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違反保險法,遭金管會罰6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2,10》金管會2/8罰富邦產物60萬元。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有價證券之投資,未依公司所定內部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投資月會,有未確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事。
(二)從事國外債券之交易,有透過未取得代理買賣外國債券許可證照之交易中介商辦理,與金管會2014年3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2380號函內容未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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