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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保骨3要訣 預防骨質疏鬆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16台北報導 】 隨著年齡增長,骨質疏鬆成為重要健康問題。依據 2021 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顯示, 65 歲以上國人中自述有骨質疏鬆比率為 18.2% 。骨質疏鬆會使得骨骼變脆弱,增加骨折風險。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從年輕時期開始儲存骨本,透過規律運動、均衡飲食和良好生活習慣,及早預防骨質疏鬆。 力抗骨鬆殺手 掌握保骨 3 要訣 骨質疏鬆症常被稱為「無聲的殺手」,會使得骨骼變得脆弱,使原本緻密的骨骼形成許多孔隙,導致中空疏鬆的現象,增加因輕微跌倒、碰撞而引發骨折的風險,進而影響生活行動能力,嚴重者甚至可能失能,危及生命。 每年 10 月 20 日是世界骨質疏鬆日( World Osteoporosis Day ),國民健康署響應今 (2024) 年世界骨質疏鬆日主題「向脆弱的骨骼說不 (Say no to fragile bones) 」,提醒民眾重視骨骼健康,掌握保骨 3 要訣,預防骨質疏鬆: 1.                             規律運動訓練:每週至少運動 150 分鐘,從事負重運動可增加骨密度和強健肌肉,幫助改善身體的協調與平衡,減緩肌少症之發生,降低跌倒和骨折的風險。如健走、慢跑、爬樓梯等具有對抗地心引力之運動。 2.                             攝取健康飲食:多攝取骨骼健康所需的鈣質、維生素 D3 及蛋白質等,如乳品類、高鈣豆製品、黑芝麻及小魚乾及深綠色蔬菜等,並保持適當體重。 3.                             良好生活習慣:不吸菸、減少飲酒、避免久坐生活方式。建議每週 2-3 次、每次 10-20 分鐘的適當日曬 ( 避開日光直射時段 ) ,以補充維生素 D ,促進鈣的吸收。   此外,骨質疏鬆的高風險族群,包括女性、年長者、雌激素分泌減少者(如停經或卵巢切除)、體重過輕者,以及有骨質疏鬆家族病史、營養不均衡或服用影響骨骼健康的特定藥物者,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及早了解 骨質疏鬆症的危險因子、 及早預防,以保護骨骼健康,健康老化。   預防骨質疏鬆 從現在開始 世界骨質疏鬆基金會指出 , 在年輕時期增加骨密度,就可以延緩骨質疏鬆症的發生。因此 , 在各年齡層階段都需要攝取均衡且足夠的營養素 ,

自辦重劃問題頻出 臺中市府遭糾正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16台北報導 】 監察院表示,自辦市地重劃於實務執行上爭議不斷,尤其臺中市的黎明(單元二)、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案更是糾紛頻繁,問題層出不窮。民眾質疑臺中市政府漠視重劃會執行過程涉及諸多疑義,並指出現行法令規範未臻周全,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監察委員施錦芳及高涌誠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核定的黎明(單元二)、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案,僅考量同意比率,忽視不同意者的意見,且缺乏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審慎評估。重劃計畫書的內容過於簡略,無法有效反映龐大資金需求下的財務風險,加上費用負擔長期以來疏於監督審查,開發公司的定位及管理缺乏明確規範,不僅相關審查監督機制亟待改善,更有從法制面通盤檢討之必要。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0月9日通過兩位委員所提的調查報告,並對內政部及臺中市政府提出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自辦市地重劃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影響甚鉅,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必須確認該重劃案具有顯著的公共利益,方能核准實施。尤其為避免徵求同意僅達到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的最低門檻後,便匆促提出申請,而疏於徵詢其餘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因此,主管機關於核准自辦市地重劃前,應確實瞭解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俾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並提升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惟查臺中市政府在受理黎明、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區申請核准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僅依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面積超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作為核准的唯一考量,至於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及是否適當與合理,均未見有相關評估與審查,甚至未確實審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處理經過情形,忽視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者之意見。