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大甲前經理黃嘉欽, 涉超貸高院判賠八千萬(獨家)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7】
台灣銀行史上頭一遭:經理遭倒帳,要賠銀行8千萬
台灣高院審判長湯美玉、法官黃裕仁、謝永昌8/30判決:
判決書指出:黃嘉欽等5人於臺銀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貸款涉有違法情事,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金富、襄理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圖利陳依穠(更名陳淑媛)等集團成員各計新臺幣(下同)9,969萬8,000元及1億1,159萬7,950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利陳依穠(更名陳淑媛)計85萬元。又黃嘉欽另於93年1、2月間,以請領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被告等均係受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行內部風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他人,造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
台灣銀行史上頭一遭:經理遭倒帳,要賠銀行8千萬
台灣高院審判長湯美玉、法官黃裕仁、謝永昌8/30判決:
黃嘉欽應給付臺銀新臺幣捌仟零柒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淑媛(原名陳依穠)應給付臺銀玖佰零陸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力斌應給付臺銀壹佰玖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判決書指出:黃嘉欽等5人於臺銀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貸款涉有違法情事,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金富、襄理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圖利陳依穠(更名陳淑媛)等集團成員各計新臺幣(下同)9,969萬8,000元及1億1,159萬7,950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利陳依穠(更名陳淑媛)計85萬元。又黃嘉欽另於93年1、2月間,以請領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被告等均係受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行內部風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他人,造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
臺銀稽核室查核結果,黃員等5人辦理前開授信業務有下列疏失:
(一) 自93年1月至94年6月止,以夫妻、父子、兄妹或無親屬關係之2人持分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作擔保申貸購屋貸款案,未依照總行89年10月2日(89)銀融字第18181號函:「……,以數人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作擔保申貸房屋購置貸款,在房地押值範圍內,最高核貸總額比照本行房屋購置貸款最高額度辦理(目前最高額度為新臺幣2千萬元),並以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為連帶借款人名義共同借款為限」之規定核貸,分別由共有人訂借購屋貸款總金額逾2千萬元者共13戶。
(二) 辦理購屋貸款,其借款人戶籍及擔保品所在地均非該大甲分行所在地,未依照總行88年10月26日(88)銀融乙字第18069號函:「重申78年1月23日銀融字第01063號暨78年6月10日銀融字第07528號函為營業單位辦理授信應避免越區營業,……。」之規定者計有10戶
註:本案未定讞,可上訴
註:本案未定讞,可上訴
【裁判字號】 | 101,重訴,12 | ||||||||||
【裁判日期】 | 1050830 | ||||||||||
【裁判案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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