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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檢查局主管人事異動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 2018,5,31 】 金管會今(31)日發布人事令:證券期貨局周副局長惠美於6月4日退休後,遺缺由保險局蔡副局長麗玲調任,保險局副局長由該局王主任秘書麗惠陞任,保險局主任秘書職缺由該局林組長耀東陞任,並於6月4日到職;檢查局葉副局長淑媛於6月11日退休後,遺缺由該局陳主任秘書素芬陞任,檢查局主任秘書職缺由該局張組長子浩陞任,並於6月11日到職 5人簡歷如下: 新任職務 姓名 學歷 考試 主要經歷 原任職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 蔡麗玲 東吳大學經濟系畢業東吳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 7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金融保險類科及格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科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長、專門委員、副組長、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長、主任秘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 王麗惠 國立政治大學財稅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 Boston University 精算研究所碩士 7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金融保險類科及格 財政部科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科長、副組長、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 林耀東 逢甲大學國際貿易系畢業 逢甲大學保險學研究所碩士 7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金融保險類科及格 財政部科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科長、副組長、 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 陳素芬 國立中興大學財稅系畢業 73 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金融人員類科及格 財政部金融局科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科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專門委員、副組長、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 主任秘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主任秘書 張子浩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畢業 亞洲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7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金融法務類科及格 財...

利用蜀葵打造美觀可食的花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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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新北市景觀處提供

搭配不同的花卉與配色 讓可食地景充滿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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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新北市景觀處提供

可食地景「芬芳趣」, 花卉添景又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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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可食花卉入菜讓餐點增添色彩與風味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 2018,5,31 】 花朵可以好看又好吃! 新北市所推廣的可食地景五大主題之一- 「 芬芳趣 」,讓 都市農夫們 ,配合香草植栽與可食花卉的多采面貌, 可以打造不一樣的田園生活,使可食地景不只是單調的田, 而是兼顧色彩配置且迷人的花園。  可食花卉除了時常吃到的金針花和泡花茶常使用的玫瑰與薰衣草之外 ,顏色鮮豔豐富的蜀葵花、 淡黃色澤的秋葵花和亮澄黃色的金蓮花等, 不僅具有食用價值高與容易種植的特性,搭配可食地景園圃造景, 更是讓您的可食地景不僅只有綠油油的 「 菜 」 色, 開花時更能有萬紫千紅的視覺饗宴!此外, 蜀葵花及秋葵花吃起來有清爽的酸味;金蓮花則有淡淡的辛辣風味, 若用來入菜,除了讓菜餚色彩豐富,亦增添了不同口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大家在購買市售的切花與花卉盆栽前, 若要食用花朵時,請先向店家詢問相關資訊, 建議可在自家打造可食地景 「 芬芳趣 」 , 即可安心的享用可食花朵。  在繁忙的都市中營造可食地景日益盛行, 越來越多的民眾希望能有一 片沉澱心靈的空間種植花草蔬果,歡迎有興趣的機關學校、 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 里辦公處及綠美化相關人民團體可向景觀處謝小姐洽詢,電話 ( 02)29603456 分機 3142 。

舊監宿舍修復活化 展現新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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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謙顥/嘉義市報導】 「嘉義舊監宿舍群復甦計畫」是嘉義市政府在104年開始推動的計畫,目的是為了活化與再利用位於新生路、玉峰街、維新路與嘉義舊監獄南側圍牆一帶的舊建築群。市政府也積極媒合地方小資產業進駐,讓老屋改頭換面並展現新價值。 轉型老屋 復甦建築物 嘉義舊監宿舍群在1922年竣工,在建成之初作為嘉義出張所員工宿舍使用,規模較現在小。隨著二戰結束,監獄與其他單位員工居住需求漸增,因應此問題而擴大興建了宿舍群。而在嘉義監獄於1994年遷往嘉義縣鹿草鄉之後,地方上拆除嘉義舊監聲浪不斷,但法務部計畫將舊監獄轉型為「獄政史蹟館」,在地方文化人士奔走努力之下,在2002年獲得指定為市定古蹟,宿舍群也納入古蹟保存區。歲月的流逝下,住民們一個個離開了,宿舍群雖然保存了下來,但大多殘破不堪。為了促進宿舍群的保存與再利用,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與南華大學建築與景觀學系團隊合作開始推動「嘉義舊監宿舍群復甦計畫」。 工人辛勤整修建築。【記者 張謙顥/攝影】 「以修代租」 完整保持建築外觀 「嘉義舊監宿舍群復甦計畫」以「舊監134。矯正塾1921」這個位於維新路134巷的工作聚落為宿舍群復甦的起點與公私合作的營運管理中心。計畫採行「以修代租」的方式,以五年為一個租期。秉持「外觀保存內部活用」的修繕原則,每個申請人投資修繕的金額不得少於60萬元。目前修繕進駐計畫已進入第三期,共計有10戶8個進駐單位活化利用。 「舊監134。矯正塾1921」是宿舍群營運管理的核心。【記者 張謙顥/攝影】 非營利模式 打造文創世界 由於計畫最初的構思是再造嘉義市「木都2.0」的風華,市政府希望透過宿舍群的修復活化再次帶動嘉義木造相關產業發展,在進駐單位性質的篩選上也是格外嚴格,每個進駐單位大多與嘉義在地人文或是設計產業相關。同時為了避免宿舍群淪為商業使用,市政府也規定不得在宿舍內有營利行為。進駐單位之一的Luma Succluent蘇柏文表示,團隊除了設計本業也有在培養經營多肉植物。因為不能在宿舍內營利,所以採用網路行銷的方式,未來也希望能有愈來愈多單位進駐宿舍群。蘇柏文也表示,在計畫上政府給予了很多的幫助,但希望未來能開放營利,讓店家回歸正常經營模式。 宿舍庭院內有著充滿巧思與設計感的擺設。【記者 張謙顥/攝影】 老屋...