另外,該府對於重劃期間異議者的陳訴意見,又常以其涉及私權糾紛為由草率回應,未能充分正視,顯有不當。   二、黎明、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案均涉及龐大的資金需求,然而送交臺中市政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卻過於簡略,缺乏完整財務評估與詳細成本分析,增加財務風險與執行過程中的潛在爭議。進一步檢視歷年來臺中市政府核定之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各區費用負擔從每公頃344萬元至9,762萬元不等,不但彼此間差異甚鉅,而且其中半數地區之費用負擔比率超過15%,部分地區甚至超過20%。相較該府近年來公辦市地重劃的費用負擔比率僅介於9.03%至10.45%,顯不合理

工會告臺大醫院不當審查員工出國──一審敗訴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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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16台北報導 】 長年以來,醫療人員所面臨的不僅有高壓高工時的血汗勞動處境,更時常被醫院雇主乃至國家以「醫療業務特殊性」為由,為其人身自由設下重重枷鎖,2020年「醫護出國禁令」所引發的重大爭議殷鑑不遠,如今疫情雖已遠去,然醫療人員卻仍深陷束縛、慘淪次等公民。 本件爭議案緣自2023年4月17日,臺大醫院以院長信的形式倏然發布公告,表示為籌備緊接而來的醫院評鑑,將暫緩同年5-7月期間一切出國申請,形同對院內全體員工頒訂「出國禁令」,恣意侵害員工基本權益的跋扈態勢,一時之間引發譁然。 後續,在本會介入處理及輿論升溫之下,雖迫使臺大醫院於兩日後撤除評鑑期間「出國禁令」,然而,針對員工出國的不當審查管控機制,卻依然存在於院內「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章中,包含全院員工須於出國前載明出國地提出申請,經院方審查通過後才可出國,倘若未依規定完成程序,將被提送院內考績委員會懲處等嚴厲處分。 對此,本會藉由協商會議及勞資爭議調解訴求臺大醫院廢止不當審查條款,卻均遭臺大醫院予以否決,在院方固執己見、一意孤行之下,本會決議依勞動事件法正式向臺大醫院提起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將「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中之不法審查條款予以排除侵害。 本件訴訟案是臺灣首件由工會向醫院雇主提起的不作為訴訟案,除旨在要求臺大醫院廢止其不當出國審查管控條款之外,更具有在司法場域內突顯工會主體性、展現基層醫護團結意志、反抗醫院雇主恣意踐踏勞工權利、終結醫療產業長年陋習的重要意義。 本件訴訟案於今年1月31日(三)首次開庭,歷經260日的漫長審理過程後,臺北地方法院已於今日(10/16)稍早作成一審判決,本會亦於第一時間前赴到庭聽判,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即本會一審敗訴。 對此,本會茲發表三點聲明如下: 一、對本次判決結果表達深切遺憾 眾所周知,醫療人員因業務特性,實務上往往在半年前甚至一年前就須安排好隔年休假期日,此已等同在違法情形下,犧牲勞工自主休假權利以配合醫院雇主輪班調度,而針對本案之出國審查管控機制,更是在此基礎上,形同對醫療人員勞動權利的二度踐踏。 本會不僅於庭審當中,多次提出基層因未報備出國而遭臺大醫院考績委員會懲處之明確事證,直至此時此刻,本會仍然持續接獲會員反映遭懲處,進而影響考績、年終或升遷等重要權益,更有醫療人員在主管施壓恐嚇之下,被迫取消原訂機

監察院:大學濫用評鑑兼募款 違規併侵害師生權益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15台北報導 】 針對大專校院實施教師評鑑、教學評量,為大學自主及發展特色;惟部分學校教師評鑑未符法定目的、甚以評鑑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或採固定比率限制等違反教育部規定等情,損及師生權益,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促請教育部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 按大學法第21條等規定大專校院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目的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等,涉大學自主及發展特色部分,本院均予尊重。惟實務上部分態樣顯未符法定目的,或有違教育部歷年相關函釋原則之疑慮,且歷年爭議層出不窮,引發外界質疑。案經辦理諮詢會議及機關詢問,蒐集實務意見。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0月14日審議通過賴鼎銘委員、紀惠容委員之調查報告,將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見復。重點摘要如下:  一、監察委員賴鼎銘及紀惠容表示,按大學法第21條等規定意旨,教師評鑑目的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等,涉及大學自主內涵及發展特色部分,均予尊重;惟查有2校之全校教師評鑑未通過率分別高達72.6%、40%,總計7校高於15%,教育部未如實掌握;如以評鑑條文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經費),自願捐資者予以加分,或規定教師實施義務教學或以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換取評鑑集點加分、規範教師進行義務夜間輔導授課、或任由行政主管恣意給分等特殊現象,與教師評鑑之目的有間,顯難謂符大學法暨相關法令,引發外界質疑,損及師生權益,有待教育部整體清查改善。  