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小港理專盜領三千萬 判刑五年得上訴判決書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4/6台北報導】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進淵 訴訟 代理人 段政華 周家翎 被 告 黃雅榆 黃士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雅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元 為被告黃雅榆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雅榆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萬壹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 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起訴 主張: ㈠被告黃雅榆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先後擔任原告之 小港分行 、七賢分行理財專員,為從事銀行業務之人,屬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 所稱 之銀行職員。 詎 其於110年間因有資金需求,見其客戶陳京美年事已高,認有機可乘,竟於110年11月10日上午,前往陳京美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之住處,佯以因調職 小港分行 需開戶業績為由,要求陳京美在「新光銀行自動化服務使用/終止/事故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用印, 嗣 即未經陳京美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在該申請書上之「存款帳號欄位」內,填載陳京美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下稱甲帳戶),並在「約定轉入帳號新增」欄位內填載陳京美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乙帳戶)及原告黃雅榆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以此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