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施行 、圖臺系統上線更能維護族人權益
【 數位網路 路報記者陳漢墀1/8台北報導 】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4條第4項規定,於113年1月8日會同農業部修正發布「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明定禁伐補償認定基準、 各權責機關辦理期程、增訂申請人救濟程序等規定。 原民會指出,本次「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修正重點如下: 一、禁伐補償認定基準:禁伐扣除面積採負面表列建築物、 編號道路、鋪設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等三種樣態, 並定義竹、木覆蓋率之用詞。 二、各權責機關辦理期程:基於法規明確性及行政公開、 透明原則,訂定申請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4月30日, 9月30日前撥付補償金。 三、申請人救濟程序: 增訂受理機關初審結果及地方執行機關檢測結果, 皆須依行政程序法訓示救濟管道,以完善申請族人權益。 此外,原民會也完成建置「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公開資訊專區」, 並於113年1月1日起上線, 透過衛星影像空拍及專業影像處理協助補償基準判讀, 減少檢測人員現地檢測之風險以保障生命安全, 建立電子化管理及受理系統,除增進行政機關案件管理效率, 更提供族人即時線上查詢進度及申請功能, 達到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及簡政便民目的; 相關系統操作懶人包同步放置本會官網禁伐補償專區( https: //reurl.cc/dLmMz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