二、賴鼎銘委員、紀惠容委員進一步指出,經逐一檢視近年教師評鑑原措施遭撤銷之救濟案計22件中,以未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無客觀明確評量標準、採固定比率限制評鑑等級等態樣為主,而教育部雖認歷年已函告基本實施原則,或進行個案之陳情處理,卻未積極查察改善;況相關陳訴經查證有缺失或糾正案件,亦多屬將招生績效列為評鑑基本或扣分項目等情,爰違失態樣層出不窮,整體督導作為有待強化。  三、監察委員賴鼎銘及紀惠容調查發現,有關教學評量(教學評鑑),多數學校將線上教學評量成績列教師評鑑指標之一,洵屬大學自主事項,宜予尊重;惟實務意見指出,有關「學生評量教師教學」部分,其問卷或量表係由學校或系所自行設計,信效度不明,且對於學期間由學生自行填寫之教師教學評量,因其結果影響教師權益重大,已導引部分教師降低課業要求或討好學生,又缺乏適度之

監察院糾正:羅東鎮長請客 部屬出錢又扛罪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14台北報導 】 監察院調查: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案經法院審認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等情;另該公所主計室未能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監辦失當,亦有違失,監察院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自動調查,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0月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第2次邀請對象並非志工團體,案經法院審認非屬公務核銷範圍,致部分職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另機關首長吳秋齡等明知邀請對象非屬志工團體,仍執意為之,實屬不當;又該公所為求審計部調查順利結案,便宜行事,逕自通知主驗人承擔該筆餐費1萬8,000元;且該公所主計室亦未盡到採購法賦予監辦之責,明知辦理2次,卻輕率要求須符合契約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同仁遭受刑事訴究,監辦失當,均核有違失,有待檢討改進,爰移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察委員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歲末聯歡,第2次餐敘,鎮長 吳秋齡 避開承辦之民政課長朱昭安,直接指示主任秘書研議辦理,嗣主任秘書逕行交辦行政室與社會課主管等人員執行,該公所相關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員資格存有疑義,仍指示所屬賡續辦理;鎮長、主任秘書等人疑似涉及詐取財物之刑事犯罪,亟待檢調究明。該公所辦理採購案未按契約規定與代表會審議預算科目執行,允宜加強機關人員採購訓練及廉政法紀教育,並強化採購監督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糾正案文亦指出,羅東鎮公所主計室未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並善盡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洵有未當;其林姓主計人員明知該採購案實則辦理2次,輕率要求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須依契約規定,將驗收紀錄等文件修正登載為1次辦理,以求契合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業務單位承辦同仁遭受刑事訴究,主計人員監辦失當,核有違失,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共同正犯之嫌等情,允應一併檢討其行政與刑事責任。   調查委員亦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該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其民政課承辦人邱秀紅佐理員及主驗人朱昭安課長應於履約前辦理契約變更,卻依林姓主計人員審核過程,於驗收紀錄變更登載為1次辦理,使其符合該採購案一次性履約之規定,以求順利結案付款。然此舉涉及不實

監察院:鄒族人建集會所遭阻撓 原民會等機關應檢討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9台北報導 】 監察院調查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鄒族人積極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提出計畫並爭取土地重建鄒族庫巴集會所、祭屋等設施。惟久美基督長老教會之長老等人干預及阻撓,致延宕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南投縣政府應督導及列管信義鄉公所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表示,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為鄒族傳統的鹿株(luhtu)大社,當時鄒族大勝磨磨族(mumu),鄒族的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在此建立。嗣於民國(下同)24年日本警察將羅娜土地割讓給布農族,其後鄒族及布農族均在此地生活,而久美部落的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於59年損毀,70年倒塌。