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孫全玉


一、案發經過
1.楊乃武生於前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浙江餘杭縣(今杭州市)人,其家以種桑養蠶為業。楊乃武二十歲考上秀才,同治十二年(1873年)成為全餘杭縣唯一上榜的舉人,其風光可知。楊乃武個性好打不平,曾為農民繳糧租問題,與縣府公務員發生糾紛(即世所謂「踢斗淋尖」,縣衙公務員用腳踢農民繳租之米糧實物,被踢灑出來的米糧,以「耗羨」名義歸衙門公務員分贓,楊乃武曾代農民出頭),據稱曾在縣衙書寫「大清兩王法,浙江雙撫台」之標語,顯示其強項個性。

2.小白菜本名畢生姑(一般稱畢秀姑),清咸豐六年(1856年)出生,同為餘杭人,隨寡母喻王氏入住王姓小販家。同治十一年(1872年)畢秀姑與豆腐店夥計葛品蓮(一稱葛品連,又名葛小大,可見其身材)成婚,租住楊乃武家餘屋。畢秀姑有幾分姿色,喜穿白色上衣配綠裙,故街坊稱其「小白菜」。其夫葛品蓮早起晚歸,畢秀姑與楊府女眷熟悉,有時同桌吃飯,楊乃武偶而也教畢秀姑識字讀經,街坊遂有流言,並有浮浪子弟寫「羊吃白菜」等語句於牆壁。葛品蓮聽流言曾潛回家暗中觀察,並未發現異狀,惟其母沈喻氏認為不妥,促其搬家;楊乃武也有同感,故意提高房租。葛品蓮遂搬至其表親王心培處,楊乃武與畢秀姑即未再有往來。

3.同治十二年十月七日,葛品蓮身體不適,頻發寒熱,雙膝紅腫,畢秀姑知其有「流火」(俗稱丹毒)宿疾(以今天眼光來看,應該屬於細菌感染),勸他休假兩天,葛品蓮不肯。到了十月九日早上,葛品蓮不支回家,要畢秀姑去買洋蔘與桂圓煎湯服用,中午後病況轉劇,驚動雙方老母齊來探視,延醫診治,認為是「痧症」,吃藥後仍無效,傍晚過逝,當時尚無異狀。因天氣暖熱,隔天屍體發青,有血水從口鼻流出,葛品蓮養母認為有異,其母沈喻氏遂請地保王林代寫呈詞,以死因不明報官相驗。
4.十月十一日餘杭知縣劉錫彤獲報後,帶「仵作」(驗屍人)沈祥與門丁沈彩泉前往勘驗。恰逢一位名叫陳湖的訟師(秀才身分),陳與楊乃武有宿怨,遂將楊乃武與畢秀姑間有關「羊吃白菜」的傳言告訴劉錫彤。劉原對楊乃武有成見,陳湖的話語又增加其偏見。仵作沈祥原為新手,勘驗屍身時,屍體起疱,見手腳指甲灰暗認作青黑;口鼻血水流入眼睛;以銀針探喉(未用皂角水擦拭),又呈青黑色;認定係「毒斃」,但不確定係「何毒」,門丁沈彩泉則強之以「服砒霜毒致死」,沈祥含混寫「服毒身死」,劉錫彤先入為主認定畢秀姑涉嫌毒斃親夫,將畢秀姑帶回縣衙。

二、審判流程
1.餘杭縣初審
畢秀姑(以下稱葛畢氏)前曾遭知縣劉錫彤之子劉子翰性侵,不敢聲張;又遭縣衙役何春芳調戲。何春芳恐葛畢氏供出上情,叫其相好的阮桂金偷偷告訴葛畢氏,若招供係別人交付毒藥殺人,罪刑可減。其後劉錫彤動用酷刑詢問葛畢氏「奸情」,葛畢氏遂誣攀楊乃武於十月五日交給她砒霜,十月九日混入葯中,毒斃葛品蓮。劉錫彤隨即逮捕楊乃武。楊乃武當然否認,因為楊有舉人身分,不能用刑,劉錫彤立即辦文上報要「革去」楊乃武的功名。但在覆文未到前,就對楊乃武用刑,並提葛畢氏對質,葛畢氏誣認,獄遂定。但楊家人已提出「十月五日楊乃武根本不在餘杭」之證供,劉錫彤不顧,於十月二十日上報杭州府。