國圖首度舉辦國際交換捐贈機構感恩會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8,5,29 】 國家圖書館長年代表我國政府執行出版品國際交換業務, 每年藉由徵 集各政府機關出版品和選購優質書刊, 供世界各國交換單位挑選入藏, 對推廣我國之學術成果和社會文化形象,有長期而實質之效益。 藉由 此國際書刊交換 ,亦獲得世界各國政府出版品、聯合國、 歐盟等國際組織編印書刊,以及各種語言圖書,大幅充實國圖館藏, 提供臺灣學者珍貴研究素材並開拓國人國際視野 。 為感謝歷年捐贈圖書供國際交換貢獻度高之政府機關, 並宣傳出版品國際交換捐贈查詢系統 ,國家圖書館於 5 月 29 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本館簡報室舉辦「 國際交換捐贈機構感恩會暨查詢系統 說明 」,曾淑賢館長致贈感謝狀予臺北市立圖書館等 59 個優良政府 機關。 曾館長致詞時表示 : 國家圖書館自民國 22 年籌備時期開始 , 即依據 1886 年布魯塞爾協定及 198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之出版 品交換公約 , 代表我中華民國辦理出版品交換事宜。至2017 年 12 月與我國有交換關係者已達 87 國 607 個交換單位 , 交換單位包括各國國家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學術機構、 國際組織及漢學中心等。平均年收入書刊達 2 萬餘冊、輸出書刊達 3 萬餘冊。 國家圖書館此次舉辦「 國際交換捐贈機構感恩會暨查詢系統說明 」, 即是表揚各政府機關贈送優良圖書,推動出版品國際交換之貢獻, 同時宣傳去年建置完成的「 捐贈機構查詢系統 」, 讓各政府機構在捐贈書刊後,可隨時查詢所贈出版品之流向。 獲贈感謝狀之政府和學術機關包括: 臺北市立圖書館、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立臺灣文學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文化部、國立臺灣美術館、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立美術館等 59 個。 其中新北市立圖書館館長王錦華 ( 代表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領獎 ) 和中 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所長曾品滄代表獲獎機構致詞, 他們均表示本機關精心編印的優質出版品, 能透過國圖國際交換機制傳布至世界各國, 擴大臺灣學術文化之影響力,是一件雙贏的事情。

教育部吳茂昆部長辭職聲明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8,5,29 】 在一片爭議中 , 教育部吳茂昆部長終於辭職獲准 ,以下是他的辭職聲明: 各位親愛的伙伴,我已於上周末向行政院口頭請辭並獲准了。 自 107 年 4 月 17 日我同意頼院長邀請,接任教育部長職務之後, 特定媒體即開始撲天蓋地且用不實的指控抹黑本人, 在野黨立委亦極盡能事的羞辱我,將我刻畫成一個惡質的人。 我這一生,無論在任何位置,都兢兢業業面對各項挑戰, 但從沒遭受如過去一個多月來,對人格的嚴重汚蔑與羞辱。 我長期在研究單位,擔任過大學教授、校長,也一直都在指導學生, 因此,對於接任教育部長一職進而規劃、實踐教育理念, 是我認為無論多困難都應該要全力以赴的工作。然而, 從過去一個多月的發展來看,令我憂心的是, 這些針對我個人的不實指控, 已經造成教育部同仁工作上不必要的困擾與負擔, 更使行政院團隊受到傷害,許多該做的事因而延宕。因此, 幾經思量,我決定此時以最高的道德標準,向頼院長請辭, 並已獲得賴院長的同意。 在此,我必須向教育部同仁表示由衷的感謝。 雖然我們共事僅有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 即使面對在野黨立委在立法院惡意且無理的挑釁, 我們仍然順利完成幾項重要法案的審議。 108 課綱的審查, 即使在某團體不分是非的莫名杯葛情況下, 我們在其它課審委員犧牲假日開會的共同努力下,依然持續前進。 我也希望,藉由我的離開,摒除掉外界無理的干擾, 讓部內同仁可以擴大腳步、向前邁進。 外界一直以我是因為要執行「拔管」才接任教育部長職務, 事實不然!從願意擔任諮詢小組成員到之後接任部長實際處理此事, 我的立場及信念自始至終都一致。我認為, 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國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 教育我們的年輕人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因此, 尊重學術、維護學術自由、 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須具備的基本準則。 大學校長是學校的領航人,其遴聘的人選, 當然且必須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這個過程完全是對事不對人。 至於有關我在 2005 年 10 月擔任國科會主委時去中國開會的事, 當時我是前往中國參加了兩場國際性會議。 行程之一是代表臺灣到中國蘇州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ICSU) 。 會議後再到杭州, 參加由香港科技大學與浙江大學合辦的國際學術高峰會議。 當時是香港科技大學...

