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搞瞎搞,身障基金亂糟糟,監察院糾正勞動部(署長黃秋桂)、營建署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2,12

監察委員江綺雯、副院長孫大川調查發現,勞動部連續6年皆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項的撥付作業,又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落實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且對於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實際運作,也未能善盡監督考核的責任,以致該基金的留存管理及運用存有許多缺失;而內政部營建署未能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對於未完成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者,依法落實執行裁罰,致使相關裁罰規定形同具文;加上勞動部人力發展署長黃秋桂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下稱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且在各縣市基金收入及餘額多呈現急遽萎縮之下,仍未能積極通盤檢討評估該基金的規模、實際運作成效及繼續存在效益,坐視該基金名存實亡。監察院(8)日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及營建署。

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方面,糾正案文具體指出,各地方政府依法應按年、從寬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但經調查後發現,101年至104年竟有10個縣市未編列公務預算,其中部分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入已逐年急遽減少,卻仍然未積極編列公務預算,如雲林縣;即使有編列公務預算者,金額也是偏低,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臺東縣僅有數十萬元(詳見表1)。勞動部對此雖有進行評鑑考核,但是配分極低,僅有1分至0.5分(總分100分),實在難以發揮監督效果,以致各地方政府仍多仰賴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並造成不同區域身心障礙者未能享有相同的資源。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及資金調度困難,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集中支付,以供縣(市)庫資金統一調度使用,其中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雲林縣,是將全數或大部分基金餘額納入集中支付,供縣(市)庫調度使用(詳見表2),但勞動部卻毫無相關查核及監督機制,也未納入歷次業務評鑑考核的範圍,以確保前述5個地方政府的作法是否妨礙基金的設立目的及實際支出運用,損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此外,依據監察院實地查閱帳冊及審計部所屬各地審計處(室)查核結果,發現101年至104年部分地方政府以該基金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且各縣市基金的收支管理機制也大多有闕漏及欠妥之處,計有17個縣市(詳見表3),但勞動部卻全然不知,在歷次業務評鑑時均未發現相關缺失。

監察委員也發現,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存在極大的差距(見表4),101年至104年基金收入皆以臺北市為最多(約占4成),其次依序為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4縣市合計占全國總額的近7成,但該4縣市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人數卻僅占全國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總人數的4成(見圖1、圖2-1至2-2),在基金餘額部分也呈現此種差距情形(見圖3、圖4-1至4-2)。再從104年「各縣市平均每人所受益之基金收入」來看(同表4),最多的5個縣市依序為臺北市4,017元、新竹市3,587元、新竹縣2,143元、連江縣1,961元、桃園市1,165元。最少的5個縣市依序為嘉義市187元、嘉義縣199元、雲林縣216元、屏東縣223元、臺東縣234元,最多者及最少者相差21倍(見圖5-1至5-3);若以「各縣市平均每人所受益之基金餘額」計算(同表4),最多者(新竹市75,994元)及最少者(金門縣2,101元)相差更達36倍之多(見圖6-1至6-3)。

另外,多數縣市對該基金的支出運用是以「其他」項目的比率為最高,達3成以上者計有13個縣市;其次用於「表揚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及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廠商」,而運用在積極性促進就業項目(包含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比率卻是偏低,超過或將近5成者只有9個縣市(見表5);另104年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以該基金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或獎勵私立機構(團體)僱用津貼的比率偏高,分別為29.71%、30.27%、22.14%;而宜蘭縣政府核發比率不僅逐年成長,104年核發比率甚至已將近5成(見表6)。前述凸顯地方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的推動,仍屬消極。
然而,勞動部對於各縣市基金收支運用情形之督導,僅賴2年1次的業務評鑑,考核指標項目及配分一再減少(見表7)。因此,監察委員一併要求勞動部儘速檢討,研謀解決對策,使有限的資源充分運用在身心障礙者積極性就業事項。

而在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方面,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各地方政府就未改善設置無障礙設施所裁處之罰鍰甚少,101年為183萬元,104年為36萬元,該項裁罰形同具文,近4年有10個縣市罰鍰均為0元,其中卻有5個縣市在內政部營建署考評「改善完成件數」與「替代改善計畫改善完竣案件率」之成績欠佳(見圖7),更突顯內政部怠於評估地方政府以勘查輔導方式替代裁罰手段的具體成效,以致無從有效落實無障礙環境的政策。此外,因該基金規模甚小,高達11個地方政府未依法成立該基金,並且反映出每年召開4次管理委員會恐無實質效益,但內政部均未積極通盤檢討該基金的規模及實際運作成效。因此,監察院除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並一併要求內政部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勞動部人力發展署長黃秋桂書面回應:
一、   本部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項撥付作業一節,查身障就業基金統籌分配款之核計,係依前一年度身障人口數(由衛福部公告)及基金收入,根據衛福部每年公告身障人口數計算,但有時地方政府針對核算數字常有表示疑義,需重新檢視及計算,故未來將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二、   有關各地方政府依法應按年、從寬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101年至104年有10個地方政府未依法編列公務預算一節,據地方政府表示多次積極爭取編列公務預算,惟礙於政府財政預算規模,且考量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內足以支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等相關業務,故未能於公務預算中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經費,本部將於「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計畫」中,將此項列入業務評鑑指標。
三、   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及資金調度困難,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集中支付,以供縣()庫資金統一調度使用一節,本部前函詢財政部略以,依據公庫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代理銀行設置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依同法第9條及13條規定,各機關之收入及支出,原則上應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所管特種基金專戶款項納入集中支付,有助提升整體公庫財務效能;為提升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於辦理「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考評中,地方政府採集中支付運用基金專戶款項建立管控機制等納入考評項目。本部將配合辦理。
四、   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存在極大的差距一節,各地方政府勞工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中70%由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19條及20條規定,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統籌運用,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直轄市、縣()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30%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將70%留予地方自行辦理,另餘30%本部會再依分配公式核算,全數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運用,以縮小城鄉差距。
五、   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用「其他」項目比率偏高一節,地方政府依本部「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業務概況表」中各分類項目規定辦理,辦理獎勵或表揚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人員、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宣導、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身心障礙者特種考試補助、手語翻譯暨聽打及推動身心障礙者業務之行政運作所需費用(外聘講師、委員出席費、場地租賃)等均將其經費支出納入「其他」之會計項目。

六、   針對監察院關心事項,本部將持續督促縣市政府改善,以維身障者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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