2.杭州府覆審
杭州府知府陳魯係軍功出身,本來對楊乃武這種讀書人就沒好感,接獲案報後,詢問楊乃武從何處得到砒霜,楊在酷刑熬審下,誣編係向倉前鎮「錢記愛仁堂」錢寶生購得四十文砒霜,其實愛仁堂從未出售過砒霜,老闆名叫錢坦,也不叫錢寶生,猜想楊乃武可能認為只要當堂對質,即可明白並無其事。可是,陳魯並未傳錢寶生對質,而是問劉錫彤,劉錫彤又找陳湖和另一位名叫章濬的人,誆騙錢坦「只要承認出售砒霜給楊乃武」,保證只有輕罪,錢坦受騙「具結證明出售砒霜給楊乃武毒鼠」。陳魯取得具結後,未令錢、楊兩人對質,又動重刑使楊乃武與葛畢氏兩人「屈打成招」(葛品蓮之母沈喻氏也改口供謂當時即懷疑葛畢氏下毒,前在餘杭縣係供不知死因,這番更改後來發生重要影響)。陳魯遂於十一月六日判決楊乃武「斬立決」、葛畢氏「凌遲處死」,依規上報浙江按察使。

3.浙江按察使司
當時的按察使蒯賀蓀,並未實際審判,只是詢問劉錫彤相關問題後,就據以上報浙江巡撫。

4.浙江巡撫終審
當時楊乃武家人得知葛母沈喻氏在縣、府兩審口供不一,且愛仁堂並未出售砒霜;遂向浙江巡撫衙門、浙江布政使司、浙江按察使司等「三司」進行「抱告」(即由家屬鳴冤控訴)。當時的浙江巡撫楊昌濬,對本案原有疑慮,派候補知縣鄭錫滜去餘杭縣暗訪,但鄭錫滜却接受劉錫彤之招待,照原審內容報告巡撫。因而三司會審仍照原審結果,楊昌濬在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陳魯原審結內容題勘上報刑部。
(三之一)
                                               
                 5.楊乃武大姊第一次「京控」
楊乃武的大姊楊淑英買通獄卒,獲得楊乃武自寫的訴狀,連同楊妻之弟等人,於羿年(同治十三年,西元1874年)四月赴京,向都察院投狀(叩閽京控),都察院令楊昌濬再審,楊昌濬要陳魯再審,陳魯動用重刑威逼,楊乃武知京控無效,畏刑誣服,葛畢氏亦然,結果維持原判。

6. 楊乃武大姊第二次「京控」
楊乃武有一位同年吳以同係「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西席」,吳以同藉胡雪巖宴請丁憂回籍的兵部侍郎夏同善這個機會,向夏同善報告楊乃武之冤情。胡雪巖並出錢贊助楊淑英和楊妻詹彩鳳等人,於同治十三年九月赴京上告步軍統領衙門,該衙門上奏,奉旨仍交浙江巡撫楊昌濬嚴訊。

7.湖州知府錫光覆審
光緒元年(1875年)二月二十二日,楊昌濬派湖州知府錫光覆審此案,錫光審理時並未用刑,楊乃武與葛畢氏雙雙翻供,道出屈打成招實情,錫光瞭解此案複雜,既怕翻案會惹怒巡撫楊昌濬等一群官僚,又不願動刑讓自己成為冤獄共犯,就一直拖在那裡不結案。

