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終了逾5年,監察院不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9,6】

考量法律規定及實務現狀 

監察院今(6)日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會中對於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兼職案件,經討論達成共識,如其行為終了之日至監察院完成調查提出報告,已逾5年,參照2015年520日總統公布修正,並自2016年5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及第56條第3款規定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邇來實務判決,將不再提案彈劾,調查報告逕送相關委員會審議處理。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應為免議之判決。

再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817105年度鑑字第13848號判決略以,本件(註: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自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本會之日止,已逾5年。本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本應予被付懲戒人申誡處分,惟依首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規定,已不得予以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規定,應為免議之判決。

監察院指出,考量修正實施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之10年時效規定,已如上述修正為5年,以及司法實務判決案例,並斟酌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亦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對於公務員違法兼職行為已逾5年案件,將不再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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