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11月23日)---新紡董事長吳昕恩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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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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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6274)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6,000單位, 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 通股6,000,000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 業於106年11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 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 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貳、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OO未依規定辦理客戶申請開戶 之作業,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 命令第一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鍾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76
參、處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昕恩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昕恩。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 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條第4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 。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月8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聘請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案及改派子公司董監事案, 因該等議案屬應提董事會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爰該公司以臨時動議提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條第4項規定。
(二)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月8日董事會討論聘任獨立 董事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案,因與會獨立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 惟未於會議中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 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 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 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三)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6月8日及同年9月13日董 事會討論改派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其擬改派之與會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 惟未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 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 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 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 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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