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第八次大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97年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阮富枝、呂丹玉、沈方維、法官洪昌宏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彩貞等5人為最高法院法官。(二)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兼庭長童有德提前歸建原職。(三)調派本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魏大喨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0期(100年間)分發時止。(四)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藍獻林,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五)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姜仁脩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六)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張瓊文、姜素娥、法官林文舟、劉介中等4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吳敦、蔡秀雄等2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八)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陳秀媖、林玫君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周玫芳,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九)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麗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蔡紹良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程怡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妙黛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以上調派人員,除法官許麗華派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有案,不再施予實務訓練,逕予核派外,其餘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並均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十)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真真,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並兼任秘書職務。(十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何方興為該院法官兼庭長。(十二)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佳穎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十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晏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怡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佳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紹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高增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銘仁等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十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泰誠、邱蓮華、江俊彥、吳俊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紹省、洪珮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哲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蔡川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崇道、柯志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昀儒、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麗萍、周莉菁、胡宜如、紀佳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魏玉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志豪、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范乃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沈培錚等19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十五)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麗珠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十六)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育幟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文傑撰寫返還租賃物事件審理參考手冊,具參考價值,予以嘉獎二次。(十八)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許仕楓(現調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辦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江翠萍(現調本院司法行政廳辦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陳容正(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碧玲(前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等4人,於97年8月28日調本院辦事(調職),調職移交時減少民、刑事審判、民事簡易程序未結案件數,合於敘獎標準,各予嘉獎一次。(十九)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新建家事法庭辦公大樓業已完工並驗收完成啟用,參與該工程之相關工作人員,於工程計畫進行期間辛勞得力,予以敘獎如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莊秋桃(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謝永祥、趙首智等3人,各予以記功一次;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政風室主任洪天龍、主任觀護人李進雄、公設辯護人于欣潔、三等書記官江聖芬、三等通譯鍾孟君、執達員張世承、司法院會計處科長葛聲杰(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會計主任)、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資訊主任阮宣達(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資訊室主任)等8人,各予以嘉獎二次(以上政風及會計人員由政風處及會計處各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一)調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阮富枝、呂丹玉、沈方維、法官洪昌宏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彩貞等5人為最高法院法官。(二)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兼庭長童有德提前歸建原職。(三)調派本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魏大喨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0期(100年間)分發時止。(四)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藍獻林,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五)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姜仁脩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六)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張瓊文、姜素娥、法官林文舟、劉介中等4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吳敦、蔡秀雄等2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八)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陳秀媖、林玫君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周玫芳,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九)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麗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蔡紹良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程怡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妙黛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以上調派人員,除法官許麗華派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有案,不再施予實務訓練,逕予核派外,其餘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並均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十)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真真,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並兼任秘書職務。(十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何方興為該院法官兼庭長。(十二)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佳穎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十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晏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怡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佳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紹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高增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銘仁等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十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泰誠、邱蓮華、江俊彥、吳俊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紹省、洪珮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哲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蔡川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崇道、柯志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昀儒、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麗萍、周莉菁、胡宜如、紀佳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魏玉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志豪、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范乃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沈培錚等19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十五)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麗珠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十六)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育幟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文傑撰寫返還租賃物事件審理參考手冊,具參考價值,予以嘉獎二次。(十八)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許仕楓(現調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辦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江翠萍(現調本院司法行政廳辦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陳容正(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碧玲(前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等4人,於97年8月28日調本院辦事(調職),調職移交時減少民、刑事審判、民事簡易程序未結案件數,合於敘獎標準,各予嘉獎一次。(十九)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新建家事法庭辦公大樓業已完工並驗收完成啟用,參與該工程之相關工作人員,於工程計畫進行期間辛勞得力,予以敘獎如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莊秋桃(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謝永祥、趙首智等3人,各予以記功一次;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政風室主任洪天龍、主任觀護人李進雄、公設辯護人于欣潔、三等書記官江聖芬、三等通譯鍾孟君、執達員張世承、司法院會計處科長葛聲杰(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會計主任)、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資訊主任阮宣達(前任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資訊室主任)等8人,各予以嘉獎二次(以上政風及會計人員由政風處及會計處各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