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曾某舞弊解聘,銀行罰200萬元

金管會1/12發佈新聞:
高雄銀行行員曾○○挪用客戶存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曾員之職務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12日(本會第38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高雄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雄銀行行員曾○○挪用客戶存款,有代客保管存摺、印鑑及辦理提款作業、營業單位人員未與原存戶照會即受理曾員提款作業、有印鑑不符仍予辦理轉帳匯出交易,主管人員亦未確實審核傳票等缺失事項,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曾○○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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