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是0206的始作俑者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9,5〉 作者:劉大狀 {{ 期交所對自身商品的危險及瑕疪事前認識不足、券商對不合理價格的過濾能力欠缺、期貨公會設計出僵化的風險指標砍倉標準加劇了流動性風險、許多券商交易結算部門不給交易人合理的時間補足保證金就將客戶的所有部位一鍵砍倉、券商的砍倉邏輯闕如,以及某幾家自營部無法無天的公然搶劫,共同製造了 26 慘案 ! 有些交易人固然建了比較大的賣方部位,但只可以評價說當天他們對抗極端市場的免疫力較差,但不能因為一個極短暫且極端變化的市場,就讓政府對這些當天可能抵抗力比較不好的人不盡期交法上的保護義務,讓他們付出不成比例的損失。 }} 依期交法第 1 條、第 7 條、第 15 條以及第 16 條以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 116 條的規定,在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時,期交所有維護選擇權市場價格秩序及公正的義務。去年 8 月 3 日發生期貨在開盤後一分鐘內發生閃崩跌停事件後,期交所本應預見這種因市場深度不足而觸發價格大幅偏離現狀的情事在台灣還會發生,卻只有對期貨市場推出價格穩定措施及動態退單機制,對它生意上的金雞母的商品瑕疪卻罔聞未見,它在今年 1 月 22 日對台指期推出了價格穩定措施,但卻在這段期間連一個半套的選擇權價格穩定機制都推不出來 ( 它的新聞稿都自承韓國及印度有選擇權穩定措施 ) ,才會發生 26 慘案。期交所只要設計當大盤跌 300 點的時候, Call 不要「漲」超過 300 點這樣一個陽春且合理的自動退單的機制,在 2 月 6 日就可以保護到很多交易員的部位,且保護了 Call 價格合理, Put 的價格自然會比較正常。 在市場出現異常時,期交所需有穩定措施,以保護廣大的散戶交易人,放眼天下,全世界其他的期交所或選擇權交易所在事中及事後都會剔除不正常的交易單。惟台灣期交所在 2 月 6 日當日沒有任何保護機制,事後也沒有取消不正常的交易。期交所明明知道台灣的選擇權交易量有 5 成來是散戶,比國外法人交易量佔 8 、 9 成更需要有一套保護小額投資人的機制。我們每一位交易員的每筆交易都要對期交所及政府繳 20 左右的「保護費」,期交所在 2 月 6 日卻坐視交易秩序的崩壞而束手無策,讓許多的 Call 價格漲幾仟倍到 1 萬倍以上,讓隱含波動率漲到 200% ,期交所不是很自豪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