8.朝廷派浙江學政胡瑞瀾覆審
本案經「申報」(英國商人Ernest Major 1872年創刊)連篇累牘報導,特別是揭露楊乃武自提訴狀中的「八不解」;再加上浙江地區讀書人與士紳的關切與團結;已經引發各界的注意。楊昌濬拖延不決,都察院刑科給事中王書瑞上奏朝廷,建請從中央派「欽差大臣」查辦本案,當時執政的慈禧太后遂指派即將就任「浙江學政」的兵部侍郎胡瑞瀾,就近負責覆查本案。胡瑞瀾暸解本案之複雜,建請另派他人,上頭不許。胡瑞瀾到浙江後,一方面受到楊昌濬的威脅利誘,另一方面自己又沒有審理刑案的經歷和助理,於是接受楊昌濬建議,由寧波知府邊葆誠(劉錫彤姻親)、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恒、龔世潼「協同審理」。
事實上,胡瑞瀾只主持第一場審理,其後均由邊葆誠主動訊問。楊乃武與葛畢氏仍然翻供,照實呈訴。楊乃武並請求與錢寶生對質,邊葆誠則認為有錢氏的「書面甘結」,無須對質。邊葆誠並且動用酷刑,楊乃武認為這已是最後機會,咬牙硬撐;葛畢氏也苦熬不招。邊葆誠「日夜敖審」,據稱楊乃武「雙腿夾折,屢死屢蘇」、葛畢氏「四指盡斷,痛極慘呼」,兩人再度誣服。據說楊乃武曾在獄中寫下「舉人變犯人,斯文掃地;學台充刑台,乃武歸天」,可見其悲憤。
胡瑞瀾對其他「屍親鄰證」的茅盾岐異內容,並未深究。光緒元年七月十八日上奏朝廷,肯定原審無誤。


9.胡瑞瀾再審
這時候浙江的讀書人、士紳連同楊乃武好友等,聯名向都察院、刑部等處上書,指責胡瑞瀾嚴刑逼供、曲打成招、草菅人命(胡瑞瀾奏疏中也說「連夜熬審」)。慈禧太后於八月一日下旨令胡瑞瀾再審,且不得用嚴刑逼供。但是,胡瑞瀾仍然使用酷刑,報復之外,意在威脅不得翻供。但楊乃武和葛畢氏仍然翻供,胡瑞瀾上奏兩人翻供,請另派大員審理。

