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檢察官拘提律師違程序 法務部應該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15台北報 導】
監委說,檢察官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爭議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15日指出,臺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檢察官逕行對律師事務所發動搜索,並扣押律師事務所內電腦等物品,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與偵查真實發現如何平衡,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但傳喚、拘提張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4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郭文東的調查報告指出,臺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檢察官聲請羈押,惟臺東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未以「被告」身分傳喚而拘提張靜,本案檢察官核發傳票、拘票不合法定程序而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71條雖未強制規定必須於傳票上記載身分別,惟被告身分的註記是涉及被告諸多重要權利及程序正當問題,不可因警詢時警察以被告身分詢問或偵查中檢察官有為被告權利之告知,即可謂傳票中毋庸記載被傳喚人之身分。
另外,因現行傳喚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均使用刑事傳票,宜於現行傳票欄位記明被傳喚人身分或傳票例稿予以修正,於例稿格式欄位載明「被告」2字,避免爭議。
由於兩位監委在調查本案期間,搜索律師事務所並對相關物品進行扣押,有無違憲爭議,憲法法庭在112年3月27日舉辦言詞辯論,因此針對搜索律師事務所引發的是否違憲爭議也提出相關調查意見摘要如下:
一、有關搜索律師事務所並對相關物品進行扣押,有無違憲爭議,在112年3月27日憲法法庭舉辦言詞辯論中,針對為保障律師與當事人間特別信任關係,人民受律師協助之秘匿特權,是否構成對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等議題,聲請人、關係機關司法院與法務部、各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有不同論述。當律師非被告而是被告之辯護人或尚未受任為辯護人時,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容易影響到民眾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偵查機關為發現真實而發動對律師事務所搜索,與保障人民對律師倚賴權之人權保障,兩者之間如何平衡,端賴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定紛止爭。
二、臺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等案,檢、警扣押被告張靜律師事務所之電腦硬碟,其中儲存之電磁紀錄,僅有少數資料屬法院搜索票所載之應扣押物,其餘為案外人所委任之案件重要電子檔案。前述調查意見一憲法法庭辯論雖聚焦於律師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情形,但國家人權委員會及部分專家學者書面意見均論及,亦應考量律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情形,有無特別規範必要,即如同本案所衍生案外人重要電子檔案亦同遭扣押之爭議,可能影響案外人受該律師協助辯護權利。臺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等案,其搜索及扣押核發令狀程序未悖於實務常規作法,但未來允宜參考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於法規範、執行層面有更周全之規定。
王美玉、郭文東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是否已構成對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之侵害、是否須作漏洞填補、擴大禁止扣押範圍及律師秘匿特權與真實發現兩者之間如何平衡等,憲法法庭將於112年6月16日宣示判決,期透過憲法法庭之宣告,實務發展現實可行且兼顧人權之方案。
至於臺東地檢署有無傳票、拘票兩票齊發的情形,調查意見指出臺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等案,依時序形式上檢察官並無兩票齊發的違誤,但為避免爭議及保障被告之人身自由,仍請法務部再次要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急迫性例外情形,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外,避免發生同時開立傳票與拘票之情形。
另本案羈押、提審程序有無違誤部分,調查意見指出臺東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於收受提審及羈押案件後,立即進行2次訊問程序,程序中已分別明確指出提審及羈押程序,即時認定逮捕、拘提程序違法,而裁定釋放被告張靜,尚無延滯,不至有程序混淆之疑義。但臺東地方法院提審票上並無明確記載開庭時間,提審票送達後法院須再另行通知檢方開庭時間,始符合提審法第8條賦予拘禁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院、檢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應檢討改進,且法院提審票送達檢方後5分鐘隨即開庭,是否有足夠時間讓檢察官準備出庭陳述意見,亦有檢討空間。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