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線電視差別待遇,遭罰1億2,600萬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2,10》
有線電視產業之頻道代理制度, 長期遭利益團體壟斷,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前於104 年6月9日審議通過仉桂美委員、李月德委員、 方萬富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
有線電視產業之頻道代理制度,
提案委員表示,頻道代理業務為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中特有之制度, 由於頻道代理商本身即為MSO ( Multiple System Operator;多系統經營管理),或為其關係企業,或多與M SO間具有產業上下游垂直整合關係,並以頻道聯買、 聯賣之成批定價方式進行頻道銷售業務, 實際上已形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掌握重要頻道或頻道家族上架與否之 決定權,長久以來形成強固之市場既得利益結構。 惟目前欠缺對頻道代理商之管制法源,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
提案委員另強調,有關頻道代理商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監察院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持續關注有線電視產業變化, 如相關業者有違法之具體事實應依法處置。該會於105年10月1 9日第1302次委員會議決議,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代理頻道1 05年度之授權, 分別對於新進及跨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渠等之競爭者給予不同之 交易條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除令該3家業者自處分書 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4,100萬元、 4,000萬元、4,500萬元罰鍰,合計罰鍰金額1億2, 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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