10.慈禧太后要刑部審理
(1)胡瑞瀾的奏疏於十月三日報到朝廷。
(2)戶科給事中邊寶泉在十月十八日上奏,認為胡瑞瀾辦理此案「外示嚴厲中存偏袒,有官官相護的嫌疑」,請求將本案移刑部審理。
(3)慈禧初步決定要刑部查看本案有無疑點,交胡瑞瀾查覆。
(4)前面提到那位兵部侍郎夏同善,回京後曾向擔任刑部侍郎的翁同龢提及本案冤情,而邊寶泉這時候又上奏本案,依據翁同龢日記記載,從十月 十九日到二十六日,翁同龢「索浙江司原奏不得,怒斥之。僅得見細核招供……」、「飯後到署,細閱葛畢氏全案,供招與與原揭帖異者四處,今供內情節互異者一條,可疑者二,疏漏者一,皆簽出」,翁同龢又和其他官員例如林拱樞(林則徐第五子,當時負責浙江司,也稱獄有疑)討論。翁同龢還請其好友榮祿(步軍統領)將楊案兩次京控原呈「見示」,充分表現其認真態度。結果發現胡瑞瀾的報告「不免彌縫之跡」、「長官如此,可嘆!可嘆!」。翁同龢這種推敲疑點的過程,應該是本案後來發展的重要契機。翁同龢雖然認為本案疑點不少,但當時刑部尚書桑春榮態度保守,翁同龢還與其「辯論久之」,可見當時「官官相護」之一般。
(5)光緒元年十月三十日,翁同龢聯合刑部尚書崇實、桑春榮等人聯名上奏,對胡瑞瀾的復審提出四點疑問:第一,同治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楊乃武到底去葛家否?第二,楊乃武在“錢寶生”的藥鋪買砒霜否?第三,(證人)王心培發現過楊乃武來葛家否? (以上三點是當年刑逼下的偽證證詞)第四,劉錫彤之子參與此案否?慈禧太后當天就降旨,令胡瑞瀾將上述四個疑問審理清楚,“不得稍涉含糊,意圖遷就”。
(6)在京的浙江籍官員知道慈禧太后的上諭後,以羅學成、汪樹屏為首共十八人聯名上書都察院,重申“八月二十四日楊乃武並未去葛家”,劉錫彤逼迫“錢寶生”寫賣砒霜給楊乃武的偽證詞。大家還提出:
    第一,楊乃武十月初三日到南鄉岳父家,初六日才回餘杭,這點有餘杭縣監生吳玉琨曾到縣衙作證。但楊昌濬在報刑部時,稱楊乃武初三日買砒霜,初五日給葛畢氏,出現明顯漏洞。胡瑞瀾覆審時,改為“初二買砒霜”,並勒令吳玉琨將證詞改為楊乃武“初五回餘杭”,以證明這天楊乃武給葛畢氏砒霜。
    第二,胡瑞瀾覆審後,犯人與證人均不畫押,無法結案,胡瑞瀾令葛品蓮之母沈喻氏一人代畫了八個人的供詞。
    第三,若楊乃武真的在初五給葛畢氏砒霜,葛品連初九才發病,難道發病前四天楊乃武就能預料得到嗎?
    都察院(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將這十八個人的呈文上奏慈禧太后。
(7)夏同善在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旨與翁同龢共同擔任光緒皇帝的老師,十二月十四日兩宮皇太后召見夏同善與翁同龢。翁同龢日記描述當天情況如次「是日叫起獨遲,与醇邸……夏侍郎同召對東暖閣,……語極多,…午出!大略責臣盡心竭力,濟此艱難,谕……夏同善承值寫仿等事,亦問刑部事」。根據上述記載,絕對可以推測夏同善將刑部奉旨審查「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案」的疑點,當面向兩宮太后報告。
(8)這一天,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也是那十八位浙江籍京官聯名呈請書送到「御前」的時候。慈禧太后對胡瑞瀾也有點不信任了,當天再次傳旨將本案犯人、證人及案卷押解到北京,由刑部親自審訊。


