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11月23日)---新紡董事長吳昕恩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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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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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6274)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6,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 通股6,000,000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611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貳、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OO未依規定辦理客戶申請開戶之作業,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第一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鍾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76

、處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昕恩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3
二、受裁罰對象: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昕恩。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8項、第178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8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聘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案及改派子公司董監事案,因該等議案屬應提董事會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爰該公司以臨時動議提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8日董事會討論聘任獨立董事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案,因與會獨立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惟未於會議中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8日及同年913日董事會討論改派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其擬改派之與會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惟未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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