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逢春幸福里長落選,告選舉無效敗訴定讞(獨家)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日板橋報導)李逢春前年底競選幸福里長落選,他認為當選人吳朝琦非法當選,告新北市選委會選舉無效,高院判決李敗訴定讞。
李逢春一審敗訴,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已在3/29駁回定讞。
板橋幸福里在前年的11/29舉行里長選舉,1號方秀月(女,1962,9,22生)451票,2號吳朝琦(1959,3,1生)1,083票,3號李逢春(1948,4,29生)762票,選委會宣佈:吳朝琦連任。
事後李逢春指控,吳朝琦在選前一天,即11/28指派鄰長散發:「★幸福里重要通知★敬愛的里民:您好!3合1的選舉將在11月29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時間早上08:00到下午04:00。投票當天,請攜帶新版身分證、個人印章、投票通知書。投票所編號927號。1-9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7教室)。投票所編號928號10-13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4教室)。投票所編號929號14-19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5教室。…」等語,其右側並印有103年新北市幸福里里長選舉仿選舉票格式,及吳朝琦之號次(2號)、吳朝琦相片及其候選人姓名「吳朝琦」,並於吳朝琦圈選欄位印有圈選圖章之樣式。
李逢春認為吳朝琦涉嫌偽造準公文書,並違反選罷法,但是選委會僅僅予以行政罰款10萬元,顯然選委會失職,因此控告選委會「選舉無效」。
高等法院審判長陳靜芬、法官游悅晨、蔡政哲認為:吳朝琦行為不當,選委會已予以罰款10萬元在案,對整個選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因此予以駁回。
李逢春一審敗訴,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已在3/29駁回定讞。
板橋幸福里在前年的11/29舉行里長選舉,1號方秀月(女,1962,9,22生)451票,2號吳朝琦(1959,3,1生)1,083票,3號李逢春(1948,4,29生)762票,選委會宣佈:吳朝琦連任。
事後李逢春指控,吳朝琦在選前一天,即11/28指派鄰長散發:「★幸福里重要通知★敬愛的里民:您好!3合1的選舉將在11月29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時間早上08:00到下午04:00。投票當天,請攜帶新版身分證、個人印章、投票通知書。投票所編號927號。1-9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7教室)。投票所編號928號10-13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4教室)。投票所編號929號14-19鄰投票所文德國小()115教室。…」等語,其右側並印有103年新北市幸福里里長選舉仿選舉票格式,及吳朝琦之號次(2號)、吳朝琦相片及其候選人姓名「吳朝琦」,並於吳朝琦圈選欄位印有圈選圖章之樣式。
李逢春認為吳朝琦涉嫌偽造準公文書,並違反選罷法,但是選委會僅僅予以行政罰款10萬元,顯然選委會失職,因此控告選委會「選舉無效」。
高等法院審判長陳靜芬、法官游悅晨、蔡政哲認為:吳朝琦行為不當,選委會已予以罰款10萬元在案,對整個選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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