11、刑部覆審本案
(1)疑犯與證人分四批被押解至京師。證人中的錢寶生已在這年的十一月十二日「死亡」,當然無法解京候審。有關錢寶生(錢坦)的死因,坊間有各種傳說,「申報」也曾發表多篇文章,表示懷疑,但清朝各有關機關並未針對「錢寶生之死」進行調查。
(2)光緒二年(1876年)四月,刑部審訊本案。主審官為刑部尚書崇實與桑春榮(實際負責審訊的是刑部司官),都察院和大理寺也派員參加,俗稱「三司會審」。
(3)刑部先審訊楊乃武,楊乃武辯稱既未与葛畢氏通奸,更無合谋毒死葛畢氏親夫之事,在府在省,都是畏刑誣服。其次詢問買砒霜之事,吳玉琨、楊恭治(楊乃武堂弟)、詹善政(楊乃武妻弟)均證明楊乃武于十月初三至初六日在南鄉,不可能買砒霜。愛仁堂夥計楊小橋、錢坦之母錢姚氏亦證明楊乃武未買過砒霜。葛畢氏開始只是口呼冤枉,不敢翻供。問官一再叫她照實直说,她只说以為丈夫是病死,不知丈夫是服毒;承認在酷刑下誣陷了楊乃武,前供楊乃武授给流火药,並没有這件事;與楊乃武亦無奸情。再審葛品蓮之母沈喻氏,也説了實話:兒子有“流火”症,自己並不知道他是否被毒死,只請求驗屍。又審地保王林、證人王心培,他們證實葛品蓮死前已病,不知中毒與否。
   其次, 刑部又審驗屍人沈祥,沈祥説自己初學仵作(驗屍),葛品連到底因何而死,他自己根本不清楚,且拔出銀針後未用皂角水擦拭,是門丁沈彩泉讓自己説是中砒毒的。
(4)光緒二年九月十七日,刑部尚書崇實等奏報慈禧太后有關審訊經過,並請求將葛品蓮屍體運至京師重驗,慈禧批准要浙江巡撫楊昌濬將葛品蓮屍棺連同劉錫彤及門丁沈彩泉等人解送京師。十一月二十日到達京師,隨即審訊劉錫彤及門丁沈彩泉,劉錫彤承認拔出銀針後未用皂角水擦拭及用刑逼供;門丁沈彩泉承認受陳湖言詞影響,向沈祥說屍體是中砒毒死的,另外還供出劉錫彤與陳湖等人威脅逼勸錢坦出具虛構的賣砒霜給楊乃武甘结的經過。
當審訊劉錫彤為什麼不叫錢寶生與楊乃武對質,却叫陳湖、章濬等人勸逼錢寶生(錢坦)出具書面甘结?為什麼將沈喻氏原供口鼻流血改为七竅流血?劉锡彤均瞠目不答。
到這個地步,楊乃武的冤情應該已經很清楚,只留下「葛品蓮真正死因」這個問題。
(5)光緒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六位「堂官」(滿漢尚書與左右侍郎)連同八名司官,以及仵作衙役暨嫌犯證人等,齊集北京朝陽門外之海會寺,先由劉錫彤查看封條,確認係原屍棺無誤;即由仵作開棺,刑部官員翁曾桂(翁同龢侄)與秋審處總辦余撰先驗,左侍郎袁保恆再驗,接著老仵作荀義、連順兩人將屍骨取出,去除表面一層黑黴後,骨色黃白,沒有發青發黑的中毒徵象,另就其「牙齒與喉骨」勘驗,亦為黃白無毒,認定死因為「病死」。當場並叫劉錫彤與沈祥覆驗,亦皆無語畫押。
(6)光緒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慈禧太后就刑部奏報覆驗結果一摺,批示「將相驗不實之餘杭知縣劉錫彤革職,著刑部提集案證,訊明有無故勘情弊,及葛品蓮何病致死,葛畢氏等因何誣認各節,按律定擬具奏」。
(7)其後,刑部又提審兩次,主要在釐清嫌犯人證原供內容的岐異處。當問及楊乃武時,楊只說「冤情已白,恭候聖裁」。
(8)但是,自海會寺覆驗後,雖然「冤誣大白,稍有識者,無不切齒胡楊,思食其肉」(引自李慈銘日記),朝廷內外對本案之意見並不一致。
當時擔任地方首長(總督、巡撫)者,多為湖南與湖北籍的「兩湖派」,又稱「實力派」。這一派的官員認為不應懲罰楊昌濬、胡瑞瀾等人,其論點以四川總督丁寶楨為代表(這位丁寶楨七年前曾斬殺了私自出宮的慈禧太后寵信太監安德海,有名於時),他說「葛品蓮死已逾三年,毒消則骨白,此不足定虛實也」;他還到刑部當面嗆桑春榮尚書「此案何可翻?公真憒憒,將來外吏不可為矣」。桑春榮態度動搖,另一位滿尚書皂保,看在劉錫彤是大學士寶鋆同年份上,又得到楊昌濬的好處,也不想參革失職官員。
另一派以翁同龢、夏同善等「江浙派」又稱「朝議派」的,堅持案情大白,就要給受害人平反,並依律懲處失職官員。其中刑部左侍郎袁保恆則對丁寶楨說「刑部奉旨提審勘驗,是非出入,自有聖裁」。
(9)這個時候,江南道御史王昕上了一個奏摺,這個奏摺讓慈禧太后動容,堅定了「懲處失職大員的決心」,茲節錄其中部分文句「……伏查此案奉旨交撫臣詳核於前,欽派學臣覆審於後……萬不料恂情枉法,罔上行私,顛倒是非,至於此極。……在劉錫彤固罪無可逭,獨不解楊昌濬胡瑞瀾身為大臣,迭奉嚴旨,何忍朋比而為此也?……臣揆楊昌濬胡瑞瀾所以敢於為此者,蓋以為兩宮皇太后垂簾聽政,皇上沖齡踐祚,大政未及親裁,所以藐法欺君,肆無忌憚,此其罪名,豈止如尋常案情……臣惟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該督撫明知其冤,猶以懷疑誤控奏結。……轉移之機,正在今日。……惟念案情如此支離,大員如此欺罔,若非將原審大吏,究出捏造真情,恐不足以昭明允而示懲儆。且恐此端一開,以後更無顧忌,大臣倘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臣惟……明降諭旨,將胡瑞瀾楊昌濬瞻徇欺罔之罪,予以重懲,並飭部臣秉公嚴訊,按律定擬,不得稍有輕縱,以伸大法於天下,以垂炯戒於將來,庶幾大小臣工,知所恐懼,而朝廷之紀綱,為之一振矣」。
兩宮太后的批示是「……此案業經刑部覆驗,原訊供詞,半屬無憑,究竟因何審辦不實之處,著刑部澈底根究,以期水落石出,毋稍含混,楊昌濬胡瑞瀾等,應得處分,著俟刑部定案後,再降諭旨」。
據說,慈禧太后看過這份奏疏後「震怒」。湘軍平定太平天國之後,地方總督與巡撫,大部分皆由「兩湖出身之人士」擔任,朝廷施政,都得聽這些督撫意見,「外重內輕」趨勢明顯;再加上皇帝年幼、兩宮太后「垂簾聽政」,翁同龢曾向秉政的恭親王奕訢透露外人對「孤兒寡婦」可能有的輕視態度。所有這些言論、文字,終於堅定了慈禧太后的決心。


