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電子系女教授洪瑞華,在興大任內違法持股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2,9》
中興大學前教授(現任交大電子系教授)洪瑞華,擔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前院長期間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 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被彈劾人洪瑞華於100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兼任中興 大學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其於 103年8月25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擔任品創園公司之監察 人,並於103年8月25日至103年9月22日持有品創園公司 29.23%之股份、而103年9月23日至105年1月4日仍 持有該公司20.27%之股份,前開事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 洪瑞華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洪瑞華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監察人酬勞, 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3年10月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等語, 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 洪瑞華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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