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1/17台北報導】
監委葉大華、陳景峻提出之調查報告,指出我國近10年來(103年1月1日迄112年10月底)共有52名警察自殺,近4年來(109年1月1日至112年10月底)則有22名警察自殺,平均每年有5名以上員警自殺。然僅5例曾列冊輔導或提供諮商資源,且事發前均未發掘異常徵候及採取防止措施,顯示現行警察心輔機制對於高風險對象的識別能力不足,個案執行面亦未能落實自殺防治的策略,確有失當。此外警察機關心理輔導之經費嚴重短缺、「關老師」角色定位衝突、相關教育訓練流於形式、未落實自殺防治策略,且110年起新增的「委外預約諮商服務」實施成效不佳。內政部允應督促警政署速謀改善,並確實檢討績效評比及勤務制度的合理性,注意員警精神壓力、長期失眠等風險因子,以保障警察心理健康權。
監察委員葉大華、陳景峻指出,警察是身心危勞的高風險族群,基層員警因輪值特性,日夜顛倒,作息不定,加以專案勤務及績效壓力大、停止休息的突發狀況多,不可忽視警察人員因工作環境不佳,長期累積所形成的自殺危險因子。據《警察人員自殺防治手冊》推估,全國約1萬名警察受到情緒困擾,6千人有自殺意念,然相關防治經費及服務覆蓋率嚴重不足(全年僅370萬元,預算比率不及千分之0.15),每年接受心理諮商者僅300-600人,覆蓋率嚴重不足(0.44-0.84%)。警政署未重視警察人員心理健康之需求,實有違精神衛生法及自殺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允宜確實檢討績效評比及勤務制度的合理性,注意工作壓力、長期失眠等風險因子對警察人員健康的影攀,督導各警察機關改善內部管理及勤務編排不周之處,以落實員警心理健康之保障。
調查報告指出警政署之缺失改進建議如下:
一、警政署雖自81年建置「關老師」三級心理輔導機制並推動多項改善措施,然因經費嚴重不足,其角色又涉及非專業背景、主管兼任之角色衝突等諸多結構性因素,致心理輔導成效不彰。相較於國際文獻推估警察自殺意念盛行率8.55%,全國警察人員每年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覆蓋率卻不及1%;111年全國警察機關編列的自殺防治經費僅有370萬元,對照警政署112年度預算比率僅占約千分之0.15,足見警察人員心理諮商服務覆蓋率不足,與自殺防治業務不受重視及欠缺經費有關,警政署未重視警察人員心理健康之需求,實有違精神衛生法及自殺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此外,近4年來員警自殺案例22例(109年1月1日迄112年10月底)中,僅5例曾列冊輔導或提供諮商資源,且事發前均未發掘異常徵候及採取防止措施。顯示現行警察心輔機制對於高風險對象的識別能力不足,個案執行面亦未能落實自殺防治的策略,確有失當。
二、目前全國「關老師」共有788位,遴任未具心輔背景的警官,辦理員警的關懷服務、列冊輔導、轉介、追蹤評估等業務,在講求階級服從及績效的警察組織文化下,求助的員警易有被標籤及影響陞遷發展的疑慮,且相關個資處理保密性不足。警政署宜針對執行面的各項缺失,強化關老師專業訓練及職業倫理、落實保密性要求,重建員警的信賴感。且精神衛生法第8條立法後,為落實警察機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的義務,警政署允宜審酌機關特性及實際需求,就如何建置內部專家系統,進行中長期的規劃。
三、警察機關雖自110年起增加心理諮商委外預約服務,然整體使用率偏低,且各機關的使用情形差異頗大,警政署分析其原因,不外乎未注重內部宣導、預算編列不足、員警使用次數受限、簽約機構太少等因素,致影響員警的使用意願。部分機關簽約委外服務的心理諮商機構或心理師,同時又擔任該機關心理輔導諮詢委員,有違心理諮商領域的專業界限,且可能因權力關係影響求助者信賴感而有角色衝突,確有不宜,均應檢討改進。
四、警政署允宜思考如何在警察機關講究績效及服從的權力關係結構下,建立機關內「自助-求助-助人」的組織文化。又警政署雖要求基層及中階主官(管)應主動關懷所屬、推動珍愛生命守門人基礎訓練、宣導心情溫度計及心理衛生資源,並辦理員警身心健康照護課程及重大事件的團體諮商,惟據反映相關常訓課程及團體諮商經常流於形式,且成效有限等情。警政署宜隨時檢視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自殺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並宜諮詢衛福部或國家自殺防治中心課程內容、實施方式之意見及推薦師資名單,速謀改善之道。
五、近年來台灣自殺致死率有年輕化的趨勢,111年有4位年輕員警(20-29歲)自殺死亡,且皆為執勤當中以警用配槍自戕,反應年輕員警受精神困擾的因素增加,以及採用高致死率方式的特徵。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雖已強化在校期間的心理輔導工作,但高關懷個案於畢業分發時,學校與任職機關並無轉銜機制,警政署宜與官警兩校審慎研究,如何在確保個案隱私及信賴基礎下,提供持續性的心理輔導及諮商照顧服務的可行性。
六、警政機關應檢視現有心輔機制是否符合自殺防治法所定之工作內容,善用社安網及地區心理衛生資源,連結運用現有專業資源網路,整合自殺防治的通報、關懷訪視與支持系統,並就不足之處,積極協調中央及地方自殺防治平台提供協助。
七、現行警察機關對自殺事件的調查處理程序,係由機關內部的督察單位依主官指示進行,其調查結論往往因權力關係,定調為個人健康、感情等原因,輕忽環境及制度等壓力因素,難召公信,且缺乏長期的統計及系統化的分析研究,核有失當。本院調查本案期間,警政署已針對涉及內部管理不當、職場霸凌之自殺案件,要求應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協助調查,應督導所屬落實執行。並宜採取更開放的心態,研議在保密原則的前提下,與學術單位合作進行研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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