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新埔國中學務主任霸凌特教生 教育局及該校遭糾正應重啟調查究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15台北 

監察院指出新北市新板橋新埔國中甲師遭訴體罰及霸凌柔道隊特教生,該校歷次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不僅有違教師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且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及表意權原則(註1),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之證詞與意見,甲師衍生「師師相護」質疑。經監察院調查甲師涉有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霸凌之違失行為,新北市教育局有失督導之責,通過糾正新北市教育局及新埔國中,並要求重啟調查及究

監察院調查:新北市新埔國中於110年8月2日遭家長檢舉該校學務主任甲師涉有體罰及霸凌柔道隊特教生情事,經校安通報立案後,教育部國教署於該校安通報系統中,請該校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惟該校非但未於期限內召開,更逕自於同年8月11日改以不當管教類項改召開校事會議,明顯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且該次校事會議並未實質就陳訴之霸凌事件進行審議即予結案,未踐行程序正義,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

另 新埔國中對於本案之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及兒童表意權原則,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之證詞與意見,致認定甲師無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衍生「師師相護」質疑。(註2)惟經葉大華、王美玉委員深入調查,甲師涉有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霸凌之違失行為,新北市教育局有失督導之責。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112年5月11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新北市教育局、新埔國中,並就本院調查結果促其重為調查及究責認定。

葉大華、王美玉委員表示,本案甲師遭訴不當管教行為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關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第16條關於不當管教等規定,應依「解聘辦法」第2條第3款或第4款程序處理。新埔國中於110年8月11日改以不當管教召開之校事會議,除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再經檢視該次會議作業程序,主要由吳聘任督學及郭校長主導。吳督學率先發言表示,本案為偶發事件未達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故未予成案,郭校長續表認同,隨後果未見其他成員有不同意見之陳述,也並未就陳訴甲師體罰特教生長期半蹲、撿垃圾等霸凌事件分別進行審議,逕為認定係單一偶發事件即予結案,該會審議結果未踐行程序正義,也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後雖經新北市教育局於同年8月24日以程序事由退請該校應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方式續辦,惟該校遲至同年9月3日始召開會議,再次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新埔國中就本案之處理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影響學生權益,亦衍生「師師相護」之批評。

監委表示,然該校除未依相關程序處理外,相關霸凌小組調查、霸凌重啟調查及校事調查等3次調查作為,結果均表示因無直接證據故難認定甲師有霸凌行為,應無不當管教等情事。但經深入追查後發現,校方霸凌調查小組拒絕受害學生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受訪談,已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規定;另本案調查小組不顧家長申訴反對,每次選定同一批與甲師具從屬關係之學務處職員為證人,未衡酌利害關係人有從屬權力關係; 甚至有調查小組成員竟對受訪學生說出「你們都約定好說法,不用問了!」之不當言論, 遭家長申訴為何未列於紀錄中,申復審議小組不但沒有勘驗相關事證,竟直接說「遍查訪談紀錄未見此內容」,而認定申訴無理由,上述調查程序,已有嚴重違失。

另於事實認定方面, 甲師對柔道隊特教生A生及B生所作出之罰半蹲、撿垃圾等不當體罰及懲處,並未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程序進行,已違反教育目的也不符比例原則,涉及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 然皆未於校方3次調查過程中被確實審視,且新北市教育局對於校方歷次函送的調查報告及紀錄,均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予以監督及糾正,致對該局吳聘督、郭校長及行為人甲師之違失行為未予究責,也未依教師法召開專審會釋疑,均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總共有四名柔道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院提出陳訴,其於110年起受到甲師以各種細故與未經證實之罪名,體罰及不當管教。該校柔道隊成員多數為特教生(約占3/5),當初成立目的在於讓特教生有發揮的舞台與受到激勵,惟甲師因與前同事之職務恩怨,藉機受已轉學之前柔道隊學生家長請託調查有關臉書PO文留言一事,即多次未依正常程序,帶受害學生至音樂教室旁5樓梯間及廁所等無人處,私下進行審問及調查,造成其面對甲師心生驚懼,最後只好無奈轉學。此舉不僅影響學生正常上下課,損及受教權益,其調查動機更彰顯其濫用職權恣意調查懲處學生,調查程序與方式未符「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該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不符比例及平等原則,已有失當。

另調查發現,甲師為追查棄置於校內飲料瓶(垃圾)的來源,未依規定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即自行調閱,校長亦未落實查核監視錄影系統申請規定。發現是B生(柔道隊特教生)遺留的飲料罐後,甲師稱僅以口頭告知亂丟垃圾須記警告處罰,致B生改以撿垃圾之愛校服務一周替代,然B生及家長則證稱撿拾時間長達約2個月,並被同學譏笑為垃圾車。甲師身為學務主任,卻未依據該校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規定,明確告知B生愛校服務之期間及抵銷時數,管教措施便宜行事,不符學生獎懲程序規定及比例原則,確有違失。

此外該校柔道隊特教生A生經常被甲師針對及長期處罰半蹲,經本院訪談其他多位關鍵證人,皆表示曾於午休、下午打掃時間目睹A生半蹲於甲師桌子旁,且流淚不敢求救,A生及家長則證稱體罰期間長達1個多月,也影響其參與柔道隊訓練之權益。 案關學生及家長對於環境及細節皆指證歷歷,包括清楚勾勒處罰時間及當時環境細節、A生的哭泣情緒、半蹲的姿勢等,惟校方3次調查結果完全不採認學生及家長所親眼目睹之證詞,一再表示學務處職員都證稱:「沒有看到」,因此無法認定有此事實的存在。 監察院為甲師涉有對案關學生霸凌等不當管教,已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身心虐待之定義。 新北市教育局應督同新埔國中就調查結果重啟調查,並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責任。

監委表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109年修正後,將校園霸凌定義擴大至師對生之霸凌行為,然而於第一線教學實務現場,仍囿於師生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尚難就校園霸凌及不當管教等事件,以修復式正義策略促進和解及修復親師生關係,形成目前實務操作上之困境。 教育部允宜參考本院相關調查案件,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如何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進行檢討與評估,以有效因應與處理霸凌事件。

註1: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RC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 ,闡釋兒童最佳利益必須是一項權利、原則與程序規定。對兒童最佳利益的評判和確定必須具備程序性的保障。此外第四十三條指出:評判兒童的最佳利益勢必包括尊重兒童表達他或她本人意見的權利,並賦予所涉兒童所有相關意見應有的分量。兒童最佳利益與發表意見權(CRC第12條)這2項條款具有互補作用。

註2: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56點提及:「委員會認知到政府已將霸凌的定義擴大到包括教師霸凌學生。然而,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兒少仍然持續報告說他們在學校和課後活動中遭受身體、情感及心理虐待,包括言語虐待。現有制度不符合《CRC》,其中對教師懲處的輕重應與其對個別兒少影響的嚴重程度相當,而且目前教師的懲處行為,還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委員會強烈敦促將其替換為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正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與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所定義的。從事兒少工作的教師和其他人如果有此類行為,無論對個別兒少的後果如何,都應受到懲處,並在適當情況下受到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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