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光工會:儘早提出「員工安置計畫」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10/8台北報導

針對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將於113109日召開第1次股東臨時會之討論事項(一)案,本工會聲明如下:

 

一、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783號書函」所示略以,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時,應依法提具妥善「員工安置計畫」,並檢附與工會協商之會議紀錄。惟至113108日止,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從未與本工會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事宜,何以對外宣稱最快將於本年1011日送件金管會,本工會質疑其合法性及誠意俱無。

 

二、審酌本案規模遠超近期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案,且旗下子公司不論營運規模、員工僱傭性質、薪酬制度、福利措施與合併後實質存續之各子公司皆迥異,單一「員工安置計畫」不適用於全體金控員工。故本工會主張存續公司應依各子公司具體情況,分別訂定「員工安置計畫」,以保障新光金控旗下員工之工作權。

 

三、經查,台新金控多次對外宣稱「三年內全體留任1.5萬名新光金控員工」,卻僅止於形式且流於空泛。本工會已做好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之準備,然迄今卻未見台新金控提出任何實質內容;況且台新金控提出「三年工作權保障」之說,亦僅是近期所有金融機構合併案之最低標準,難以說服本工會相信台新金控將妥適安置所有員工,也未見其欲成為第四大金控之氣度。

 

四、再者,不論存續公司(台新金控)或消滅公司(新光金控),均應與本工會協商,新光金控尤其如此。董事長魏寶生不斷強調員工為公司最重要資產,惟自合併換約日迄今,皆未與本工會、員工商談此議題,著實令所有子公司員工甚感失望,本工會主張,新光金控不應以不接觸本工會之方式,迴避保障子公司員工之權益,亦不可強行化約為經營層認為之「員工均樂觀其成」

 

五、本工會強調,金管會及勞動部應立即要求兩家金控公司,絕不可任由尚無工會的新光金控子公司以勞資會議決議形式,任意決定「員工安置計畫」內容後,再藉此強逼本工會必須接受,甚至以此為由拒絕與本工會進行實質協商

 

六、本工會成立至今不到一個月,已收取2,600封入會申請書,逾新光銀行員工總人數之七成,足證絕大多數員工對於合併議題心存疑慮,難以信任存續、消滅公司將提出最適「員工安置計畫」。雙方經營層認定本案為「餐桌上的牛排」,但員工安置並非一頓飯的時間,本會在此呼籲,請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儘早提出「員工安置計畫」,並及早與本會協商,真正重視員工心聲,維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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