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評議中心:調處銀行衍生性商品交易糾紛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4日台北報導)為協助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規範之投資人,也能夠利用民事訴訟以外之紛爭解決管道,儘快解決其與銀行間因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生之爭議事件,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將自4月15日起開始受理此類爭議事件之調處申請。
有關評議中心之調處機制說明如下:
一、 辦理方式:
由評議中心以專案調處方式(不進入評議程序),協助雙方解決爭議。
由評議中心以專案調處方式(不進入評議程序),協助雙方解決爭議。
二、 適用對象:
調處申請人包括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臺資客戶。
調處申請人包括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臺資客戶。
三、 調處程序:
(一) 評議中心除評議主任委員外,另委請銀行及證期類專業之五位評議委員,專責協助處理此類案件。
(二) 先由預審委員試行調處,如不成立,續由三名委員續行調處,並依相關資料檢視銀行之銷售商品過程有無缺失等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審酌爭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作成「調處建議」。
(三) 「調處建議」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經雙方當事人表示接受,調處即成立;如任一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處建議,則調處不成立,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紛爭。
(四)
不收取費用。
四、 評議中心不受理調處之情形:
(一)
申請不合程式。
(二)
非屬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案件。
(三)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
申請人有下列當事人不適格情形之一:
1.專業機構投資人。
2.高淨值投資法人。
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非臺資客戶。
4.銀行海外分行客戶。
5.符合金保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
(五)
曾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六)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評議、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七)
其他評議中心認為不宜受理調處申請之情形。
五、 對外公開訊息:
評議中心官網(http://www.foi.org.tw)已建置有「TRF暨類似商品爭議調處專區」,民眾可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評議中心官網(http://www.foi.org.tw)已建置有「TRF暨類似商品爭議調處專區」,民眾可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評議中心表示,希望透過建立一個訴訟外的公正解決紛爭平台,讓投資人與銀行業者得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期能保護投資人並提升投資人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心,助益我國金融服務業之永續發展。此外,評議中心特別提醒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請求權時效,避免如調處不成立時,影響後續進行民事訴訟主張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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