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 100,台聲,84 |
| 【裁判日期】 | 1001222 |
| 【裁判案由】 | 妨害名譽聲請指定管轄 |
| 【裁判全文】 |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裴 偉
邱銘輝
宋筱玲
曾淑芬
蔡慧貞
謝忠良
白裕承
徐文正
上列聲請人等因陳盈助自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須有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
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之情形,始得為之,同法第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倘案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
轄明確,或雖有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可依該條
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即無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最高法院
指定管轄法院之餘地。聲請人裴偉、邱銘輝、宋筱玲、曾淑芬、
蔡慧貞、謝忠良、白裕承、徐文正以因壹週刊雜誌第五四七期第
三四頁至第三九頁之相關報導,遭自訴人陳盈助自訴妨害名譽,
現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一○○年度自字第二號案件審理中,
因該週刊發行全國、各地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且聲請人等住居
所及服務之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在台北市,
自訴人之代理人汪玉蓮、張雯峰律師亦在台北律師公會登錄,參
以自訴人在嘉義地方有地緣優勢,是本案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方屬正辦,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聲請指定管轄云云。惟依聲請意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係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條之規定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復無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
議而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管轄之情形,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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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
最高法院駁回裴偉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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