12.最後之判決
光緒三年(1877年)二月十六日,兩宮太后就刑部所上本案審辦結果與擬議,作出裁決如下:
(1) 巡撫楊昌濬:革職
(據所屬具題,既不能查出冤情,迨京控覆審,又不能據實平反,且於奉旨交胡瑞瀾提訊,復以問官並無嚴刑逼供等詞,嘵嘵置辯,意存迴護,尤屬非是)
(2) 侍郎胡瑞瀾:革職
(於特旨交審要案,所訊情節,既與原題不符,未能究詰根由,詳加覆驗,率行奏結,殊屬大負委任)
(3) 已革餘杭縣知縣劉錫彤: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贖
(始則任聽仵作草率相驗,繼復捏報擦洗銀針,塗改屍狀,及刑逼葛畢氏等誣服,並囑令章濬函致錢寶生誘勒具結,羅織成獄)
(4) 杭州知府陳魯:革職
(於所屬州縣相驗錯誤,毫無覺察,及解府督審,率憑刑訊供具詳定案,復不提錢寶生究明砒毒來歷,實屬草菅人命)
(5) 寧波府知府邊葆誠、嘉興縣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恒龔世潼等人:革職
(經學政委審此案,未能澈底根究,依附原題)
(6) 候補知縣鄭錫滜:革職
(係巡撫派令密查案情,並不詳細訪查,率以無冤無濫,會同原問官含糊稟復,厥咎惟均)
(7)浙江按察使蒯賀蓀:已死免議
(8)湖州府知府錫光:免議(覆審此案尚未擬結)
(9)仵作沈祥:杖八十,徒二年
(率將病死發變屍身,誤報服毒,致入凌遲重罪,殊非尋常疏忽可比)
(10)劉錫彤門丁沈彩泉:杖一百,流三千里
(在屍場與仵作爭論堅持砒毒,實屬任意妄為)
(11)葛品蓮之母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
(府讞時妄供盤出謀毒各情)
(12)王心培、王林、沈體芢:杖八十
(不知底細,輒隨同沈喻氏混供,亦屬非是)
(13)訓導章濬:杖八十,革去訓導
(為劉錫彤向同村藥舖錢寶生函囑,亦有不合)
(14)陳湖、錢寶生:已死毋庸議
(15)葛畢氏:杖八十
(捏供楊乃武商令謀毒本夫,訊由畏刑所致,惟與楊乃武同居時不避嫌疑,致招物議,眾供僉同,雖無奸私實據,究屬不守婦道)
(16)楊乃武:杖一百,已革舉人,免再議
(訊無與葛畢氏通姦確據,但就同食教經而論,亦屬不知遠嫌,又復誣指何春芳在葛家玩笑,雖因圖脫己罪,並非有心陷害,究係獄囚誣指平人,有違定制)