目前當地的鄒族人希望重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卻遭到久美基督長老教會之長老反對重建及阻撓,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宗教自由」意旨。 監察委員亦指出,基於憲法第11條、第13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及第15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保障人人有信仰宗教及文化的自由,雙方雖各有不同的教義,但均享有言論及信仰自由,於捍衛自身信仰價值之餘,亦應互相尊重及包容,不同的宗教理念,各自參與,並應避免侵害對方之信仰自由。 監察委員亦表示,鄒族達邦、特富野二大社之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經原民會審議通過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並核發專用權,而兩社的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也經文化部於100年8月25日指定登錄為「重要民俗」,由此可徵,庫巴(kuba)男子會所及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具有文化意義與功能、教育與藝術之傳承,並可提出地方創生計畫,結合地方的產業,以達共榮共享之發展與願景。 監察委員又指出,因久美基督長老教會長老之阻礙反對,致久美部落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延宕多年,信義鄉公所仍停滯在「達成共識」後,才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之原地踏步階段。惟按113年3月14日久美部落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籌建座談會之會議紀錄結論第4點,教會因素應排除在公共建設之外。復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屬於「公共事項」,於「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即可對外表示,不需要「達成共識」,也不需部落完全的認同。 是則,原民會

監委:法官亂判 觀感不佳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9台北報導 】 監委說 , 臺北地院劉法官判刑逾越法定刑度造成民眾觀感不佳,核屬不當,司法院宜檢視審查庭實施現況,俾維護當事人權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9)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地院劉法官審理陳姓民眾涉犯公然侮辱罪,所判之刑逾越法定刑度,嗣後雖然更正,未使陳姓民眾蒙受不利,惟已使民眾觀感不佳。此外,司法院允宜檢視地方法院審查庭的運作狀況,以維護民眾權益。 本案源自臺北地院審查庭劉法官,審理陳姓民眾涉犯公然侮辱罪時,陳姓民眾於準備程序末對劉法官大聲表示不滿,劉法官遂以其妨害公務,當場令法警將其逮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嗣後陳姓民眾經劉法官判決,犯公然侮辱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然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違法者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判決顯然逾越法定刑度。劉法官發現錯誤後,隨即通知臺北地檢署,經臺北地檢署層報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劉法官作成之判決,改判陳姓被告罰金三千元。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因逾越法定刑度之判決,係陳姓民眾大聲嗆劉法官後,社會大眾合理懷疑,該行為是陳姓民眾遭判逾越法定刑度的原因之一。雖然劉法官嗣後自行向地檢署告知錯誤,且該判決已被最高法院廢棄,但已使社會大眾對司法程序之公正性產生不佳觀感。  此外,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調查發現,目前各地方法院共有6個法院刑事庭實施審查庭制度,惟各法院對案件進入審查庭的標準,並不一致,在審查庭自結比率甚高的背景下,固然減輕一般審理庭法官之負荷,卻也造成審查庭案件過多,當事人、辯護人等待時間過長或拖庭的狀況。此外,即便被告否認犯罪,甚至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法院的審查庭法官仍然自行審結,不僅過於職權進行弱化公訴檢察官之功能,同時超出被告與辯護人的理解。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呼籲司法院對目前審查庭運作實務進行研議,針對實施審查庭的地方法院審查範圍不一的情形,使當事人與辯護人知悉審查庭得自行審結之範圍。遇有被告否認,亦應由公訴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庭制度除建立在司法獨立與自治的基礎上,更需將民眾司法權益置於核心,期許審查庭運作不但顧及案件輕重,更讓當事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新 光工會:儘早提出「員工安置計畫」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8台北報導 】 針對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將於 113 年 10 月 9 日召開第 1 次股東臨時會之討論事項(一)案,本工會聲明如下:   一、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3783 號書函」所示略以,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時,應依法提具妥善 「員工安置計畫」 ,並檢附與工會協商之會議紀錄。