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營業員推介買賣前,應先與客戶簽契約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6】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近期接獲投資人申訴,表示營業員於Line群組及網路部落格中提及股市焦點、策略選股及盤前日報等訊息,且內含多檔特定股票,惟未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簽訂推介契約,致投資人買進後發生虧損。
 
案經證交所查核證券商營業員表示,資料來源為公司內部之教育訓練資料,非來自研究報告,因一時疏忽誤貼於個人之社群網站之中,並無推薦個股及代客操作之意,故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為預測性質。
 
證交所提醒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依據「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營業員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且證券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指派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後,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
 

證交所另提醒,交易有價證券可能產生獲利,同時也可能發生虧損,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而在接受證券商及其受僱人以任何方式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瞭解權利義務及風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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