此外,葛畢氏在審訊時,曾供認遭劉錫彤之子劉子翰性侵及衙役何春芳調戲一節,全案審結之公文書略有提及,但未明言,亦無處分。據其他記載,劉子翰已死於海難(福星輪),亦果報也。

三、楊乃武與葛畢氏之餘生
楊乃武:出獄後,家產蕩然,生活困難,依靠親友幫助,贖回幾畝桑地,繼承祖業,以養蠶種桑為生,專心研究孵育蠶種。三年後,名氣傳開,招牌記號是“鳳参牡丹,楊乃武記”。 民國三年(1914年)九月,腿股間患瘡疽不治身死,終年七十四歲,墓在餘杭縣西門外新廟前。
葛畢氏:出獄後,回到餘杭,在南門外石門塘准提庵出家為尼,法名慧定。庵裡没有香火,以種菜、養猪、養雞了其残生,死於民國十九年(1930年),終年七十五歲,墳塔在餘杭縣東門外文昌閣旁邊。
 (三之二)

四、綜合檢討與感言
本案歸納起來,應該是「餘杭知縣誤認屍毒而刑逼葛畢氏,葛畢氏因熬刑誣攀楊乃武,楊乃武妄供而牽連錢寶生,錢寶生遭誘勒出具不實甘結致楊乃武與葛畢氏被判死罪,杭州知府陳魯草率審訊,浙江巡撫楊昌濬照依題結,兵部侍郎胡瑞瀾遷就奏復」,其後全案移送刑部覆審並重驗屍骨後才翻案定讞。此案在當時固然引起社會上廣泛的注意,並被稱為清朝四大奇案之首;即便一百四十年後的今天,回顧這個案例,也有不少感想。

1. 公務員不夠專業又缺乏敬業精神
本案重點之一是「餘杭縣驗屍結論不實」,在前清時期,縣長(知縣)兼管一縣之民、刑、財、教,但縣長主要是由「科舉考試及格」的讀書人擔任,這種人並不熟諳「法醫與驗屍」等業務,於是依靠「仵作」,而仵作也並無專業證照,且「身分」低微。沈葆楨曾建議提高仵作的身分地位,但沒有得到附議。仵作既缺專業認證與尊嚴,知縣本身也沒這方面專業,當然容易出現「驗屍不實」的狀況。其後知縣以此為基礎誤判,知府、臬司(按察使)、巡撫、學政等,率以「取犯供」為主要目的,對其他證人與證據,缺乏求證與對質檢驗之知識及精神,逐步形成難解之冤獄。

2. 道德與法治應有明確份際
本案另一個造成知縣劉錫彤「偏見」的原因,是楊乃武科場得意、好打不平,還教少婦房客葛畢氏讀經識字,曖昧難分;葛畢氏幾分姿色,丈夫平凡,屢遭騷擾,還被市井傳言「羊吃白菜」,兩人涉訟以後,一般官書媒體輿論,對葛畢氏之「負面描述」不少。所以,我們大膽假設,如果楊乃武只是個科考不及格又「怕惹事」的小老百姓,葛畢氏如果只是相貌普通的豆腐店伙計老婆,應該就不會有這個大冤案發生了。
今天,我們已經比較暸解「聰明有才外向對異性有吸引力的男生」以及「長得漂亮會吸引男生的女生」,只要不「犯法」,他(她)們就沒有「罪」。但是,在那個時代,道德與法令規範經常「綁在一起」。楊乃武教鄰居少婦識字讀經,被認為「不知遠嫌」;葛畢氏「不避嫌疑,致遭物議」,也被認為「不守婦道」,以今天眼光來看,有點「匪夷所思」。

