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上,1091 【裁判日期】 106051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賴素如 訴 訟代理 人 洪文浚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被 上訴 人 裴偉 丁國鈞 李詩慧 吳明儀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 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上訴人裴偉(下稱裴偉),嗣 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被上訴人邱銘輝(下稱邱銘輝),有經 濟部函及壹傳媒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227至229頁),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2 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民國102年4月4日壹週刊雜誌發行之第619期雜 誌封面,以「『雙子星弊案』賴素如洗錢密帳曝光」為標題 ,並於內文第38頁至第43頁中刊載如附表所述之不實報導( 下稱系爭報導,並就該報導之事件稱太極雙星弊案)內容, 而侵害伊之名譽權。伊是否收受彭建銘交付之新台幣(下同 )100萬元款項或向彭建銘、賈二慶、程宏道等人期約1,500 萬元款項,雖屬可受公評之事,惟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報導並 非事實,卻刻意以上開不實情節連續製作3期之壹週刊雜誌 ,並以如親臨現場般使用渲染、煽動之文字描述過程,強化 讀者之先入為主印象,已足使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且系 爭報導所指涉事件係偵查階段之刑事案件,依法應有偵查不 公開原則之適用,被上訴人未遵守前開原則違法取得相關素 材,其報導之內容即有違法,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