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指干涉審計職權 監察院:事實不符,嚴正澄清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9/18台北報導 

聯合報(18)日A2版所謂陽光行動,幾乎整版報導監察院干涉審計職權,該院特別發表聲明,認為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一、審計權為監察院憲定職權之一,陳菊院長於院會之發言內容全文公開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可受公評

 

審計部於日前提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院會中陳菊院長表達尊重審計部獨立行使職權,惟針對外界對審計部提出之決算審核意見有不同解讀,如有誤認,期許審計部設發言人,就職權性質及報告意旨,予以明確表達適度澄清,方不致引起社會大眾誤解就此,與會監察委員亦有表達相同意見,建議審計部宜就外界錯誤解讀,或斷章取義部分,設發言人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予以即時澄清。相關發言紀錄皆有所載,並公布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可受公評。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又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款規定,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應列席院會。同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應提出院會審議。是以,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事項依法為院會處理事項,且審計權為憲定監察職權。

 

二、監察院依據決算法、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議審計部提出之決算審核報告,係屬法定職權,與審計人員法定獨立職權並無扞格,各界應予尊重

 

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規定,審計部針對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有無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各機關有無涉及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及查處各機關不為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案件依法即應報監察院處理。又依據審計法第34條規定,審計部應將決算審核意見送陳監察院審議。監察院依據「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由各常設委員會審議。

 

監察院、審計部均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論審計部依據審計法陳報監察院之案件,或依據審計法、決算法將決算審核報告送監察院審議,均屬適法職權之行使,各界應予尊重。

 

三、陳菊院長對於審計部獨立行使職權向予尊重期許根據事實即時澄清,媒體報導指為干涉審計職權,與事實不符

 

陳菊院長向來恪遵憲法分際,於本院院會中一再重申對於審計獨立行使職權之尊重,並無干涉或影響審計職權情事,尚祈各界尊重監察院與審計部職權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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