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錯誤,新店地政判賠
【裁判字號】 100,國,51 【裁判日期】 1010104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51號 原 告 何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思雅 被 告 新北市 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 訴訟代理人 林政修 周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以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 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 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 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8月3日以書面向被 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經被告在100年8月15日拒絕賠償, 此有被告100年8月15日新北店地測字第1000012938號函暨所 附拒絕賠償理由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28頁),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已符合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合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6年7 月19日向訴外人王文和購買如附表 所示面積共8269平方公尺之5 筆土地,雙方簽有土地買賣契 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 億8000萬元,亦 即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金為3萬3861.410元,原告並於96年8 月22日登記取得該5筆土地之所有權。詎被告於99年6月23日 以北縣店地測字第0990010013號函通知原告如附表編號1 所 示土地即新北市○○區○○段一股坡小段123之5地號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