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8日)---統一證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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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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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17)申 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 40024884號函同意申報發行104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總額上限為美金800,000,000元及104年1 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1324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 3個月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 公告信用評等事業申請設立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及 內容
參、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 景順全天候智慧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組合型於國內募集投 資國內外之「景順全天候智慧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 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乙案,自105年4月8日申報生效。 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 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5個以上子 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 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 %(含)。
「景順全天候智慧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如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始得募集。
肆、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4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統一綜合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 第2項、第23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統一綜合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其敦南分公司有由未經登記合格之人員執行開戶作業且未確實執行相 關內部稽核作業,及該公司未於業務員職務異動後5日內辦理人員登 記作業,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對統一綜合證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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