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局南星開發,違反環評環團要求撤案
要健康、要活命-請小英來LONG STAY
交通部台灣港務局
「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範疇界定
違反一階環評公告結論、要求撤案
「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
出席環團代表: 反國道7號自救會簡志強會長、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發言人、 吳麗慧老師、粘麗玉主任、金煙囪文化促進會洪富賢理事長、要健康 婆婆媽媽團顏淑女執行長/高雄團洪秀菊團長/南部團邱春華團長、 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黃義英理事長
「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範疇界定
違反一階環評公告結論、要求撤案
「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
出席環團代表: 反國道7號自救會簡志強會長、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發言人、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日台北報導) 台灣港務公司提出將於大林蒲鳳鼻頭西南邊開發南星二期, 今日環保署舉辦範疇界定會議, 在地居民及環團召開記者會及上演行動劇, 表達無法接受政府在重度汙染區(三級空品區)還要進行開發, 要求蔡英文準總統先來高雄小港大林蒲鳳鼻頭長住LONG STAY,了解當地民眾幼童老年人生活在重汙染區, 身體狀況已很差,絕對無法再接受任何開發及開發所衍生的汙染。針 對台灣港務公司將於大林蒲鳳鼻頭西南邊開發南星二期, 明日環保署舉辦範疇界定會議, 在地居民及環團將召開記者會及上演行動劇, 表達無法接受政府在重度汙染區(三級空品區)還要進行開發, 要求蔡英文準總統先來高雄小港大林蒲鳳鼻頭長住LONG STAY,了解當地民眾幼童老年人生活在重汙染區, 身體狀況已很差,絕對無法再接受任何開發及開發所衍生的汙染, 敬邀採訪。 針對台灣港務公司將於大林蒲鳳鼻頭西南邊開發南星二期, 明日環保署舉辦範疇界定會議, 在地居民及環團將召開記者會及上演行動劇, 表達無法接受政府在重度汙染區(三級空品區)還要進行開發, 要求蔡英文準總統先來高雄小港大林蒲鳳鼻頭長住LONG STAY,了解當地民眾幼童老年人生活在重汙染區, 身體狀況已很差,絕對無法再接受任何開發及開發所衍生的汙染, 敬邀採訪。
南星計畫區於102 年4 月30 日核定之都市計畫已劃設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迄今近3年, 由於規劃單位擅斷獨行,未能察覺主客觀環境因素, 導致當地人民嚴重質疑及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對於「 相關評估資訊尚不足作為審查判斷」,「對環境資源及環境特性, 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及「對當地居民之遷移及權益, 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再言;前環評審查結論, 環委會希望開發單位即刻進行對於當地環境及當地居民的權益充分的 溝通及提出因應之規劃。但是開發單位捨本逐末, 無視環評委員會作成之審查結論, 企圖利用範疇界定會議避開核心議題。 其心可議及自掃開發單位之顏面,也徒增為未來開發之阻力。
環團及當地居民認為;開發單位既然無視公告結論, 環保署就應停止二階環評範疇界定,否則無異擾民且浪費民脂民膏, 環團要求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資料〈以下稱台灣港務局〉 應撤案,或是待開發單位化解及解決居民權益等相關疑義後再議。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根據台灣港務局所提資料, 台灣港務局於環評範疇界定會議完全不遵照環保署公告的『南星土地 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審查結論,不遵照審查結論包括: 一、開發計畫範圍涵蓋大林浦灰渣掩埋場,該掩埋場之封閉、 點交期程仍不明確,後續監測、管理責任化分不易釐清…;二、 歷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屢有民眾到場表達該案有可能加重當地環境影 響程度之憂慮,對於當地民眾之權益維護, 以及公眾意見之溝通處理,有再檢討評估之必要」。再者; 環保署未能嚴守當政及審查之責任, 片面接受台灣港務局進行二階環評範疇會議之程序, 有失環保署把關環境之重責,嚴正要求環保署提出說明。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根據台灣港務局所提資料,
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黃義英理事長及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高雄團團長
一、無視「對當地環境資源、環境特性及居民權益有重大影響」。 據當地居民對於第六洲際貨櫃及第一期計畫長期監控, 該場地目前依舊使用率非常低,整個場區空空蕩蕩,讓人不解的是, 為何還要汲汲營營開發第二期計畫,試問為何開發?為誰開發?
二、目前高雄港成功申請加入LME〈倫敦金屬交易所〉 及預定引進產業類別中〈頁P5〉之論述, 讓環團及當地居民合理懷疑國際『廢五金』之輸入及處理, 處理過程之污水及其他污染恐影響附近海域之生態環境及漁民生計。
三、依範疇界定指引表中「地質」欄位-備註之說明; 本為衛生掩埋場範圍之用地, 當初規劃視為公園綠地及停車場間廣場用地, 其於區域劃作物流倉儲區,現則倒行逆施, 企以公園及停車場之開發,遂行陳倉暗渡開發特倉之意圖, 嚴厲譴責開發單位背信。
四、依據維基百科之釋示;『新竹海埔新生地,位於中華民國 新竹縣 香山鄉(今新竹市 香山區),北臨頭前溪出口,南接鹽水港溪口, 是中華民國首項填海造陸工程』,顯見開發單位所言;「 本計畫非屬填海造陸工程,而為海埔新生地」之說法,是專業不足、 爭眼瞎話或愚弄環評委員。
五、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確認可行之 替代方案』,今綜觀開發單位所提範疇界定會議資料中,隻字未提「 可行性替代方案」,甚至言及於「開發方式、開發強度、 開發範圍或開發範圍及其他技術規劃替代方案」,企以藐視民意、 低估環評委員專業、無視環境之嚴重影響,茲以強渡關山之勢闖關。 環團及在地民眾嚴厲提出譴責,並自提替代方案如下;
一、港區只能從事貨櫃轉運,車輛不得〈可〉外運進出港區。
二、該廠區只能依據當初填海造陸之原先規劃, 作為公園綠地及停車場。
今,開發單位以片面經濟開發之名,繼續荼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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