惟至 113 年 10 月 8 日止,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從未與本工會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事宜 ,何以對外宣稱最快將於本年 10 月 11 日送件金管會,本工會質疑其合法性及誠意俱無。   二、 審酌本案規模遠超近期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案,且旗下子公司不論營運規模、員工僱傭性質、薪酬制度、福利措施與合併後實質存續之各子公司皆迥異,單一 「員工安置計畫」 不適用於全體金控員工。故本工會主張 存續公司應依各子公司具體情況,分別訂定「員工安置計畫」 ,以保障新光金控旗下員工之工作權。   三、 經查,台新金控多次對外宣稱「三年內全體留任 1.5 萬名新光金控員工」,卻僅止於形式且流於空泛。本工會已做好協商 「員工安置計畫」之 準備, 然迄今卻未見台新金控提出任何實質內容;況且台新金控提出「三年工作權保障」之說,亦僅是近期所有金融機構合併案之最低標準 ,難以說服本工會相信台新金控將妥適安置所有員工,也未見其欲成為第四大金控之氣度。   四、 再者,不論存續公司(台新金控)或消滅公司(新光金控),均應與本工會協商,新光金控尤其如此。董事長魏寶生不斷強調員工為公司最重要資產,惟自合併換約日迄今,皆未與本工會、員工商談此議題,著實令所有子公司員工甚感失望, 本工會主張,新光金控不應以不接觸本工會之方式,迴避保障子公司員工之權益,亦不可強行化約為經營層認為之「員工均樂觀其成」 。   五、 本工會強調, 金管會及勞動部應立即要求兩家金控公司,絕不可任由尚無工會的新光金控子公司以勞資會議決議形式,任意決定「員工安置計畫」內容後,再藉此強逼本工會必須接受,甚至以此為由拒絕與本工會進行實質協商 。   六、 本工會成立至今不到一個月,已收取 2,600 封入會申請書,逾新光銀行員工總人數之七成,足證絕大多數員工對於合併議題心存疑慮,難

新北割頸案 監委自動調查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7台北報導 】   監委 據報導,新北市於 112 年底發生某楊姓國中生在校遭郭姓同學持刀 割頸身亡之慘劇,曝露現行體制在學生管教、校園安全、 司法少年之輔導處遇及就學轉銜等方面, 疑存有橫向聯繫及修法後配套措施不足等問題。究實情為何? 監察委員葉大華及蘇麗瓊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郭生轉學入該校前曾因他案進入少年觀護所, 為具有保護管束身分之曝險少年 。 然其重返校園前, 權責機關及學校是否確切掌握郭生保護管束司法處遇情形? 另郭生轉學後經常缺課、涉入幫派及有帶刀上學習慣, 且有不穩定就學情形, 又郭生與同案被告林生曾於前所學校涉及校園霸凌而轉校,該 2 生就 學轉銜過程及學校適應情形為何 ? 相關權責機關是否掌握不足致生憾 事 ? 皆有釐明之必要 。   監察委員表示 , 108 年大幅翻修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採取「 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方針,並將虞犯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 特別強化各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扮演曝險少年個案管理與資源連 結之角色,為社會安全網之一環。 然修法後權責機關是否掌握配套不足等問題,卻未積極檢討改進? 行政院及司法院於事件發生後陸續召開策進與檢討會議, 提出補救方案及進行修法,能否有效改善實務困境及預防悲劇發生? 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10/8廉政專刊256期 蔡英文等人財產曝光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 墀10/7台北報導 】 監察院第256期廉政專刊,訂於本(113)年10月8日出刊,本期專刊內容包含:前總統蔡英文等126人次之財產申報資料、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以及訴願決定書等。廉政專刊目次請見附件檔案,或前往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 https://sunshine.cy.gov.tw )查閱;廉政專刊完整內容,請於出刊當日前往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公告園地/廉政專刊電子書」( 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17&sms=8861 )查閱。 廉 政 專 刊   第 256 期 ◆◆◆◆◆◆◆◆◆◆◆◆◆◆◆◆◆◆◆◆◆◆◆◆◆◆◆◆◆◆◆◆◆◆◆◆◆◆◆◆◆◆◆◆◆◆◆◆◆◆◆◆◆◆◆◆◆◆ 本期目次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法務部    總統府 部長    蔡清祥……………… 111 總統    蔡英文………………… 1 政務次長  陳明堂……………… 116 副秘書長  黃重諺………………… 6 政務次長  蔡碧仲……………… 123    國家安全會議    農業部 副秘書長  陳文政………………… 11 政務次長  陳添壽……………… 131    行政院    交通部 院長    卓榮泰………………… 16 部長    王國材……………… 137 院長    陳建仁………………… 22    勞動部 政務委員  吳澤成………………… 31 部長    許銘春……………… 143 政務委員  林萬億………………… 34    環境部 政務委員  張子敬………………… 40 部長    薛富盛………………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