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反對邱毅修「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本報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第四條修正草案」,立委蘇震清質疑這項修法完全是針對性,已失去建立法制的基本思維,他主張如果要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應該通盤檢討修正,而非針對特定的人修法。
由於這項提案是由立委邱毅等人所提,總統府、行政院並未提案,但出席委員會答詢的總統府副秘書長賴峰偉在答詢時指,「如果每一個總統都能像馬英九一樣清廉治國,大家都能夠身體健康」、「做縣市長有很多人會來送錢」,答詢失言。蘇震清強力予以質疑,認為賴峰偉馬總統極盡奉承,難道暗示以前所有的總統副總統都不清廉?不健康?
蘇震清在質詢時提出三項重點:
一、反對操作政治意識型態,把修法當成政治清算工具。
他認為,無論任何人涉及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在動用國家刑罰去懲處之前,其司法人權都應該要慎重審酌,即使是卸任總統也應該有同樣的標準,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昭示的就是在法治國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不應該視其身分不同而給予特別處遇。而身為我國卸任元首,當然也受到我國現行民主法制的保障,不應該因為政黨輪替就有不同的標準。畢竟台灣不是大陸,我們是法治國家而不是人治國家,任何法律評價都應該只對事不對人,不是權力清算鬥爭的工具。
二、國民黨適用無罪推定,民進黨適用有罪推定?
司法人權不應有兩套標準、差別待遇。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提案修改選罷法,主張選舉訴訟回歸三審制並刪除六個月內審結的期限,認為一審判決賄選而應當選無效的立委仍然適用「無罪推定」,並推翻選舉訴訟速審速決之原則,在三審定讞前都繼續享有其當選立委、行使職權的權利保障;但是如今卻又積極推動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法,主張ㄧ審判決有罪就應該停止所有禮遇,無論是否經三審程序保障其訴訟權利和事實認定,就視同已經受到「有罪推定」,才不致「政治力影響司法」。 這樣兩套互相矛盾的司法邏輯居然可以同時並存,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必須要因應是否具備國民黨員的身分而「因人施法」?
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該修的是禮遇程度問題,不是司法人權標準。
目前國內遭羈押的案件關係人,所遭到的待遇比三審定讞的受刑人還不如,司法人權遭受已經受到國際人權組織重視,如今再針對性修正現行法對於三審定讞和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更是走人權倒退的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不是不該修,但是如果真的要符合社會觀感與法制權衡合理性,如今應該討論修正的是禮遇待遇是否過度優厚問題,從長期法制面來考量合理的卸任元首待遇,而不是針對性進行政治清算。
由於這項提案是由立委邱毅等人所提,總統府、行政院並未提案,但出席委員會答詢的總統府副秘書長賴峰偉在答詢時指,「如果每一個總統都能像馬英九一樣清廉治國,大家都能夠身體健康」、「做縣市長有很多人會來送錢」,答詢失言。蘇震清強力予以質疑,認為賴峰偉馬總統極盡奉承,難道暗示以前所有的總統副總統都不清廉?不健康?
蘇震清在質詢時提出三項重點:
一、反對操作政治意識型態,把修法當成政治清算工具。
他認為,無論任何人涉及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在動用國家刑罰去懲處之前,其司法人權都應該要慎重審酌,即使是卸任總統也應該有同樣的標準,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昭示的就是在法治國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不應該視其身分不同而給予特別處遇。而身為我國卸任元首,當然也受到我國現行民主法制的保障,不應該因為政黨輪替就有不同的標準。畢竟台灣不是大陸,我們是法治國家而不是人治國家,任何法律評價都應該只對事不對人,不是權力清算鬥爭的工具。
二、國民黨適用無罪推定,民進黨適用有罪推定?
司法人權不應有兩套標準、差別待遇。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提案修改選罷法,主張選舉訴訟回歸三審制並刪除六個月內審結的期限,認為一審判決賄選而應當選無效的立委仍然適用「無罪推定」,並推翻選舉訴訟速審速決之原則,在三審定讞前都繼續享有其當選立委、行使職權的權利保障;但是如今卻又積極推動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法,主張ㄧ審判決有罪就應該停止所有禮遇,無論是否經三審程序保障其訴訟權利和事實認定,就視同已經受到「有罪推定」,才不致「政治力影響司法」。 這樣兩套互相矛盾的司法邏輯居然可以同時並存,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必須要因應是否具備國民黨員的身分而「因人施法」?
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該修的是禮遇程度問題,不是司法人權標準。
目前國內遭羈押的案件關係人,所遭到的待遇比三審定讞的受刑人還不如,司法人權遭受已經受到國際人權組織重視,如今再針對性修正現行法對於三審定讞和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更是走人權倒退的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不是不該修,但是如果真的要符合社會觀感與法制權衡合理性,如今應該討論修正的是禮遇待遇是否過度優厚問題,從長期法制面來考量合理的卸任元首待遇,而不是針對性進行政治清算。
留言