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終了逾5年,監察院不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6】
考量法律規定及實務現狀
考量法律規定及實務現狀
監察院今(6)日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 會中對於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兼職案件, 經討論達成共識,如其行為終了之日至監察院完成調查提出報告, 已逾5年,參照2015年5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並自2016年5 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及第56條第3款規定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邇來實務判決,將不再提案彈劾, 調查報告逕送相關委員會審議處理。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之行為,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年 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 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已逾第20條規定之 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應為免議之判決。
再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8月17日105年度鑑字第1 3848號判決略以,本件(註: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 自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本會之日止,已逾5年。 本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本應予被付懲戒人申誡處分,惟依首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已不得予以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規定, 應為免議之判決。
監察院指出,考量修正實施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之10年時效規 定,已如上述修正為5年,以及司法實務判決案例, 並斟酌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亦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對於公務員違法兼職行為已逾5年案件,將不再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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