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周台英起訴 揭吃定學生陋規

     【數位網路報記者10/1陳漢墀台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昨(9/30)日公布台師大女足抽血案偵結結果。前教練周台英冒列受試者詐領受試費、挪用隊員繳回的受試費,依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侵占等罪起訴。

本案吹哨者之一簡奇陞表示:

我們都沒有提告,是因為刑事本來就不是我們的目的。

當時檢察官也有詢問我們是否要針對周教練個人提出告訴,但我們最後都沒有提告。因為我們真正想做的,是讓這件事情被釐清、被證實、被大眾看見,成為體育界、學界的一個警訊。

監察院的糾正案及調查報告,已經把相關問題寫得很清楚,大家也都看見了。

所以與其一直在意一個人做錯了什麼、期待他最後得到什麼樣的懲罰,我更在意的是,這件事情最後能不能讓環境有所改變,讓下一次不要再發生。

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

偵結起訴的部分追究,讓被害者們有機會稍感寬慰。

重要的是,球隊內部長年被視為理所當然的這些事情,呈現出威權文化仍在,讓這些事得以發生的文化與制度,需要持續被改善。

以及,起訴書及不起訴書有臚列出多項研究案,但教育部或國科會的案件報告中,並沒有全部處理到。尚未被處理到的研究案,仍需要主管機關加以調查其中的不法、不當情事。

球員被教練當作自己的所有物

起訴書揭露的,不只是被挪用的款項,也是教練把球員當成自己財產的惡質文化。

起訴書記載,周台英自 110 年起至 113 年間,以「繳回受試者測試費作為女足隊隊費」為由,指示隊員繳回受試者費用,共收受 129 萬 3,000 元。附表 2 列出 4 項計畫、8 個批次,每一批的繳回金額都等於參與人數乘以每人受試費。換句話說,學生抽了血、做了測試,應得的受試費一毛不剩,全部到了教練手上。

受試名單也可以由教練隨意填寫。起訴書記載,沒有實際受測的隊員被列入名單,出國不在台灣的隊員被申報為全程參與,由不知情的助理製作印領清冊核銷。

臺師大、監察院的調查,先前也已確認,部分抽血的同意書是事後才補簽。從身體要不要被抽血,到受試費要不要交出來、交給誰,學生都沒有決定權。這些事在當時,都被視為理所當然。

強制罪的門檻較高,但不起訴書也呈現了學生並非自願

強制罪要求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門檻本來就高。不起訴書採取嚴格的解釋,認定查無周台英以強暴或脅迫逼迫隊員抽血的具體事證。但檢方並沒有否認學生的處境。

不起訴書寫道:「雖可認確實有部分隊員內心對於抽血有害怕或抗拒之心情」,原因是「先前學姐及其他隊員均有參加而認為自己亦應配合」,或「曾聽聞先前學姐因表示不願參加而遭教練責備」。一名隊員的證述更直接:「在臺師大女足隊裡,教練說的話,所有球員都會遵守」。

不起訴書也肯認,周台英身為教練,可評定隊員的「專長學分」,「與隊員具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而要求所管領之隊員進行實驗之行為,或有不當」。檢方並表示,是否構成霸凌或違反研究倫理,應由相關權責機關調查、認定。

而權責機關先前也有做出認定。臺師大霸凌調查小組認定霸凌屬實,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監察院提出糾正;中華足協註銷其教練證。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反對這些認定,只說標準各有不同。

我們也要指出,沒有明確說不,不等於自願。在學分、上場機會都握在同一人手上的關係裡,隊員本來就很難開口拒絕任何要求。這正是《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禁止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同意的原因。

封閉的文化,會讓「周台英們」看不見自己行為的問題 

這起事件之所以能持續多年,不是因為沒有人感到不舒服,而是因為在封閉的環境裡,缺乏檢視倫理與不當行為的眼光。

不起訴書中,多名隊員把抽血描述為「訓練的一部分」。有隊員說,抽血參加實驗「沒有自不自願的問題」,因為教練說的話所有人都會遵守。當服從被視為理所當然,拒絕就不再是一個選項,甚至不會被想到。

周台英在偵查中辯稱,她不覺得自己有強制,也從來沒有隊員跟她說不想參加。我們相信,這可能是她真實的感受。這正是封閉文化最可怕的地方:握有權力的人看不見自己的權力,也看不見他人的恐懼。

封閉的不只是球隊。起訴書顯示,製作印領清冊的助理不知情,學校的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照常撥款,受試費一收就是好幾年。各層把關都沒有發揮作用,不當行為才會一再發生。以及其他報告也指出的,倫理審查委員會也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針筒不會知道有沒有醫療目的 

不起訴書中,隊員指出曾經被學長抽血。但檢方認為,即使確有未具護理師或相關資格的人員抽血,也不違反醫師法。

理由是,依衛生署 101 年函釋,「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非屬醫療行為」。衛福部 114 年 8 月雖曾補充說明,抽血「係醫事專業技術,應由接受相關抽血訓練,且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專業人員為之」,但檢方認為這與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的判斷無關,而且《人體研究法》並沒有相關的刑事責任規定。

換句話說,同樣是把針頭扎進靜脈,為了治療,就必須由醫事人員執行,否則需負刑事責任;為了研究,則責任不同。然而針筒不會知道自己有沒有醫療目的,讓專業不足的人進行靜脈抽血,風險並不會因為目的是研究而比較低。受試者承擔的風險一樣,法律的保護卻出現缺口。

我們呼籲衛福部、國科會正視這個漏洞,研議修正《人體研究法》或相關醫事法規,明確規範研究採血的執行人員資格,並訂定違反時的罰則。

人本嚴正要求:

  1. 體育班與運動圈的威權、封閉文化已出現改善契機。運動部、教育部應提出具體方式,持續進行改善舊有文化。

  2. 教育部、國科會應清查兩份處分書所揭露,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檢視的相關研究計畫。

  3. 衛福部、國科會應研議修法,明定研究採血人員的資格與違反時的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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