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勿違法使用社群媒體,提供買賣有價證券資訊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9日台北報導)邇來證交所對證券商進行查核時,發現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使用臉書及LINE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惟未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之情事;另亦發現業務人員使用臉書及LINE等社群媒體提供客戶相關資訊服務前,有未先報經公司同意之情事。
證交所表示,依據「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及2011年1月31日臺證交字第1000200488號函規定,證券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指派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後,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另從業人員架設之臉書、部落格或電子郵件等,若有引用超連結網站並涉及提供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相關資訊之服務,均應先報經所屬公司同意後始得為之。
證交所提醒證券商,依據「營業細則」第85條第4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應慎選超連結之網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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