等不當體罰行為,明顯具有長期性、高頻率、多種手段及權力濫用等特徵,情節重大查證屬實,故於113年8月間經該校教評會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予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
惟日新國中報請南投縣政府審議過程中,衍生出該校教師會未正常運作而致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不適格疑義,遭南投縣政府三次退回該校重新審酌,致黃師迄今仍處於暫時停聘、支領半薪狀態,未能落實解聘程序。另日新國中於調查期間僅核予黃師事假,未及時評估體罰情節重大依法暫時停聘以維學生權益,監察院115年3月12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南投縣日新國中及南投縣政府。
監委葉大華調查指出,日新國中早於113年8月即由教評會作成「解聘且1年內不得聘任教師」之決議,遭南投縣審議會(註)因審議過程中衍生教師會督管不當之案外案,連續3次退件要求該校說明,惟此係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長期疏於主動、定期查核轄內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態、未善盡監督義務所致。南投縣政府為解決相關爭議,竟令該解聘案擱置迄今,無從回應本案學生蒙受身心傷害、恐懼以及迫於教師權威而配合「花錢求免罰」、「服務黃師私人事務」等諸多反教育之情事,亦徵該府平時業務督導之怠失。核南投縣政府及日新國中所為,已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均難辭其咎。
¤教育部對地方學校執行教師懲處、解聘程序所面臨裁量問題、教師會適法性爭議未提供明確指導;南投縣政府應注意人民團體督管困境,以避免類案再生
監委葉大華表示,本案遭南投縣政府多次退回原因,亦包括黃師違失行為同時涉及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與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不同解聘事由,教育部未能提供地方學校處理同一教師違失行為涉多重解聘事由明確指導原則,也未建立教師會適法性爭議之跨部會協調及處理原則,使學校無所依循,容有不當。另外,南投縣政府對於學校教師會有輔導及監督之責,惟查該府社會及勞動局督管人力僅有兩名,須督管轄內1千6百餘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確有困境,應由南投縣政府正視,以避免類似本案間接造成的程序爭議再生。
¤日新國中蕭校長涉於調查程序外接觸相關人員,意圖影響調查及評議結果,應予究責
另查,日新國中蕭校長於調查處理期間,竟於教評會正式決議程序外,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發表「校長的信」,又私訊某校外調查委員表達「慎思評估可否將懲處建議解聘一年改為終局停聘三年」等語,意圖影響相關人員對黃師之處置。蕭校長辯稱係「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與安全,同時兼顧教師專業自主與尊嚴,本人提供完整資訊予教評委員參考,屬職責所在,並非干預或施壓。」顯示蕭校長確有向教評會、調查小組委員於程序外表達個人意見之行為,其所辯「並非干預或施壓云云」,實不足採。
監委葉大華指出,教評會成員多為校內教師,且外部調查委員的選任亦屬校長權責,蕭校長利用其行政首長之地位及權威性對調查案件公然表態之言行,對於教評會成員、外部調查委員難認毫無實質影響力,此舉係對法定獨立決策權力之不當介入,其已失校長及教評會主席之中立性。其作為學校主管人員,佯稱「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與安全」而干預教評會評議過程,將教師工作權凌駕於學生人身安全之上,未符我國教育法令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最佳利益之規定與意旨,應予究責。
¤日新國中對教師違法管教行為無法有效預防、阻斷及處理,南投縣政府應督導轄內教師正向管理知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監委葉大華表示,本案黃師係任教近30年之資深教師,理應熟稔教育政策及相關法規,卻屢有體罰及性騷擾行為並經調查屬實。綜觀黃師體罰與違反性平法規定之事證確鑿,其性騷六名學生之性別事件業經懲處「一大過處分」在案,體罰事件亦屬明確,僅因南投縣政府督導不當而尚未完成終局處置審議,延宕至今已有年餘,黃師違失行為顯有綜合評斷並從重議處之必要。本案凸顯日新國中對教師違法管教行為無法有效預防、阻斷及處理,南投縣政府應督同所屬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強化調查處理機制,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