【找回公正才不會內耗—管案的省思!】----蘇煥智

教育部長吳茂昆日前主導了「拔管」決議,並再次駁回了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的要求速聘的意見,並且再次發文要求台大重啟遴選,關於這些事情,我已經於先前多次撰文表示,教育部在最後採取的利益迴避原則適用的方向大致正確,但是敎育部在利益迴避的法律意見前後不一,並未給予合理交代;而且適用法條依據採用 行政程序法卻也引發新的適用法律的爭議。 尤其吳茂昆部長本人近日來被爆出的種種爭議,不僅未讓焦點置於管案身上,反而影響教育部處理管案的正當性,以及英頼政府執法差別性對待及公正性的質疑。 一丶敎育部前後法律見解不一問題? 針對遴選委員蔡明興(台灣大哥大的副董事長)對於候選人管中閔(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是否構成「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的利益迴避原則之適用?以及是否僅有其他校長候選人才能夠提出檢舉?是這一次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爭議焦點。 (一)敎育部先要求台大修改作業細則第九條: 原來台大「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是依據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除規定「候選人得提出舉發」外,也規定遴選委員得主動提議,經遴選委員會議決。但教育部卻要求台大必須修改「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刪除遴選委員主動提議,以符合敎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所規定。 (二)敎育部三位遴選委員背書台大1/31遴選委員會的意見: 由於利益迴避原則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基於程序正義的公益原則,理論上「候選人得提出舉發」,並不代表其他一般人不能檢舉,或遴選委員會不能主動調查。 可惜1月31日台大遴選委員會作出「祇有校長候選人才能舉發」的法律解釋時,敎育部本身具有行政法規解釋權,不但沒有即時予以更正法律解釋錯誤,反而三位教育部派出的遴選委員包括姚立德、鄭瑞城與鄭秀珍三位委員也在元月31日的遴選委員會背書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意見。當台大遴選委員會發言人宣稱全部遴選委員會一致的法律見解時,教育部及教育部三個遴選委員均沒有表示異議。也沒有提出不同意的法律見解。 (三)敎育部從1月5日到4/27前從未表達不同法律意見: 而當台大遴選委員會宣稱祇有候選人才能提出舉發的法律見解後,敎育部一直沒有否定這種法律見解,而直到4/27才正式表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這次遴選結果。 教育部有責任也有...

檔案疏失噵至法官誤判 國防部遭到監察院糾正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8,5,26 】 國防部對檔案毫無認識 ,疏忽、佚失不少叛亂案的重要檔案,甚至誤將同名同姓之 叛亂案移送花蓮地院 ,讓法官作出錯誤的判決,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監察院日前糾正國防部,要求該部檢討,糾正文如下: 壹、 被糾正機關: 國防部 。 貳、 案   由: 國防部未依規定保存叛亂案件檔案,反佚失相關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嗣後向法院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 91 年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向當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該院法官誤為判決, 均有違失 , 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 事實與理由: 「據訴,渠於 74 年 3 月間因遭花蓮縣警察局羅織叛亂罪,嗣於同年 7 月間不起訴處分,惟未依法釋放,反將渠解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 ( 泰源 ) 總隊管訓,涉有違失等情」案 , 經調閱國防部、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 下稱後指部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下稱花蓮地院 ) 、 花蓮 縣警察局、 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等機關卷證資料,並分別於民國 ( 下同 )106 年 7 月 12 日、 8 月 23 日諮詢專家學者,及 106 年 5 月 16 日、 11 月 15 日詢問陳訴人、 106 年 10 月 31 日詢問承審法官,嗣於 107 年 1 月 19 日詢問國防部、警政署、司法院刑事廳等機關人員, 發現國防部就檔案保管確有未當,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 事實與理由 如下 : 國防部 69 年 6 月 30 日修訂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明定叛亂案件係屬永久保存檔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隸屬國防部 ) 於 73 年至 74 年間實施「一清專案」,陳訴人遭以叛亂罪逮捕,惟其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相關檔案,國防部未依前開規定妥善保存,反而佚失相關檔卷,經本院調查,另有 37 件有類此情形,足徵國防部未依規定確實保存一清專案期間之叛亂案件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其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 91 年間後備司令部 ( 現後指部 ) 於花蓮地院向其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花蓮地院法官誤為判決,核有嚴重違失 (一) 按國防部 69 年 6 月 30 日修訂之「國軍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