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兆豐產險違反保險法,罰300萬3項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9日金管會報導)金管會指出,兆豐產險多項違規,因此重罰300萬元並予3項糾正。
金管會查出兆豐違規有:
(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汽車保險案件,保費核算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辦理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之核保及佣金給付作業,有未依送審備查之相關費率核計保險費及支付佣金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之情事。
(三)辦理汽車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業務,有理賠予非屬承保範圍之約定駕駛人;理賠人員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該公司「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內部作業手冊」所訂規定辦理;以及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徵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書,即由車商業務人員於估價單(估修單)代為簽章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2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之情事,以及於電銷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時,未告知客戶該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辦理資訊公開作業,於公司網站揭露「業務概況」之101年各險別實際自留損失率誤揭露為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金管會查出兆豐違規有:
(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汽車保險案件,保費核算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辦理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之核保及佣金給付作業,有未依送審備查之相關費率核計保險費及支付佣金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之情事。
(三)辦理汽車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業務,有理賠予非屬承保範圍之約定駕駛人;理賠人員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該公司「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內部作業手冊」所訂規定辦理;以及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徵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書,即由車商業務人員於估價單(估修單)代為簽章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2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之情事,以及於電銷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時,未告知客戶該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辦理資訊公開作業,於公司網站揭露「業務概況」之101年各險別實際自留損失率誤揭露為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