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嚴正聲明 :立法院新修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5/28台北報 導 】 監察院嚴正聲明 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 盼能成為國人期待之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 各界本應尊重。詎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 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特發表聲明, 以正視聽。 一、 憲法第 95 條、第 96 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 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顯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 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 監察院都予以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 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惟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 95 條 、第 96 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司法院 ( 下同 ) 釋字第 325 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二、 立法院調查權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 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 更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 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 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 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 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 司法和監察調查權之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 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之情事, 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 經審視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 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三、 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依釋字第 729 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 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 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第 6 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 5 萬 6 千 餘件,提出 9 百多案的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