3. 媒體對文明開化的重要性
本案之所以得到平反,「申報」之追蹤報導,引發「物議沸騰」,功不可沒。
申報從1874年1月6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距案發僅一個月零七天)發表「記餘杭縣某生因奸謀命細情」,到1877年5月7日刊載「餘杭案犯屍棺解回」為止,就本案一共發布了七十幾篇報導。其中尤以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浙江餘杭楊氏二次叩閽原呈底稿」,將楊乃武自訴的「八不解」公之於世,讓一般人暸解本案重點所在,具有關鍵性影響。此外,申報在「論餘杭案」、「論聽訟」、「論復審餘杭案」、「論慎刑」、「論刑訊宜改事」、「論訊辯」等專文,對清朝地方官的審理程序,特別是「用刑逼供」一節,頗多批評。以「書浙江諸紳公呈後」這篇的部分內容為例,「……如果訊案有陪審之多人,有代審之狀師,有聽審之報館,有看審之萬民……則錢寶生之結何能取?沈喻氏之押何能代?吳玉琨之察何能匿?楊乃武之罪何能定乎?」,以上內容,均切中肯要。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媒體報導在監督政府施政、司法改革,以及啟迪民智、教化人心、塑造良好社會價值觀念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期望媒體業者,能夠掌握斯旨,針對當前亂象,切實發揮「第四權」的角色。

4. 「京控」制度給「浙江士紳」聯名表達及翻案的機會
清朝的「京控」雖然有「司法救濟」的用意,但要求的程序條件也頗為嚴格,必須先走原來省裡的復審單位,並且要審理「終結」後,才能「赴京叩閽」。楊乃武的大姊與楊妻詹彩鳳、妻弟詹善政等人,第一次赴都察院「京控」,這案子並未到「層峰」,都察院就發回要浙江巡撫楊昌濬復查,當然沒有結果。但第二次向步軍統領衙門「京控」時,該衙門將本案「上報朝廷」,雖然還是要浙江巡撫嚴訊,而案情已廣泛傳開,當時江浙地區的士紳與在京官僚,有意無意逐漸形成為本案「翻案」的共識,否則「浙江未來將沒有人讀書」(據說是夏同善向慈禧太后報告本案時用語)。這樣的士紳官僚聯盟,以「京控」為「踏板」(否則難介入司法案件),在未來的翻案過程,發揮了重要影響。

5. 「官官相護」下的冤獄
劉錫彤的初審固然「粗糙顢頇」,但是從杭州知府陳魯起,各次復審的負責主管,幾乎都拿定主意要「維持原審」,所以要不是嚴刑逼供,就是在不重要小節做文章;浙江巡撫要候補知縣鄭錫滜「暗訪」,鄭卻和劉錫彤一起明白回報,根本沒「訪」;湖州知府錫光承浙江巡撫之命覆審,並未「用刑」,楊乃武和葛畢氏立刻「翻供」,讓錫光不敢繼續審下去,為什麼?因為如果被「翻案」,原來從知縣、知府、按察使到巡撫,都要因「審判不實」獲罪,我想錫光一定考慮過「頂不下來」。其次,兵部侍郎胡瑞瀾受命擔任浙江學政兼覆審本案,先不說他與楊昌濬的關係,只就負責審理的「技術官僚」來說,都是從浙江當地借調的地方官,這些官僚「受制於」浙江巡撫的考核評比,當然不可能「翻浙江巡撫已定的案」。連後來翁同龢發現全案疑點,刑部尚書桑春榮等人還猶豫不定;刑部提審以後,發現初審驗屍不確,案犯人供顯示刑逼造成冤案,刑部主管與部分地方大員還意存「迴護」,要不是翁同龢、夏同善、王昕等人的堅持,並說「中」慈禧太后(可能還有恭親王)「強枝弱幹、外重內輕」的「心事」,這個案子的平反肯定還有波折。
(三之三)

(2017.11.27孫全玉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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